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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稽查:1.7亿元被税局强催、财务咨询公司被稽查

访问量:266 | 作者:南京薪算盘财务管理有限公司 | 2022-04-18 12:14:37

摘要:1、某公司欠税收滞纳金逾1.7亿元被税局强催 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关于送达《催告书》(行政强制执行适用)送达公告 自本机关依法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文书后,下列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又不履行本机关作出的行政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下列单位进行公告送达《催告书》

1、某公司欠税收滞纳金逾1.7亿元被税局强催

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关于送达《催告书》(行政强制执行适用)送达公告

自本机关依法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文书后,下列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又不履行本机关作出的行政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下列单位进行公告送达《催告书》(行政强制执行适用),自公告之日起满60日,即视为送达。请下列单位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十日内履行相关义务,逾期仍未履行义务的,本机关将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纳税人名称 余姚市***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胡某某

履行义务 1.缴纳增值税218538445.64元、城市维护建设税15460360.69元、滞纳金174289153.38元(对上述应追缴税款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至实际入库之日,此金额计算至2022年3月21日止)。

2.缴纳教育费附加6625868.87元、地方教育附加4417245.91元。

文书文号 甬税稽二强催〔2022〕36号

联系地址:宁波市江北区育才路118号南楼10楼

联系电话:81877317

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2022年4月7日

2、某财务咨询公司偷税被税务稽查

国家税务总局呼和浩特市税务局稽查局关于内蒙古***财务咨询有限公司处罚公示

发布时间:2022-03-29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呼和浩特市税务局稽查局 税乎网

国家税务总局呼和浩特市税务局稽查局关于内蒙古***财务咨询有限公司处罚公示,具体请见附件。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呼和浩特市税务局稽查局关于内蒙古***财务咨询有限公司处罚公示.xls

行政相对人名称 内蒙古***财务咨询有限公司

行政相对人代码_1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50***

法定代表人 某某某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呼税稽罚〔2022〕1号

违法行为类型 偷税

违法事实

(一)通过个人账户、支付宝、微信隐匿收入

1.该单位在2019年——2021年期间,通过个人银行卡、支付宝、微信等途径收取代理记账收入,但未在该单位财务核算账簿中体现,隐匿应税收入,应补缴2019年1月1日-2019年12月31日期间增值税9,747.35元;应补缴2020年1月1日-2020年12月31日期间增值税12,658.85元;应补缴2021年1月1日-2021年12月31日期间增值税4,056.14元。共计补缴 增值税26,462.34元。

2.该单位在2019年——2021年期间,通过个人银行卡、支付宝、微信等途径收取代理记账收入,但未在该单位财务核算账簿中体现,隐匿应税收入,应补缴2019年1月1日-2019年12月31日期间城市维护建设税341.16元;应补缴2020年1月1日-2020年12月31日期间城市维护建设税443.06元;应补缴2021年1月1日-2021年12月31日期间城市维护建设税141.96元。共计补缴城市维护建设税926.18元。

3.该单位在2019年——2021年期间,通过个人银行卡、支付宝、微信等途径收取代理记账收入,但未在该单位财务核算账簿中体现,隐匿应税收入,应补缴2019年1月1日-2019年12月31日期间企业所得税7,301.55元;应补缴2020年1月1日-2020年12月31日期间企业所得税5,863.43元。共计补缴企业所得税13,164.98元。

(二)该单位帮助员工隐匿工资收入行为

根据该单位提供的银行转账记录及工资表证据,该单位存在帮助员工隐匿工资收入行为,1.致使员工杨某某2019年度少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3,768.78元,滞纳金1,064.68元;2020年度少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5,467.98元,滞纳金546.8元;2.致使员工张某某2020年度少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2,349.83元,滞纳金234.98元;虽杨某某、张某某已于2021年1月16日更正申报并缴清税款及滞纳金,但该单位违法行为已实施,并造成相应后果。"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九条

处罚类别 罚款

处罚内容 1、对定性为偷税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企业所得税处以0.5倍的罚款,合计20,276.8元。2、对该单位未履行扣缴义务人职责导致员工杨某某、张某某少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行为,处以0.5倍罚款,罚款金额5,793.29元。

罚款金额 (万元) 2.607009

处罚决定日期 2022/3/29

处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呼和浩特市税务局稽查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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