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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留抵退税、即征即退,企业如何选择最优?

访问量:238 | 作者:南京薪算盘财务管理有限公司 | 2022-02-22 02:47:07

摘要:北京第二十四届冬季奥林匹克运动会贯穿全程的低碳理念,主要体现在冬奥会场馆和基础设施的建设、运维过程中。当然,这离不开一些资源综合利用企业积极参与。对这些企业来说...

北京第二十四届冬季奥林匹克运动会贯穿全程的低碳理念,主要体现在冬奥会场馆和基础设施的建设、运维过程中。当然,这离不开一些资源综合利用企业积极参与。对这些企业来说,其践行绿色低碳发展理念、不断创新业务的背后,也离不开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即征即退、增值税增量留抵退税等政策的有力支持。

根据规定,增值税即征即退、增值税增量留抵退税这两项政策不能同时适用。那么相关企业如何在这两个“互斥”方案中找到“最优解”?这需要企业结合自身实际情况来进行分析和选择,本文通过案例据以说明。

案例:资源综合利用企业符合留抵退税条件

A公司成立于2019年5月,是一家从事新型墙体材料生产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因筹建期购置生产设备、装修生产车间,前期形成增值税留抵税额。同时,A公司是一家资源综合利用企业,符合适用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条件。2019年12月,A公司首次符合增值税增量留抵退税条件,进项构成比例为100%,期末留抵税额为430万元。假设不考虑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影响。

政策规定:即征即退与留抵退税只能“二选一”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以下简称“39号公告”)第八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0号)第一条的规定,享受增量留抵退税的前提条件之一是:自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过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

同时,《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国有农用地出租等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号)第六条规定,纳税人按照39号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部分先进制造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4号)规定,取得增值税留抵退税款的,不得再申请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

换句话说,对A公司这类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来说,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政策与增值税增量留抵退税政策,企业只能选择适用其中一个。那么,A公司究竟是应该选择享受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还是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呢?

1.方案一:选择适用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A公司可享受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政策。通过数据测算,由于A公司筹建期形成增值税留抵税额。从正式投入生产经营产生收入起,至2020年9月,这些留抵税额才被全部消化;2020年10月起,A公司开始产生增值税应纳税额,即可申请即征即退。

这种情况下,A公司在2019年12月~2021年12月共需要缴纳增值税602万元,可退还增值税602×70%=421.4(万元),实际缴纳增值税602-421.4=180.6(万元)。

选择这一方案的优点是,A公司如果在后续生产经营过程中,存在实际入库的增值税款,可申请退还,长期来看有利于降低企业的实际税负率;缺点是可能造成企业前期增值税留抵税额的闲置,企业资金的使用效率相对较低,资金紧缺时不利于降低融资成本。

2.方案二:选择申请增值税增量留抵退税

A公司符合增值税增量留抵退税条件的时间分别为2019年12月、2020年6月,可退还的留抵税额分别为258万元、8.4万元。

这种情况下,A公司如果选择适用增值税增量留抵退税政策,2019年12月~2021年12月共需缴纳增值税868.4万元,可取得留抵退税款266.4万元,实际缴纳增值税868.4-266.4=602(万元)。

选择这一方案的优点是,A公司能够充分消化前期产生的增值税留抵税额,提高资金使用效率,资金紧缺时可缓解融资压力,降低企业的融资成本;缺点是,企业一旦选择适用增量留抵退税政策,将无法再享受即征即退政策,后续生产经营过程中如果产生入库税款,实际税负率可能相对较高。

分析决策:充分考虑对现金流的影响

通过比较,2019年12月~2021年12月,A公司存在银行贷款的情况下,如果选择留抵退税,以贷款月利率0.7%计算,虽可以节约融资成本16.33万元,但比适用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多缴纳增值税602-180.6=421.4(万元)。综合来看,不考虑货币时间价值的情况下,2019年~2021年,选择方案一可增加企业税前利润405.07(421.4-16.33)万元,故应选择方案一。

部分生产企业因筹建期购建不动产及生产设备,面临资金的流动性紧缺的问题,同时还会形成金额较高的增值税留抵税额。对这些企业来说,申请留抵退税,无疑解了企业燃眉之急,能够在降低融资成本的同时,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但需要注意的是,按照现行税收政策的规定,已取得增值税留抵退税款的,不得再申请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从长期来看,一家正常生产经营的企业,销项税额一般会大于进项税额,因此,企业还是应该结合自身实际情况,提前做好测算,做好方案设计。特别是对退税比例较高的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来说,在选择适用增值税增量留抵退税政策时,不仅要考虑取得退税款的当期现金流情况,还应综合考量后期的资金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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