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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局刚刚发布的88个税务筹划案例,总有适合贵单位的!

访问量:573 | 作者:南京薪算盘财务管理有限公司 | 2021-01-14 04:29:11

摘要:【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91号)第十五条 【政策干货】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一)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 【案例】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以蔬菜、水果种植销售为主。2020年,该单位生产销售水果、蔬菜等取得销售收入一千余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91号)第十五条规定: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免征该单位增值税及相关税费,合计四十余万元。

案例1: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享受税收减免四十余万元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91号)第十五条
【政策干货】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一)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
【案例】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是位于农村的一家农作物种养植企业,以蔬菜、水果种植销售为主。2020年,该单位生产销售水果、蔬菜等取得销售收入一千余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91号)第十五条规定: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免征该单位增值税及相关税费,合计四十余万元。
 

案例2:某食用菌有限公司销售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91号)第十五条
【政策干货】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一)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
【案例】某食用菌有限公司,经营范围:食用菌种植、销售;农业技术指导、技术培训、技术咨询、技术交流;劳务分包。(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截至2020年9月30日,该企业自产农产品销售额部分免征增值税,有效缓解了企业的资金压力,提高了产品的市场竞争力。
 

案例3:罗先生代开房屋租赁发票免征增值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政策干货】个人出租住房,应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应纳税额;按月未达起征点免征增值税。
【案例】罗先生因房屋租赁来前台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收入总额为8000元,该房屋为住房,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个人出租住房,应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应纳税额。该张发票金额为8000元,按月未达增值税起征点,罗先生代开该张发票无需缴纳增值税及其附加税费。
 

案例4:托养中心获增值税免税近八万元

【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政策干货】养老机构提供的养老服务收入免征增值税。
【案例】某托养中心,是一家主营老年人、残疾人养护服务的机构。自2020年1月至9月该机构某申报养老服务免税销售额两百余万元,税收上直接减免了近八万元,有效地缓解了机构的资金压力,让其投入更多的资金去改善老人们的设施和生活。长久以来,税务机关政策在关系国计民生的行业上给予大量支持,只有老有所依,幼有所教,才能营造和谐幸福的社会。
 

案例5:老年公寓2020年三季度免征增值税近三万元

【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政策干货】养老机构提供的养老服务收入免征增值税。
【案例】某县老年公寓,主要从事老人服务。该纳税人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2020年三季度免征增值税近三万元。为该纳税人更好的为老年人提供服务给予了一定的经济支持。
 

案例6:苗木培育专业合作社2020年8月免征增值税三十余万元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81号)
【政策干货】 对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视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
【案例】某苗木培育专业合作社,是位于某县的一家从事林木育苗的纳税人。经营范围为:为成员提供苗木培育所需生产资料的购买及相关技术、信息咨询服务、苗木培育、销售。该纳税人符合《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81号)的规定,仅2020年8月份享受该优惠政策免征增值税三十余万元。
 

案例7:某苗木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享受税费减免案例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81号)
【政策干货】对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视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
【案例】某苗木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主要经营范围为:为成员提供造林苗木、绿化小苗,组织收购、销售成员种植的造林苗木、绿化小苗、花卉;引进新技术、新品种;开展与种植有关的技术培训、技术咨询和信息服务。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81号)规定,对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视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2020年4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该企业减免增值税近千元,缓解了企业的资金压力。
 

案例8:生鲜店享受鲜活肉蛋免征增值税优惠2020年1月免征增值税近八千元

【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75号)第一条
【政策干货】对从事农产品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部分鲜活肉蛋产品免征增值税。
【案例】某生鲜店,是位于某市商场的一家从事其他综合零售的纳税人。该纳税人主要从事:食品、日用百货、家电、黄金、珠宝、化妆品、服装、皮具、手机数码产品、玩具、文具、鲜花、蔬菜、鲜肉、水产品、卷烟、儿童乐园服务、五金、工具批发零售、餐饮、普通货物道路运输服务。该纳税人《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75号)的规定,2020年1月份享受鲜活肉蛋免征增值税优惠免征增值税近八千元。
 

案例9:大药房连锁股份有限公司分店享受购置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抵减增值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抵减增值税税额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15号)
【政策干货】增值税纳税人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以及缴纳的技术维护费可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
【案例】某大药房连锁股份有限公司下分店,是位于某市场服务业纳税人,主要从事中药材、中药饮片、中成药、化学药制剂、抗生素制剂、生化药品、生物制品零售等。该纳税人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抵减增值税税额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15号)的规定,2020年二季度享受购置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抵减增值税四百余元。
 

案例10:某竹木业有限公司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抵减增值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抵减增值税税额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15号)
【政策干货】增值税纳税人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以及缴纳的技术维护费可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
【案例】某竹木业有限公司,是位于农村的一家从事竹木生产的企业,以生产销售出口竹木制品为主。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抵减增值税税额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15号)的规定,增值税纳税人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以及缴纳的技术维护费可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该企业在2020年1月份对已缴纳的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以及缴纳的技术维护费用,按照政策规定进行了申报抵扣。
 

案例11:某科技有限公司享受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即征即退、暂予免征环境保护税政策

【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的通知》(财税〔2015〕78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1号第十二条)
【政策干货】1.纳税人销售自产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提供资源综合利用劳务,可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2.依法设立的城乡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排放相应应税污染物,不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的暂予免征环境保护税
【案例】某县某科技有限公司,是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后称垃圾填埋场)的专业运营公司。垃圾填埋场位于街道交界处的烂泥沟,垃圾场占地面积0.26平方公里,其中垃圾填埋区占地0.24平方公里,总库容216.6万立方米。该司与县城市环境卫生管理所签订委托运营协议,于2018年9月开始对垃圾填埋场进行运营,同时对垃圾填埋场附属渗滤液采用膜生物反应器(MBR)+纳滤(NF)组合工艺进行场内处理。该司成立后根据财税〔2015〕78号文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在县税务局及的指导下进行了增值税即征即退备案及环保税备案,后续享受了资源综合利用的增值税即征即退和环保税的减免。该司自2018年9月成立后增值税即征即退共计退税四十余万元,减免环保税一千余元,极大地缓解了资金压力,为企业能够更加全身心地投入生产,更好地服务环保事业及某提供了保障。
 

案例12:某科技有限公司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五十余万元

【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资源综合利用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的通知》(财税〔2015〕78号)
【政策干货】纳税人提供资源综合利用劳务,可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案例】某科技有限公司是环保企业,是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2017年8月成立,经营范围为污水处理及其再生利用为主。2018年以来,根据财税(2015)78号文件规定,该公司符合《资源综合利用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中污水处理劳务的技术标准,可享受70%的退税比例,该公司产生应交增值税共计七十余万元,该公司已收到增值税退税共计五十余万元,减轻了公司资金压力,为过渡目前的经济不景气提供了极大帮助。
 

案例13:某高新材料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获安置残疾人增值税退税七百余万元

【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52号)
【政策干货】自2016年5月1日起,对符合条件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纳税人),实行由税务机关按纳税人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的办法。
【案例】某高新材料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是纳税人信用等级为A级的企业,公司主要从事高铁专用防水涂料、轨道装备特种防腐涂料研发、生产和涂装运营管理。2019年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33号)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52号)的文件,当地税务部门贯彻响应国家税务总局的相关政策,积极安排残疾人进行就业,符合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的条件,将安置残疾人享受的即征即退增值税税额七百余万元退还给该企业,极大的缓解了企业的资金压力,也有效的提升了的当地的残疾人就业率。
 

案例14:某实业有限公司获安置残疾人增值税退税六十余万元

【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52号)
【政策干货】自2016年5月1日起,对符合条件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纳税人),实行由税务机关按纳税人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的办法。 
【案例】某实业有限公司,是一家经营机械零部件、塑胶制品、灯具产品、农机产品、香料产品的加工制造与技术研究、销售及上述产品的货物及技术进出口贸易的公司。
该公司为了帮助残疾人解决就业问题,积极与区残联沟通,安排了14人在公司上班。区税务局了解到该情况之后,及时上门进行纳税辅导,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52号)精神告知企业,认真核算出自2019年7月1日到2020年10月申报期止可以即征即退增值税六十余万元,并按照要求及时办理退税,极大的缓解了企业的资金压力,也有效的帮助解决了社会残疾人就业、福利问题。
 

案例15:某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享受免征增值税三百余万元

【政策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小微企业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91号)
【政策干货】自2018年9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放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金融机构可以选择以下两种方法之一适用免税:
(一)对金融机构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放的,利率水平不高于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150%(含本数)的单笔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高于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150%的单笔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按照现行政策规定缴纳增值税。
(二)对金融机构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放单笔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中,不高于该笔贷款按照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150%(含本数)计算的利息收入部分,免征增值税;超过部分按照现行政策规定缴纳增值税。
本通知所称小额贷款,是指单户授信小于1000万元(含本数)的小型企业、微型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贷款;没有授信额度的,是指单户贷款合同金额且贷款余额在1000万元(含本数)以下的贷款。
【案例】某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为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放贷款所取得相应利息收入,符合《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小微企业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91号)规定,共计减免税额三百余万元,进一步促进了企业的发展。
 

案例16:书店有限责任公司2020年3月享受图书批发零售环节免征增值税五千余元

【政策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宣传文化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3号第二条)
【政策干货】 自2018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免征图书批发、零售环节增值税。
【案例】某书店有限责任公司,符合《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宣传文化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3号第二条)的规定,2020年仅3月份享受图书批发零售环节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免征增值税五千余元。
 

案例17:某网络有限责任公司2020年1月免征增值税六万余元

【政策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支持文化企业发展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7号)第二条
【政策干货】对广播电视运营服务企业收取的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和农村有线电视基本收视费,免征增值税。
【案例】某网络有限责任公司主要经营范围为:广播电视传输基本业务、扩展业务、增值业务和其它相关业务;电视传播、电子信息、网络技术开发、转让和咨询业务;有线电视专用配套产品、电子信息专用配套产品销售。各类传输网络基础投资、安装、建设经营、光纤线路出租经营业务。代理发布广告业务。该纳税人符合《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支持文化企业发展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7号)第二条的规定,2020年仅1月份一个月免征增值税六万余元。
 

案例18:某孵化器有限公司享受孵化器税收优惠政策

【政策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教育部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众创空间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20号)
【政策干货】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在孵对象使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其向在孵对象提供孵化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本通知所称孵化服务是指为在孵对象提供的经纪代理、经营租赁、研发和技术、信息技术、鉴证咨询服务。
【案例】某孵化器有限公司,主营技术中介、技术交易、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标准厂房租赁、销售,2016年12月被认定为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教育部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众创空间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20号)文件,对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在孵对象使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其向在孵对象提供孵化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的规定,该企业可享受增值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免税政策,针对该企业2020年1月至2020年9月该企业取得出租给在孵企业房产租金收入部分,已免征增值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共计十万余元。通过税收优惠政策的执行到位,进一步激励了科技企业孵化器,进一步扶植和推动了中小型高科技企业的成长与发展,鼓励了创业创新。
 

案例19:农业有限公司享受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优惠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
【政策干货】自2019年1月1日起,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下同)的,免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但扣除本期发生的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后未超过10万元的,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取得的销售额免征增值税。
【案例】某农业有限公司,主要经营范围为:农业综合开发;农业信息咨询服务;水稻、农作物、果蔬、林木、苗木、油茶种植及销售;畜禽、水产养殖及销售;农产品的初级加工及销售;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销售.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规定,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2020年7月1日至2020年9月30日,该企业申报收入四万余元,减免增值税一千余元,缓解了企业的资金压力。
 

案例20:某建材有限公司享受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优惠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
【政策干货】自2019年1月1日起,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下同)的,免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但扣除本期发生的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后未超过10万元的,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取得的销售额免征增值税。
【案例】某建材有限公司以建材批发为主。某建材财务人员告知税管员,受益于这项小规模纳税人普惠性政策,2020年1月至8月该企业实现应税收入二十余万,享受增值税减免税额五千余元,企业税负大为降低。
 

案例21:某房地产享受普惠性税率调整税收优惠政策

【政策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
【政策干货】自2019年4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6%税率的,税率调整为13%;原适用10%税率的,税率调整为9%。
【案例】某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隶属于美的置业集团有限公司,2015年12月成立,以房地产开发与经营为主。2019年4月以来,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该公司应缴增值税共计八千余万元,较税率调整前减少八百余万元,缓解了该公司的资金压力,为渡过目前的房地产行业寒冬提供了极大的帮助。
 

案例22:某石业有限公司享受普惠性税率调整税收优惠政策

【政策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
【政策干货】自2019年4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原适用16%税率的,税率调整为13%
【案例】某石业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430224561720737B)是一家加工、销售建筑用石的一般纳税人企业,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2019年第39号公告,自2019年4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原适用16%税率的,税率调整为13%。故按增值税税率13%计算缴纳增值税,该企业减免增值税一万余元。该项税收优惠政策极大的减轻了企业的资金压力,同时也有力的促进当地经济快速发展。
 

案例23:某清洁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享受减税降费红利

【政策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第39号)
【政策干货】2019年4月1日起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
【案例】进入2019年,国家“减税降费”政策一波接一波,显示出强大祖国惠民、爱民的慈母之心。2019年4月1日起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当地税务部门立即对管辖范围内纳税人进行全面摸底,通过仔细比对、认真核实,查找出符合条件的纳税人进一步进行点对点的宣传,对于重点企业实行上门宣传、辅导。该公司年收入1000余万元,因为企业主要成本为人力支出,进项抵扣较少。知晓政策以后,企业管理人员喜出望外,连声称赞,表示公司节省了不少资金,为企业发展带来较大助力。看到纳税人的笑脸,上门宣传的同志心中也充满了工作的成就感和由衷的喜悦
 

案例24:某酒店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政策依据】
1.《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
2.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7号);
【政策干货】
1.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以下称加计抵减政策);
2.2019年10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5%,抵减应纳税额(以下称加计抵减15%政策)。
【案例】某大酒店,成立于2011年,经营范围以住宿、餐饮为主。2019年,根据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及后续出台的2019年10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5%,抵减应纳税额的优惠政策,企业及时享受了进项税额加计抵减优惠税收政策,2019年全年共计加计抵减进项税额十万余元,推进了酒店增值税实质性减税,极大的缓解了酒店的资金压力,助力了企业发展。
 

案例25:某电业集团有限公司享受增值税增量留抵退税优惠

【政策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八条
【政策干货】自2019年4月1日起,试行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制度。
【案例】某电业集团有限公司成立于1992年12月15日,是一家以电力工程施工总承包、电力建设工程管理、电力设备的销售等业务为主的国有独资公司。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八条规定,企业可享受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的税收优惠政策。
2020年7月,税务机关及时落实了该项政策,将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九百余万元退还企业,极大的缓解了企业的资金压力,促进了企业的良性发展。
 

案例26:某检测技术有限公司享受增值税增量留抵退税优惠

【政策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
【政策干货】自2019年4月1日起,试行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制度。
【案例】
某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成立于2018年1月,目前该公司已完成一期项目建设,建成的技术能力覆盖新能源商用汽车、纯电动乘用车整车、电动摩托车、新能源关键零部件等综合检测能力,为园区招商引资提供强力保障,但在创建初期,进项税金构成比例较大,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文件,自2019年4月1日起,可试行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制度,该企业于2020年7月22日经税务机关审批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退税七百余万元,极大缓解了企业资金压力,给企业发展注入了活力,促进了企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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