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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修订〈广东省税务系

访问量:1751 | 作者:南京薪算盘财务管理有限公司 | 2023-08-08 11:21:34

摘要: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修订〈广东省税务系统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的公告》的解读发表时间:2021-10-08 13:25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

为便于纳税人和税务机关理解和执行,现对《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修订〈广东省税务系统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解读如下:为方便纳税人和税务机关理解和执行,现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修改〈广东省税务系统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解读如下:

一、公告背景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税务机关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综合考虑税收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选择处罚种类和幅度,作出处罚决定的权力。

为全面推进依法治税,适应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的需要,结合规范化、一体化要求,我局本着合法合理、公平公正、高效便民的原则,修订了《广东省税务系统税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粤地税公告2017年第15号),进一步有效解决了执法实践中自由裁量权空大、操作性差的问题。

二.公告的主要内容

修订后的《广东省税务系统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共31条,《办法》附件《广东省税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以下简称《自由裁量权基准》)共50条。本次修订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修改“从轻处罚”规定。原《办法》第十条规定,从轻处罚是指“在裁量基准规定的等级范围内,依法从轻幅度确定处罚”,本次修订增加了“或者将裁量基准对应的处罚较重的等级调整为处罚相对较轻的等级”的内容。(《办法》第十条)

(二)修改集体审议的有关规定。一、将原办法第十七条第(二)项规定:“对违法行为给予较重行政处罚的”修改为“拟依据本办法第十一条给予较重处罚的”。“从重行政处罚”的具体标准和范围不明确,该规定难以操作,本次修订将予以删除。第二,增加“酌定基准对应的处罚较重的等级调整为处罚相对较轻的等级”应当经过集体审议。(《办法》第十七条)

(三)删除原办法第十八条第三款:“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的集体审议的行政处罚案件,应当经集体审议后实施,并报行政处罚实施机关负责人批准”。本规定与《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的有关规定重复,故予以删除。(《办法》第十八条)

(4)删除原办法第二十六条:“国家税务机关和地方税务机关应当加强执法协作,完善惠州市信息交流和执法机制,确保对同一地区基本相同的税收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基本一致。”因税收征管制度改革,原规定不适用于新的税务机关,故本次修订删除。

(5)很明显,《办法》(包括自由裁量基准)中提到的“超额”不包括这一数字。(《办法》第二十八条)

(六)删除原办法第三十一条:“市税务机关可以在本办法规定的自由裁量权基准范围内,根据实际情况细化规则,并报上一级税务机关备案”。由于《办法》是省税务局在《税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8号)第九条中授权的细化、具体操作性规定,原《办法》第三十一条和《税务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授权税务机关不得将委托的权力下放给其他机关。”不匹配,因此此修改将被删除。

(七)根据有利于纳税人的原则,结合减税降费精神,修改部分违法行为的“违法情节”表述,将“税务机关责令改正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后30日”修改为“税务机关责令改正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后60日”,并对处罚金额进行减免调整。(全权委托基准第1、2、3、4、7、8、9、10、11、12和34条)

(8)严格执行“初犯不罚”的裁量规则,删除原裁量基准第十五条、第三十三条“违法情形”中“自逾期之日起60日内改正”的限制。(自由裁量基准第十五条、第三十三条)

(9)取消“零申报”规则,方便操作。原《酌定标准》第十五条、第三十三条中的处罚标准规定:零申报的个人(含个体工商户)处20元罚款,零申报的企业或其他组织处200元罚款,零申报的个人(含个体工商户)、企业或其他组织不得处严重等级处罚。但由于法律对“零申报”的定义不明确,在实践中容易产生歧义,因此本次修正将予以删除。(自由裁量基准第十五条、第三十三条)

(10)随着税务机关对税务信息管理能力的不断增强,“未缴发票销户”“漏开发票”等违反发票管理规定行为造成的影响较以往有所减少。根据有利于纳税人的原则,对部分违法行为“违法情节”涉及的发票数量和金额进行了调整。(全权委托基准第21、23、24和25条)

(十一)新增税收欺诈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自由裁量基准第46条)

(十二)删除注册税务师和税务师事务所的有关规定。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令第号。第十四条)于2017年12月29日全部废止。因此,本次修订将删除关于注册税务师和税务师事务所的规定(原全权委托基准第51、52、53和54条)。

三.公告生效时间

本办法自2019年10月1日起施行。《广东省税务系统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15号)同时废止。

相关政策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修订《广东省税务系统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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