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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互联网物流平台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工作

访问量:895 | 作者:南京薪算盘财务管理有限公司 | 2023-08-06 03:48:14

摘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互联网物流平台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21〕57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

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开展互联网物流平台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工作的通知

税函〔2017〕57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局地方专员办事处: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深化税制改革“精简管理、下放权力、加强监管、改善服务”和优化税收环境的若干意见》(税总发〔2017〕101号)精神,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提高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的便利性, 和促进物流业降本增效,国家税务总局决定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互联网物流平台企业代开专用发票试点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试点内容

经省国家税务局批准,互联网物流平台企业可为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开具专用发票,并代其办理相关涉税事宜。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境内)提供道路或者内河货物运输服务,并已办理工商登记和税务登记。

(二)提供道路货物运输服务,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证》;提供内河货物运输服务,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证》。

(三)由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在税务登记地主管税务机关(以下简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管理。

(4)注册成为平台成员。

二.试点企业的确定

纳入试点范围的互联网物流平台企业(以下简称试点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布的无车承运人试点企业,无车承运人试点资格和经营资格在有效期内。

(2)平台应实现会员管理、交易撮合、运输管理等相关系统功能。,能够跟踪、记录、存储和分析整个物流信息。

试点企业开具专用发票不得收取任何费用,否则不得作为试点企业。

三.开具专用发票

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在境内提供货物运输服务需要开具专用发票的,可以根据《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55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自行向当地税务机关申请开具专用发票,或者委托试点企业代开专用发票:

(一)试点企业限于为符合本通知第一条所列条件的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简称成员)开具专用发票,以及通过本平台承揽的货物运输业务。

(二)试点企业应与成员单位签订专用发票协议,协议范本由省级税务局制定。

(三)试点企业使用自有专用发票开票系统代开专用发票,征收率为3%,并在发票备注栏注明纳税人名称和会员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税务登记证号或组织机构代码)。

货物运输服务接受方以试点企业开具的专用发票作为增值税抵扣凭证抵扣进项税额。

(4)试点企业开具的专用发票,相关栏目内容应与会员通过本平台承揽的运输业务及本平台记录的物流信息一致。平台记录的交易、资金、物流等相关信息应统一存储,以备核查。

(5)试点企业应当接受会员提供的货物运输服务,不得为会员开具专用发票。试点企业可按照《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向试点企业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成员专用发票,并据此抵扣进项税额。

四.税务处理

(一)试点企业开具专用发票应缴纳的增值税,由试点企业按照《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按月代成员向试点企业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并将完税凭证转发成员。试点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征收税款后,不再为同一业务开具专用发票。

(2)各成员应根据主管税务机关批准的纳税期限,按规定计算应缴纳的增值税金额,冲减试点企业已缴纳的增值税,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3)试点企业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代开专用发票对应的收入不属于试点企业的增值税应税收入,无需申报。试点企业应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专用发票和纳税情况,具体申报内容由省级国家税务局确定。

动词 (verb的缩写)工作要求

(1)营改增试点实施以来,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问题一直备受各方关注。开展互联网物流平台企业代开专用发票试点工作,是及时回应纳税人呼声、解决当前物流企业税收痛点难点的有效途径。各地要高度重视,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部署实施试点工作。

(2)互联网物流平台企业开具专用发票试点工作由省级税务局组织实施,试点企业按照纳税人自愿原则确定。本通知纳税人须知事项由省国家税务局公告。

(3)各地要积极推进试点工作,加强对试点企业的管理。对违反规定未按本通知和现行有关规定开具专用发票的,应立即取消试点资格,并依法处理。

(4)各地要充分利用和挖掘互联网物流平台大数据资源,深入开展物流行业经济分析和税收风险管理,及时总结试点经验,提高试点效果。试点过程中发现的情况和问题应及时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服务税司)报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17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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