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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试区”跨境电商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明确!明

访问量:2466 | 作者:南京薪算盘财务管理有限公司 | 2023-08-03 08:14:54

摘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36号 为支持跨境电子商务健康发展,推动外贸模式创新,有效配合《

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6号

为支持跨境电子商务健康发展,推动外贸模式创新,切实配合落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商务部海关总署关于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货物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03号), 现就跨境电子商务综合实验区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企业(以下简称“跨境电商企业”)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综合试验区内的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尝试验证企业所得税征收办法:

(一)在综合试验区注册,并在跨境电子商务网上综合服务平台、注册地注册出口货物的日期、名称、计量单位、数量、单价、金额;

(二)出口货物在综合试验区所在地海关办理电子商务出口报关手续;

(三)出口货物未取得有效购货凭证,享受增值税、消费税免税政策的。

二.综合试验区内核定征收的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应当准确计算总收入,采用应税所得率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统一按4%确定。

三、税务机关应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完成综合试验区跨境电子商务企业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认定工作。

4.经综合试验区核准征收的跨境电商企业,符合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的,可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其收入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免税收入的,可以享受免税收入优惠政策。

5.本公告所称综合试验区,是指经国务院批准的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本公告所称跨境电子商务企业,是指在跨境电子商务中自建销售平台或者使用第三方跨境电子商务平台进行电子商务出口的企业。

6.本公告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19年10月26日

口译

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现在阅读如下:

一、相关背景

2018年9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商务部、海关总署联合发布《关于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货物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03号), 对于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以下简称“综合试验区”)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企业(以下简称“跨境电商企业”)未取得有效购货凭证,全部符合规定条件的货物,为支持新型跨境电子商务发展,促进外贸模式创新,配合“免免门票税”政策的实施,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出台更加便利的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 为此,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公告》,进一步明确跨境电商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促进跨境电商企业更好地开展出口业务。

二、主要内容

《公告》从核定征收范围、条件、方式、程序、优惠政策等方面规定了综合试验区跨境电商企业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相关事项,旨在为综合试验区跨境电商企业提供更加便捷的操作方式。

(一)核定征收范围

为配合“免票免税”政策的实施,跨境电商企业是指符合财税〔2018〕103号文件要求的企业,即在跨境电子商务中自建销售平台或使用第三方跨境电子商务平台进行电商出口的企业。

(二)核定征收条件

跨境电商企业通过商务平台出口商品,是近年来发展起来的一种新业态。为鼓励跨境电子商务发展,财政部、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财税〔2018〕103号文件。跨境电商企业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试行“免票免税”政策。对符合本公告要求的企业,可试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核定征收方式

由于跨境电商企业可以准确计算其收入,为了简化纳税人和税务机关的操作,综合试验区内核定征收的跨境电商企业统一采用核定应税所得率的方法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同时,考虑到跨境电商企业出口货物的采购和销售主要通过电商平台进行,不同地区差异较小,为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促进出口业务发展, 综合试验区核定征收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税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执行

(四)核定征收程序

综合试验区内的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和税务机关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核销和征收相关业务。税务机关应当及时完成对综合试验区内跨境电商企业的核查、征收和鉴定,跨境电商企业应当按时申报纳税。

(5)优惠政策

综合试验区内核定征收的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可主要享受以下两类优惠政策:

一是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的,可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上述规定如有变更,以本规定为准。

二、取得的收入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免税收入的,可以享受相关免税收入优惠政策。

三.实施时间

本公告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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