访问量:1893 | 作者:南京薪算盘财务管理有限公司 | 2023-03-09 08:28:14
知识产权发展日益蓬勃,国家早已将知识产权发展纳入战略发展规划,在企业层面的应用也逐渐形成共识。这自然包括公众商标意识的增强。认知度增强的背后,自然有更多对商标的新需求。比如撤销三年不使用攻击竞争对手,就可以得到你想要的商标。比如宣布其无效,就可以构建更完善的保护网。这些方法经济有效,逐渐开始被企业广泛采用。那么商标的注销、撤销和无效有什么区别呢?赶快和快乐投资边肖一起来看看吧。
一、商标注销
商标撤销是指商标局根据商标注册人本人或者他人的申请,撤销或者部分撤销注册商标的法律程序。
取消商标有三种主要方式:
1.商标注册人主动向商标局提出申请的,可以撤销全部或者部分商品和服务。
2.原商标注册人已经死亡或者企业终止一年以上,未办理商标转让手续的,任何人都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商标。
3.注册商标有效期满未续展的,应当注销该商标。
二、商标撤销
商标注销是指国家商标局对违反《商标法》及相关规定的行为作出决定或裁定,使原注册商标专用权消灭的程序。
根据我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商标局基于法定事由,可以决定或者裁定撤销注册商标。
商标撤销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1.不当使用撤销是指注册商标所有人违反合理使用注册义务,其注册商标被商标局撤销的情形。
不当使用主要包括改变注册商标的标识、注册人姓名或者其他事项。注册商标所有人违反合理使用注册商标的义务,情节严重的,商标局可以依法撤销该注册商标。
2.注册商标成为其核准使用的商品通用名称,经申请,商标局予以撤销。
成为普通商品名称的,任何人都可以依法申请注销该注册商标。经商标局审查,确实符合行业通用名称的特征。注册商标被依法撤销的,其商标权视为自始即不存在。
如“优盘”、“创可贴”、“金俊美”等。
3.注册商标连续三年被停止使用的,由商标局申请撤销。
任何人都可以申请将注册三年以上的商标“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商标注册人不能提供有效使用证据的,商标局依法撤销该注册商标。
撤销三年不使用已经成为大多数企业清除商标申请障碍的常用手段之一。
三、注册商标的无效宣告
商标无效是指在先所有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认为注册商标违反《商标法》的有关规定,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撤销该注册商标的法律程序。
商标的无效宣告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
1.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或者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由商标局宣布该注册商标无效。
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主要情形包括:国旗、国徽及其他特定标志,县级以上行政区划或者公众知晓的国内外地名,行业通用名称等。具体可以参考百度,不过有不同的例子。
2.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交易
但是,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决定或者裁定,对宣告无效前人民法院作出并执行的商标侵权案件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作出并执行的商标侵权案件的处理决定,以及已经执行的商标转让或者使用许可合同,不具有溯及力。
也就是说,将已被宣告无效的商标的商标专用权,视为从一开始就不存在,但在此之前发生的没有恶意的事情,既往不咎。
通过以上比较可以发现,商标注销更多的是商标权利人的主动行为,比如主动申请注销,或者主动放弃续展,而商标注销和无效更多的是竞争和利益导致的商标权竞争行为。
但无论如何,商标是无形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权利人应该知道,商标的权利和价值一旦形成,就需要权利人不断维护和关注,而不是一劳永逸。
俗话说,努力才有收获。当你打算一劳永逸地享受成功的时候,也许你离失去就不远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