访问量:309 | 作者:南京薪算盘财务管理有限公司 | 2024-04-24 12:00:00
问:研发人员出差时,餐费能否当作差旅费计入研发费用?
答: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号)的规定,企业从事规定的研发项目的下列费用支出,可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规定实行加计扣除:
(1)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以及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
(2)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奖金、津贴、补贴。
(3)从事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
(4)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的摊销费用。
(5)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或租赁费。
(6)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
(7)专门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
(8)研发成果的论证、评审、验收费用。
据此,上述规定之外的任何费用都不得享受加计扣除,故研发人员的差旅费是不得加计扣除的,不建议计入研发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