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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折旧的起止时间是怎么规定的?

访问量:35 | 作者:南京薪算盘财务管理有限公司 | 2024-04-22 12:00:00

摘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五十九条规定:“固定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折旧,准予扣除。企业应当自固定资产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计算折旧;停止使用的固定资产,应当自停止使用月份的次月起停止计算折旧。企业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一经确定,不得变更。


问:固定资产折旧的起止时间是怎么规定的?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五十九条规定:“固定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折旧,准予扣除。企业应当自固定资产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计算折旧;停止使用的固定资产,应当自停止使用月份的次月起停止计算折旧。企业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一经确定,不得变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六十条规定:“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固定资产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如下:
(一)电子设备,为3年;
(二)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为4年;
(三)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5年;
(四)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10年;
(五)房屋、建筑物,为2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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