访问量:189 | 作者:南京薪算盘财务管理有限公司 | 2024-04-13 12:00:00
问:残疾人减征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是怎么规定的?
答: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个人所得,按以下规定减征个人所得税:
(一)个人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等4项综合所得,按应纳税额减征90%的个人所得税。
(二)个人取得的经营所得区别以下情况分别予以减征:
年应纳税所得额30万元(含30万元)以下的,按应纳税额减征100%的个人所得税;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30万元的部分,按应纳税额减征90%的个人所得税。
(三)纳税人同时符合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两种及以上身份的,选择一种身份享受减征税收优惠,不得重复享受。
(四)税收法律法规对上述所得另有减免规定的,按相关规定计算应纳税额后,再按本规定计算减征个人所得税。
(五)个人减免税额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超过9万元。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广东省残疾人等个人所得税减征规定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1号)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