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的二级分机构准备注销,注销前分支机构是否要提前申报季度和年度的企业所得税?
访问量:143 | 作者:南京薪算盘财务管理有限公司 | 2024-03-20 12:00:00
摘要:问: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的二级分机构准备注销,注销前分支机构是否要提前申报季度和年度的企业所得税?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第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当年撤销的二级分支机构,自办理注销税务登记之日所属企业所得税预缴期间起,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
问: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的二级分机构准备注销,注销前分支机构是否要提前申报季度和年度的企业所得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第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当年撤销的二级分支机构,自办理注销税务登记之日所属企业所得税预缴期间起,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因此,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注销,无需提前办理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