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稽查案例:医美公司隐匿收入逾4100万元

访问量:37 | 作者:南京薪算盘财务管理有限公司 | 2022-12-31 04:46:57

摘要: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你单位提供医疗美容服务在账上不列收入造成少缴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企业所得税的行为属于偷税行为

行政相对人名称: 广州***医疗美容医院有限公司

行政相对人类别: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1***Q6PU30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 穗税二稽 罚 〔2022〕 163 号

违法行为类型: 其他违法

违法事实: 你单位于2021年二季度至2022年一季度经营期间提供医疗美容服务,收到服务费收入41,013,478.00元(换算为不含税收入40,607,403.96元),医疗美容服务已完成。上述收入你单位未在账簿凭证上反映,未申报纳税,造成少缴增值税410,489.88元【注:疑似按征收率1%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14,367.15元、企业所得税223,742.80元。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你单位提供医疗美容服务在账上不列收入造成少缴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企业所得税的行为属于偷税行为

处罚类别: 罚款

处罚内容: 对你单位上述偷税行为处以少缴增值税410,489.88 元百分之五十的罚款205,244.94元、少缴城市维护建设税款14,367.15元百分之五十的罚款7,183.58元、少缴企业所得税税款223,742.80元百分之五十的罚款111,871.40元。

罚款金额(万元): 32.429992

处罚决定日期: 2022-11-02

处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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