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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承包中代发薪被查

访问量:386 | 作者:南京薪算盘财务管理有限公司 | 2022-12-09 03:18:58

摘要:处罚事由 截至2019年12月,你单位在承建苏锡常南部高速常州段项目中,发包方无锡路桥公司向你单位职工发放应由你单位负担的职工薪金1350000.00元,此项代发薪金支出你单位应计入工程收入(同时计工程支出),你单位未计入当期营业收入。少申报缴纳2019年12月增值税39320.39(1350000/1.03*3%)元。少申报缴纳2019年12月城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扬税稽一罚[2022]26号

案件名称 扬州市***劳务有限公司-违反税收管理

处罚事由

截至2019年12月,你单位在承建苏锡常南部高速常州段项目中,发包方无锡路桥公司向你单位职工发放应由你单位负担的职工薪金1350000.00元,此项代发薪金支出你单位应计入工程收入(同时计工程支出),你单位未计入当期营业收入。少申报缴纳2019年12月增值税39320.39(1350000/1.03*3%)元。少申报缴纳2019年12月城市维护建设税1966.02元。

你单位2017年10月28日与江都区仙女镇陈甸村签定协议,租用该村李庄组3亩集体土地(3*666.67=2000平方米)用于生产经营,双方约定使用期限自2018年1月1日起。你单位对使用此集体土地未申报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少申报缴纳2018年-2021年城镇土地使用税32000.00元(每年均为8000.00元)。

你单位2017年10月28日签定协议取得江都区仙女镇陈甸村李庄组3亩土地(3*666.67=2000平方米)用于生产经营,并于2017年11月在此土地上自建平房两间用于经营办公。上述平房占地59.4平方米,每平方米建筑成本500元,计29700.00元。你单位对上述自建平房未申报缴纳房产税。少申报缴纳2018年-2021年房产税997.92元(每年均为249.48元)。

你单位2018年1-12月增值税纳税申报营业收入5900000.08元,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营业收入5221238.94元,企业所得税少申报营业收入678761.14元。应调增2018年度应纳税所得额670511.66(678761.14-8000.00-249.48)元,少申报缴纳2018年度企业所得税67051.17(670511.66*50%*20%)元。

处罚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关于发布<江苏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公告》(2018年第8号)的规定,

纳税人名称 扬州市***劳务有限公司

纳税人识别号 91321***946956

处罚结果 你单位上述采取隐瞒销售收入、虚假纳税申报等手段少申报缴纳税款的行为,是偷税。鉴于你单位积极配合检查,拟对你单位少申报缴纳的2019年12月增值税39320.39元处百分之五十的罚款,计19660.20元。对少申报缴纳的2019年12月城市维护建设税1966.02元处百分之五十的罚款,计983.01元。对少申报缴纳的2018年度-2021年度城镇土地使用税32000.00元处百分之五十的罚款,计16000.00元。对少申报缴纳的2018年度-2021年度房产税997.92元处百分之五十的罚款,计498.96元,对少申报缴纳的2018年度企业所得税67051.17元处百分之五十的罚款,计33525.59元。以上罚款合计70667.76元。

违法行为登记日期 2022-10-19

处罚决定书制作日期 2022-10-19

处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扬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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