访问量:323 | 作者:南京薪算盘财务管理有限公司 | 2022-12-09 03:18:19
行政相对人名称: 广东***律师事务所
行政相对人类别: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31440***867796J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 潮税一稽 罚 〔2022〕 8 号
违法行为类型: 其他违法
违法事实:
(一)举报内容核对情况
根据你所提供的帐簿凭证等资料及相关人员的反映,你所分别于2020年6月10日、2021年6月13日与张***、林***签订二份委托代理合同,合同号分别为:(2020)广建律民代字第253号、(2021)广建律民代字第191号,律师服务费分别为23万元。
我局对上述涉及的七份普通发票进行核对,2020年6月15日你所以现金方式收取张***缴交律师费23万元,2020年9月1日、3日你所开出4份增值税普通发票(发票代码:044001900204,发票号码:69190353、69190354、69190355、69190357),你所将上述4份发票于2020年9月22日作作废处理,没有作销售收入入帐,也没有申报纳税;2021年6月15日以现金方式收取张***缴交律师费7万元,7月7日以现金方式收取张***缴交律师费8万元,8月18日通过转帐方式收取张***缴交律师费8万元,2021年6月15日你所填开的1份发票(发票代码:044002000304,发票号码:2197966),金额70000元,据财务人员反映,当月已收款,但由于清单无标注,误记入“应收账款”,没有作销售收入入帐,也没有申报纳税。
2021年7月27日你所开出红字发票(发票代码:044002000304,发票号码:2197966)金额70000元,将该发票作冲红处理,同时财务人员于当月冲减“应收帐款”。
2021年7月7日你所填开的1份发票(发票代码:044002000304,发票号码:2400010)金额80000元,于2021年7月27日作作废处理,会计核算没有该笔收入的相关记录,没有作销售收入入帐,也没有申报纳税;2021年8月18日你所填开的1份发票(发票代码:044002000304,发票号码:2405504)金额80000元,于2021年8月30日作作废处理,会计核算没有该笔收入的相关记录,没有作销售收入入帐,也没有申报纳税。
以上发票“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均为“律师服务费”,票面金额合计46万元,涉及业务至2021年12月31日止该笔业务尚没有重新开出发票,没有反映收入,没有申报纳税。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你所提供与张***、林***签订二份委托代理合同,你所填开普通发票8份,收款收据4份,张***的证明材料及相关记帐凭证等。
(二)你所收取的的律师代理服务费没有反映收入,没有申报纳税。
1.你所2020年6月15日收取律师代理服务费230000元及在“其他应交款”反映的收取代理服务费46000元,合计276000元,没有作收入入帐(其中:第一季度收取代理服务费9000元,第二季度收取代理服务费240000元,第四季度收取代理服务费27000元)。2021年6月至8月收取代理服务费230000元没有作收入入帐(其中:第二季度70000元;第三季度160000元)。
综上所述,你所2020年至2021年取得律师代理服务费收入合计506000元,没有反映收入,没有申报纳税。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你所提供的收款收据4份,张***的证明材料,你所与张***、林***签订二份委托代理合同,2019年至2021年营业收入明细帐、其他应交款明细帐、其他应付款明细帐及相关记帐凭证等。
(三)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存在税务事实
2019年度
1.你所在“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中列支税金及附加222777.34 元,实际可列支税金及附加(城市维护建设税、地方教育附加、教育费附加、印花税)1930.22元,税前可列支社会保险金(单位负担部分)111583.31元,在成本中多列支109263.81元。
2.你所在“主营业务成本”支付投资人吴***和合伙人陈***、黄***等3人工资薪金108810元(其中:吴***36000元、陈***41200元、黄***31610元)不得在税前列支,应调增当年度应纳税所得额108810元。
3.你所1月4号凭证“管理费用”中以现金支付“风险代理交诉讼费”在“管理费用”中列支,未取得合法凭证226943元,应调增当年度应纳税所得额226943元。4.你所在2月7号凭证“主营业务成本”中列支“风险代理诉讼费”未取得合法凭证95780元,不得在税前扣除,应调增当年度应纳税所得额95780元。
综上所述,以上应调增2019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合计540796.81元,你所投资人吴健生和合伙人陈培聪、黄泽龙已申报缴纳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10449.97元、6231.24元、6231.24元,以上3人均未足额申报缴纳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
2020年度
1.2020年6月份你所收取张***律师服务费230000元未反映销售收入。
2.你所在“其他应交款”收取款项46000元,未结转入当年销售收入,其中:1月5号凭证收取深圳***管理有限公司款项9000元;6月2号凭证收取古***律师代理费10000元;10月5号凭证收取深圳***管理有限公司律师费27000元。
3.你所在“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列支税金及附加51670.87 元,实际可列支(城市维护建设税、地方教育附加、教育费附加、印花税)1452.72 元,多列支50,218.15元,应调增当年度应纳税所得额50218.15元。
4.你所在“主营业务成本”支付投资人吴***和合伙人陈***、黄***等3人工资薪金190863元(其中:吴***60000元、陈***72597元、黄***58266元)不得在税前列支,应调增当年度应纳税所得额190863元。
5.你所在“管理费用”以现金方式列支费用360577.81元未取得合法凭证,其中:5月8号凭证,现金支付费用7992元,现金支付室内装修费用36000元,现金购买电脑2台7040元;8月8号凭证,现金支付其他费用5643元;9月9号凭证,现金支付其他费用4345.81元,现金支付全面装修整改199850元,现金列支保养维修车辆22742元,现金购买电脑及办公桌办公用品货款52000元;10月9号凭证,现金支付潮州市湘区福盛水暖电器经营部购买太阳能热水器23000元,现金支付新明廊眼镜费用306元,现金支付复印机原装粉盒200元,现金支付笔70元,现金支付其他费用1389元。以上费用不得在税前列支,应调增当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合计360577.81元。
综上所述,以上应调增2020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合计877658.96元,你所投资人吴***和合伙人陈***、黄***已申报缴纳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10991.02元、5059.02元、5059.02元,以上3人均未足额申报缴纳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
2021年度
1.2021年6月至8月你所收取张***律师服务费230000元没有作帐务处理,未反映销售收入。
2.你所在“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列支税金及附加56750.15元,实际可列支(城市维护建设税、地方教育附加、教育费附加、印花税)1929.48元,多列支54820.67元,应调增当年度应纳税所得额54820.67元。
3.你所在“主营业务成本”支付投资人吴***和合伙人陈***、黄***等3人工资薪金203322元(其中:吴***67800元、陈***75136元、黄***60386元)不得在税前列支,应调增当年度应纳税所得额203322元。
4.你所在1月8号凭证“管理费用”中,以现金方式列支费用190798.44元未取得合法凭证,其中:现金支付碎纸机维修52300.44元,现金支付汽车维修、保养、换零件30067元,现金支付其他费用5043元,现金支付潮州市枫溪区池湖经济联合社“车头综合楼二、三层”2020年7月至2021年6月费用71400元,现金支付潮州市枫溪区池湖经济联合社“车头铺面”,2020年7月至2021年6月费用11988元,现金支付潮州市枫溪区池湖经济联合社“支持池湖村福利事业”费用5000元,现金支付潮州市枫溪区池湖经济联合社“经营使用过户费”15000元。以上费用不得在税前列支,应调增建升事务所当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合计190798.44元。
综上所述,以上应调增2021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合计678941.11元,你所投资人吴***和合伙人陈***、黄***已申报缴纳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6154.01元、4115.51元、4115.51元,以上3人均未足额申报缴纳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
(四)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存在税务事实
你所在“主营业务成本”发放单位员工刘***工资、薪金2019年度 36784元,2020年度 53615元,2021年度 66345元。你对2021年度发放给员工刘潮生工资、薪金未代扣代缴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备注:2019年、2020年未达起征点)
处罚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2001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三条,
处罚类别: 罚款
处罚内容: 你所在账簿上少列收入,造成少缴应纳税款的行为属于偷税,决定对你所少缴增值税(7286.88元)、城市维护建设税(255.05)的行为处以少缴税款7286.88元百分之五十的罚款共计3770.98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根据2018年8月3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第七次修正)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令第707号)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2001年5月1日起施行)第四条、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九条,你所在账簿上不列收入在成本中多列支出,以不合规凭证入账进行虚假申报的行为,属于偷税行为,决定对你所投资人吴***和合伙人陈***、黄***应缴未缴个人所得税税款合计391037.28元(吴***173636.82元、陈***108700.23元、黄***108700.23元)处百分之五十的罚款86818.41元、54350.12元、54350.12元,对你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个人所得税税款190.35元处百分之五十的罚款95.18元。以上罚款合计199384.81元。
罚款金额(万元): 19.938481
处罚决定日期: 2022-10-13
处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潮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