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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税费承担案例交流分享

访问量:59 | 作者:南京薪算盘财务管理有限公司 | 2022-12-09 02:55:35

摘要:案情简介 某会计师事务所作为破产管理人在五年前受理一起五金公司破产清算案。按照正常的破产程序,管理人通过司法拍卖途径打包变卖破产企业所涉的房产、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和部分存货,并采用了税费转嫁模式,在拍卖公告中表述为:一切税费由买受人承担。A公司参与竞拍,多轮加价后拍卖成交,成交价为4400万元,并按约支付完毕,经法院裁定拍卖资产为A公司所有。

案情简介

某会计师事务所作为破产管理人在五年前受理一起五金公司破产清算案。按照正常的破产程序,管理人通过司法拍卖途径打包变卖破产企业所涉的房产、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和部分存货,并采用了税费转嫁模式,在拍卖公告中表述为:一切税费由买受人承担。A公司参与竞拍,多轮加价后拍卖成交,成交价为4400万元,并按约支付完毕,经法院裁定拍卖资产为A公司所有。

在资产过户过程中,破产管理人方提出,需要在成交价之外另行支付销项税金500万元才予以开具专用发票,A公司不同意另行支付销项税金的主张,于是通过法院起诉管理人要求即刻开具发票。

诉讼马拉松正式开始。

第一回合,A公司起诉管理人,要求开具正式发票,以便及时办理不动产过户手续,一审法院审理后判决“被告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开具拍卖成交价为销售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这个判决初看支持了A公司的发票开具请求,A公司诉求获得了支持,但判决中附带的潜台词是法院确定A公司应支付的资产对价为拍卖成交价+销项税金。A公司过户心切,没有提出上诉,如期拿到了一张4900万元的发票,办理了资产过户手续,但拒绝支付额外500万元的对价。并将该500万元对价对应部分的进项进行了进项转出。

第二回合,管理人起诉A公司,根据按照已经生效的第一场审判逻辑,要求A公司支付销项税金,一审法院确认前述第一场发票诉争的判决已经法律生效,确认拍卖产生的税费由买受人承担,确认拍卖中产生的销项税额也当由买受人承担。因此支持管理人诉求,A公司应另行支付500万元“销项税费”。A公司不服判决,申请二审,二审法院维持原判,驳回A公司上诉;第三回合,A公司向当地检察机关请求启动审判监督程序,依法抗诉,要求撤销销项税金另行承担的相关判决,案件尚在进一步审理中。

法院判决中的观点

在本案中,管理人方要求买受方另行支付销项税金的观点得到了法院的支持,在几次诉争中,都得到了法院的确认和维持判决,归纳起来,主要为以下观点:

(一)承担税费属于事先约定并已明确告知

根据拍卖公告,在本案中已经明确告知本次拍卖活动的成交价不含拍卖标的物交付、过户时发生的全部费用和税费,拍卖、过户涉及的一切税费均由买受人承担,A公司作为买受人在明知前述条款的情况下,参与了拍卖,即愿意认同本次拍卖成交价为不含税价。

(二)相关法规有依据表明销售额不包含销项税金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销售额为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

上述法规的表述能印证本次拍卖的成交价格为销售额,而不包括销项税金。因此,管理人方另行收取成交价格外的销项税金有理有据。

(三)多支付销项税金,买受方没有损失

由于增值税是循环结算的税种,纳税人在支付完上游环节的销项税金,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可以作为进项税金在下一环节进行抵扣。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纳税人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即为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因此,本次的资产拍卖中,买受人方在支付拍卖资产对应的销项税金后,可以在企业中继续抵扣,实际不会导致企业的损失。(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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