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来到南京薪算盘财务管理有限公司

小程序

qrCode

搜索

首页 > 代理记账> 稽查案例:咨询费发票被税务稽查
稽查案例:咨询费发票被税务稽查

访问量:77 | 作者:南京薪算盘财务管理有限公司 | 2022-11-18 01:35:48

摘要: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苏园税稽罚[2022]63号 案件名称 苏州***机械工业有限公司-逃避缴纳税款 处罚事由 根据对你单位的账证检查,你单位2016-2018年取得由太仓***咨询有限公司、太仓***财务咨询有限公司自行开具或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普通发票,货物劳务名称“咨询费”。发票金额计入“工程施工”或“管理费用”借方,贷记“其他应收/付款-陈***”或“其他应收/付款-陈***”。经询问你单位实际经营人陈***(法定代表人陈***父亲)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苏园税稽罚[2022]63号

案件名称 苏州***机械工业有限公司-逃避缴纳税款

处罚事由

根据对你单位的账证检查,你单位2016-2018年取得由太仓***咨询有限公司、太仓***财务咨询有限公司自行开具或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普通发票,货物劳务名称“咨询费”。发票金额计入“工程施工”或“管理费用”借方,贷记“其他应收/付款-陈***”或“其他应收/付款-陈***”。经询问你单位实际经营人陈***(法定代表人陈***父亲),他陈述这些发票的真实业务是承接安装工程过程中发生的销售费用,因没有发票入账,就从太仓***、太仓***开具了咨询费发票,作为入账凭证。发票金额以现金支付。上述发票金额已分别在当年度企业所得税前列支。

综上所述:上述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10】第587号)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上述发票不能作为合法凭证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上述接受虚开发票的行为属于偷税,应追缴2016年企业所得税38050元,2017年企业所得税100925.46元。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之规定

纳税人名称 苏州***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纳税人识别号 91320***MB9PG31

处罚结果 处偷企业所得税税款0.8倍罚款合计111180.37元。

违法行为登记日期 2022-09-23

处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苏州工业园区税务局稽查局


版权所有:南京薪算盘财务管理有限公司 联系电话:152-5099-6099 备案号: 苏ICP备18000456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