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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例:不服判决,是因为他还相信法律

访问量:78 | 作者:南京薪算盘财务管理有限公司 | 2022-11-18 01:28:44

摘要:原审被告人李斌偷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一案,吉林省通化县人民法院于2008年11月24日作出(2008)通刑初字第133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李斌犯偷税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104万元;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15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119万元。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决定书

(2021)吉刑申155号

原审被告人李斌偷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一案,吉林省通化县人民法院于2008年11月24日作出(2008)通刑初字第133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李斌犯偷税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104万元;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15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119万元。

李斌不服,提出上诉。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2月12日作出(2008)通中刑二终字第77号刑事判决,撤销通化县人民法院(2008)通刑初字第133号刑事判决;认定上诉人李斌犯偷税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4万元;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万元;总和刑期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19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19万元。

李斌不服,向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23日作出(2015)通中刑监字第16号驳回申诉通知。

李斌不服,向本院提出申诉,本院于2016年12月29日作出(2016)吉刑申120号再审决定,指令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再审。

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5月17日作出(2017)吉05刑再1号刑事裁定,撤销其院(2008)通中刑二终字第77号刑事判决及通化县人民法院(2008)通刑初字第133号刑事判决,发回通化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通化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8月27日作出(2017)吉0521刑初127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李斌犯偷税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104万元;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15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119万元(已缴纳90万元)。

李斌不服,提出上诉。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4月15日作出(2018)吉05刑终17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李斌不服,向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1月29日作出(2019)吉05刑申25号驳回申诉通知。

李斌仍不服,以本案未经税务机关查处确认构成犯罪就移送司法机关、由检察机关侦查,程序违法;原审裁判事实认定错误,应改判李斌无罪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

本院经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后认为,原判决、裁定认定李斌犯偷税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第(二)项、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如下:

本案由本院进行提审。

本案再审期间不停止原判决、裁定的执行。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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