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来到南京薪算盘财务管理有限公司

小程序

qrCode

搜索

首页 > 代理记账> 未履行代扣代缴义务,拟处1.5倍罚款
未履行代扣代缴义务,拟处1.5倍罚款

访问量:71 | 作者:南京薪算盘财务管理有限公司 | 2022-11-18 01:14:54

摘要:光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21日收到国家税务总局南京市税务局稽查局下发的《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宁税稽罚告{2022}1032号),现将主要内容公告如下: 一、《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主要内容 光一科技:对你(单位)的税收违法行为拟于2022年7月31日之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光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21日收到国家税务总局南京市税务局稽查局下发的《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宁税稽罚告{2022}1032号),现将主要内容公告如下:

一、《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主要内容

光一科技:对你(单位)的税收违法行为拟于2022年7月31日之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1、税务行政处罚的事实依据、法律依据及拟作出的处罚决定:

你单位于2015年6月根据江苏德能电力设计咨询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收购江苏德能电力设计咨询有限公司股东唐明群股权,转让价格1450万元,未代扣代缴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

以上违法事实由你单位提供的相关记账凭证及附件、情况说明、股权转让协议等材料证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因你单位已无法代扣代缴上述税款,对你单位应扣未扣个人所得税行为,拟处应扣未扣税款百分之一百五十罚款计3597825元。

根据《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办法》等规定,对你单位的违法行为最终处罚意见,将由南京税务局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委员会审理决定。最终审理结论如涉及新的违法事实或者依据,我局将再次进行告知。

2、你(单位)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请在我局(所)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到我局(所)进行陈述、申辩或自行提供陈述、申辩材料;逾期不进行陈述、申辩的,视同放弃权利。

3、若拟对你单位罚款10000元(含10000元)以上,你(单位)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可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后5日内向本局书面提出听证申请;逾期不提出,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光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6月21日


版权所有:南京薪算盘财务管理有限公司 联系电话:152-5099-6099 备案号: 苏ICP备18000456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