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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案例:保险公司套取资金,是否还存在税务风险呢?

访问量:598 | 作者:南京薪算盘财务管理有限公司 | 2022-11-18 12:22:25

摘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规定,我局对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以下简称“紫金财险湖北分公司”)涉嫌违法一案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在法定陈述申辩期内,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湖北银保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鄂银保监罚决字〔2022〕31号)

当事人: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

地 址: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欢乐大道75号骏业财富中心A座12楼

主要负责人:刘军荣

当事人:许家杰

身份证件种类及号码:身份证42010619730427XXXX

住 址:武汉市武昌区

职 务:时任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业务部临时负责人兼宜昌中支总经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规定,我局对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以下简称“紫金财险湖北分公司”)涉嫌违法一案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在法定陈述申辩期内,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紫金财险湖北分公司存在以下违法行为:

一、跨区域经营保险业务

紫金财险湖北分公司于2020年12月29日至2021年2月27日承保的187笔车险业务保单标的均为省外车辆,上述业务超出紫金财险湖北分公司车险业务经营范围,涉及保费49.57万元。

时任紫金财险湖北分公司业务部临时负责人许家杰对违法违规行为负直接责任和管理责任。

上述事实,有事实确认书、相关情况说明、承保清单、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

二、编制虚假资料

2020年,紫金财险湖北分公司以服务费、聘请中介机构费、宣传用品费等名义列支费用28.81万元,套取资金用于车险业务维护。

时任紫金财险湖北分公司业务部临时负责人许家杰对违法违规行为负直接责任和管理责任。

上述事实,有事实确认书、相关情况说明、财务凭证、银行流水、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

综上,我局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一)上述“跨区域经营保险业务”的行为违反了《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保险公司分支机构不得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营保险业务”的规定。根据《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第六十九条“保险机构或者其从业人员违反本规定,由中国保监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进行处罚;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的,由中国保监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对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紫金财险湖北分公司予以警告并处3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对许家杰予以警告并处1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二)上述“编制虚假资料”的行为违反了《保险法》第八十六条“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报告、财务会计报告、精算报告、合规报告及其他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必须如实记录保险业务事项,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的规定。根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限制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一)编制或者提供虚假的报告、报表、文件、资料的”规定,我局决定对紫金财险湖北分公司处以15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根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违反本法规定的,保险监督管理机构除分别依照本法第一百六十条至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对该单位给予处罚外,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许家杰予以警告并处1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综上,我局决定对紫金财险湖北分公司予以警告并合计罚款18万元的行政处罚;对许家杰予以警告并合计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缴款码(将在处罚决定书送达时告知)到财政部指定的代理银行进行缴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国银保监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2022年9月13日

注:

套取资金在金融行业中较为常见,在过往的一些案例中也较为普遍,通常采取虚开发票的方式,这种情形下金融保险机构被发现有几种情况,一种是被税务机关主动发现、一种是被动连锁反映、再有就是被其他有关部门检查发现(如,银保监会、纪检监查部门、证监部门、财政部门、审计机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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