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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例:设立个体户开票冲成本属于虚开

访问量:721 | 作者:南京薪算盘财务管理有限公司 | 2022-10-23 03:56:57

摘要: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玉州区,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均为玉州区**里**号。因涉嫌虚开发票罪,于2021年12月2日被玉林市公安局玉州分局刑事拘留,2021年12月15日本院作出无逮捕必要不批准逮捕的决定,次日由玉林市公安局玉州分局对其取保候审。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玉州检刑不诉〔2022〕28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玉州区,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均为玉州区**里**号。因涉嫌虚开发票罪,于2021年12月2日被玉林市公安局玉州分局刑事拘留,2021年12月15日本院作出无逮捕必要不批准逮捕的决定,次日由玉林市公安局玉州分局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玉林市公安局玉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涉嫌虚开发票罪,于2022年5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系**食品销售有限公司的财务人员及实际控制人。为了冲抵公司入账成本,被不起诉人黄某某于2020年9月17日成立玉林市玉州区**配送中心、玉林市玉州区**生鲜经营部,专门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给**食品销售有限公司入账做成本。2020年9月至2021年9月,在该两个经营部和**食品销售有限公司无实际货物交易的情况下,黄某某指使何某某(另案处理)利用该两个经营部虚开给**食品销售有限公司增值税普通发票共计41份,虚开金额共计1825170元。经国家税务总局玉林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的认定,玉林市玉州区**配送中心、玉林市玉州区**生鲜经营部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行为构成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行为。

另查明:2021年12月22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补交税款27178.66元。2022年5月17日,被不起诉黄某某与本院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鉴于黄某某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积极补交税款未造成国家税款损失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三十七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玉林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2年5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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