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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不动产,租金未收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印花税以及房产税是否需要缴纳

访问量:308 | 作者:南京薪算盘财务管理有限公司 | 2022-10-15 07:26:53

摘要:增值税 出租不动产,租金未收到,也就是合同约定的付款日期尚未到期,则增值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约定收款日缴纳增值税即可。

增值税

出租不动产,租金未收到,也就是合同约定的付款日期尚未到期,则增值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约定收款日缴纳增值税即可。

参考: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销售额,指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第四十五条规定,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其中,收讫销售款项,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纳税人提供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企业所得税

出租不动产,租金未收到,也就是合同约定的付款日期尚未到期,则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约定收款日缴纳企业所得税即可。

参考:

1、《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租金收入指企业提供固定资产、包装物或者其他有形资产的使用权取得的收入。对于租金收入,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一、关于租金收入确认问题根据《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企业提供固定资产、包装物或者其他有形资产的使用权取得的租金收入,应按交易合同或协议规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其中,如果交易合同或协议中规定租赁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根据《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的收入与费用配比原则,出租人可对上述已确认的收入,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

印花税

出租不动产,租金未收到,也就是合同约定的付款日期尚未到期,但是印花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签订租赁合同当日。

参考:

根据《印花税法》第十五条规定:印花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书立应税凭证的当日。

房产税

出租不动产,租金未收到,也就是合同约定的付款日期尚未到期,但是房产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自交付出租房产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

参考: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3〕89号)第二条(三)规定,出租、出借房产,自交付出租、出借房产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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