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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个人独资企业、个体户间房地产转让是否缴纳土地增值税、个人所得税?

访问量:534 | 作者:南京薪算盘财务管理有限公司 | 2022-09-25 07:28:51

摘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宣传提纲》的通知 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都包括哪些? 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是有偿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的单位和个人。包括各类企业单位、事业单位、机关、社会团体、个体工商业户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根据《国务院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适用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等税收暂行条例的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1994]10号)的规定,土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宣传提纲》的通知

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都包括哪些?

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是有偿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的单位和个人。包括各类企业单位、事业单位、机关、社会团体、个体工商业户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根据《国务院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适用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等税收暂行条例的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1994]10号)的规定,土地增值税也同样适用于涉外企业、单位和个人。因此,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外国驻华机构、外国公民、华侨,以及港澳台同胞等,只要转让房地产并取得收入,就是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均应按《条例》的规定照章纳税。

参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宣传提纲》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110号)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

关于个人以土地使用权投资入股征免土地增值税和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条款失效]

琼地税函[2010]304号 2010-7-16

依据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7号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废止修改和继续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本法规废止第二条第(二)项废止。

局属各单位:各直属地方税务局、各直属稽查局:

近来,部分直属地方税务局来电来函,要求对个人以土地使用权投资成立个人独资企业和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否征收土地增值税和个人所得税的问题予以明确。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个人以土地使用权投资成立个人独资企业涉税问题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二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济实体。由于个人独资企业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因此,个人以其拥有的土地使用权投资成立(或转入)个人独资企业的行为,不属于土地增值税的应税行为,不征收土地增值税。

(二)个人投入(或转入)个人独资企业的土地,不论企业记载该土地的成本是以投资人原购土地价格,还是以投资时的评估价格,企业将该土地转让或进行房地产开发后销售的,在计算征收土地增值税和个人所得税时,其允许扣除的土地成本,以投资人原购入该土地所支付的金额为准。

二、关于个人以土地使用权投资成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涉税问题

(一)个人以土地使用权投资成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由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财产为公司所有,并非投资人个人所有,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第五条的规定,凡所投资成立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从事房地产开发的,应依照规定征收土地增值税。

(二)[条款失效]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货币性资产评估增值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批复》(国税函[2005]319号)的规定,对个人将其拥有的土地使用权进行评估后投资成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其评估增值所得在取得被投资企业股权时,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在投资收回、转让、或清算股权时如有所得,再按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其“财产原值”为资产评估前的价值。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

二0一0年七月十六日

东莞税务

个体工商户将其名下的房屋、土地权属转回原经营者个人名下,是否需要缴纳土地增值税?

咨询人:饶鑫 咨询时间:2021-08-21 16:32

东莞市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所提交的网上留言已收悉,现答复如下:自然人从事工商业经营,经依法登记,为个体工商户。个体工商户名下的财产实质就是相关自然人财产的一部分,所以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和个体工商户之间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移或变更登记,其财产所有权和实质权利都没发生变化,不属于转让土地使用权或不动产,也不征收土地增值税。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感谢您对本网站的支持!

浙江税务局

1、自然人个人将资产(土地、股权等)变更到这个自然人个人开办的个人独资企业,该资产(土地、股权等)是否按转让缴纳个人所得税?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以土地使用权投资入股征免土地增值税和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琼地税函[2010]304号)第一条第二款(现行有效)规定是免个人所得税。

原浙江省地税的《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自然人与其个人独资企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房屋、土地权属转移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浙财农税字﹝2006﹞37号)规定,个人独资企业资产所有权属于个人,个人独资企业是非法人企业,其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个人独资企业是非法人企业,其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自然人投资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与该自然人之间发生的房屋、土地转移行为,其权属没有变动,不属于契税征税范围,不征收契税。

2、请问,对于个人将资产(土地、股权等)转入个人独资企业是否征个税?因为资产权属没有改变,如果征税,依据是什么?或者浙江省是否有出具有征税的相关文件?(2020-03-02)

浙江财税12366服务中心答复:您好:您在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41号)规定:“一、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属于个人转让非货币性资产和投资同时发生。对个人转让非货币性资产的所得,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依法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五、本通知所称非货币性资产,是指现金、银行存款等货币性资产以外的资产,包括股权、不动产、技术发明成果以及其他形式的非货币性资产。

本通知所称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包括以非货币性资产出资设立新的企业,以及以非货币性资产出资参与企业增资扩股、定向增发股票、股权置换、重组改制等投资行为。”

宁波税务

问题内容: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变更,将丈夫变更为妻子,如果不动产仍登记在个体工商户名下,权属未发生变更,是否需要征收土地增值税、契税、个人所得税?

如:纳税人名称为:机械五金厂;经营人:张三;形式:家庭经营;现变更为:纳税人名称为:机械五金厂;经营人:李四;形式:家庭经营;不动产登记证权利人名称不变仍为:机械五金厂(2020-03-27)

答复内容

宁波市12366呼叫中心答复:暂不征。

江苏省税务局

问:同一自然人所属个人独资企业、一人有限公司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划转是否征收增值税、土地增值税?(2019-03-29)

答:江苏12366纳税服务热线:您好!1、增值税可以参考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13号,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其中涉及的货物转让,不征收增值税。若不属于资产重组范围,为正常销售业务则需要依法缴纳增值税。

2、土地增值税可以参考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13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企业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7号)的规定:四、单位、个人在改制重组时以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对其将房地产转移、变更到被投资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若您符合该文件就可暂不征收,如不确定符合,请您带有关合同,到主管局判断。

安徽税务局

1、自然人个人将资产(土地、股权等)变更到这个自然人个人开办的个人独资企业,该资产(土地、股权等)是否按转让缴纳个人所得税?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以土地使用权投资入股征免土地增值税和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琼地税函[2010]304号)第一条第二款(现行有效)规定是免个人所得税。

原浙江省地税的《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自然人与其个人独资企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房屋、土地权属转移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浙财农税字﹝2006﹞37号)规定(现行有效),个人独资企业资产所有权属于个人,个人独资企业是非法人企业,其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个人独资企业是非法人企业,其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自然人投资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与该自然人之间发生的房屋、土地转移行为,其权属没有变动,不属于契税征税范围,不征收契税。

2、请问安徽省,对于个人将资产(土地、股权等)转入个人独资企业是否征个税?因为资产权属没有改变,如果征税,依据是什么?或者安徽省是否有出具有征税的相关文件?(2020-03-10)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因您咨询的业务较为复杂,需向相关处室提交工单,已电话告知将及时给您回复。

辽宁省税务局

个人独资企业股权100%转让,转让后企业按原经营内容继续经营,但账面上记载由房屋和土地,是否应征收土地增值税?(2021-05-07)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38号)的规定:“第二条 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以下简称转让房地产)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土地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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