访问量:227 | 作者:南京薪算盘财务管理有限公司 | 2022-09-25 07:22:26
业务背景
甲房地产开发公司将自己开发的房产对外公益性无偿捐赠(一般计税项目,新房),该房产账面成本800万元,同类型房产市场售价1200万元,相应捐赠手续均已办理完结。并已收到接受方捐赠方开具的捐赠票据,该票据注明金额1200万元(符合公益性捐赠条件)。
问题一、房企是否开票?如果开票,向对方开具什么发票,发票金额开多少?
回复:按照现行政策规定,捐赠业务在增值税与企业所得税上均要做视同销售处理。但由于该笔业务属于公益性捐赠,用于公益事业和社会公众,应属于非增值税视同销售行为,增值税方面,笔者认为非增值税应税应为,房企可不开具发票,不交增值税。但实务中,房产需做产权过户,发票作为房产原值(公允价值)的过户办理证明,笔者预计不开发票在办证过程中可能会面临障碍,经咨询税务机关意见,建议开具发票,但是目前16种不征税项目中无“公益性捐赠不动产”,与不动产有关的“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编码有:607:资产重组涉及的不动产;608:资产重组涉及的土地使用权;实务中,是否可以参考607:资产重组涉及的不动产来开,发票具体如何开具笔者未见相关政策明确规定,笔者建议在实际操作以税务机关的意见为准进行处理,另外有必要向住建部门确认办理过户是否必须有发票证明,经笔者落实,相关人员回复应有发票证明资料。有人说能不能开具免税发票,笔者认为不可以,一方面与政策规定有矛盾,另一方面,如果开具免税发票,是否意味着对应的进项税需要做转出处理,公益性捐赠导致房企额间接损失增值税,笔者认为与立法意图和精神鼓励公益性捐赠理念也存在矛盾。
政策依据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十四条规定,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1、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2、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3、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目前编码6开头的“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的下设子目,对应的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已有16项:
601:预付卡销售和充值;
602: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预收款;
603:已申报缴纳营业税未开票补开票;
604:代收印花税;
605:代收车船使用税;
606:融资性售后回租承租方出售资产;
607:资产重组涉及的不动产;
608:资产重组涉及的土地使用权;
609:代理进口免税货物货款;
610:有奖发票奖金支付;
611:不征税自来水;
612:建筑服务预收款;
613:代收民航发展基金;
614:拍卖行受托拍卖文物艺术品代收货款;
615:与销售行为不挂钩的财政补贴收入;
616:资产重组涉及的货物。
2、企业所得税上,房企公益性捐赠房产(自产货物)在企业所得税视同销售收入应按照企业同类资产同期对外销售价格1200万元确定,视同销售成本为生产成本800万元,应取得被捐赠方开具1200万元的捐赠票据最为计税附件及依据。
政策依据
(1)《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第二条规定: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一)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二)用于交际应酬;(三)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四)用于股息分配;(五)用于对外捐赠;(六)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账务处理
借:营业外支出800
贷:存货800
此处的争议点:是否用于公益事业和社会对象,判断是否属于非视同销售行为,笔者认为如果完全符合公益性捐赠条件,既不是正常销售,亦非视同销售,故应界定其为非视同销售行为,即为非增值税应税行为。
问题二、如何进行纳税填报?
A、增值税申报表:笔者认为无需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因为纳税人发生增值税不征税行为,开具符合规定的上述“不征税发票”时并未发生销售货物、应税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的情形,对应的销售额自然也就无需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及其附列资料中体现。
B、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A105010“视同销售和房地产开发企业特定业务纳税调整明细表”中视同销售收入1200万、视同销售成本800万;A105070“捐赠支出及纳税调整明细表”账载金额800万,税收金额1200万元,视同销售产生的应纳税所得与纳税调减金额相等,实现公益性捐赠按公允价值扣除,不产生企业所得税负担,宏观调控爱心不打折。(假设按照税法规定可以扣除的限额>1200万)。
备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9年第 41号对A105070表的填表说明进行了修订,报表第1行、2行、8行的第1列"账载金额"相应的填报说明中删除了"会计核算"描述。意味着填报的账载金额为税法认可的账载金额,不再仅指企业会计核算的营业外支出的金额,包括了在 A105000表第30行中纳税调整的金额。
问题三:如果当年度销售收入1000万、成本700万、税费100万、营业外支出50万(同样为对外公益性捐赠)
当年度计算捐赠扣除基数是:1000-700-100-50=150万?还是1000-700-100=200万?
当年度可扣除金额是150*0.12=18万?还是200*0.12=24万?
回复:按照现行政策规定,当年度计算捐赠扣除基数为150万(1000-700-100-50)现行政策规定,公益性捐赠年度利润总额12%的扣除限额,(利润总额为已考虑公益性捐赠后的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