访问量:253 | 作者:南京薪算盘财务管理有限公司 | 2022-09-08 11:34:24
1、“其他应付款”余其他应付款”余额较大且占增值税全部销售收入比例较高,金额较大的原因。
第一、公司作出利润分配方案未支付股东利润,体现在“其他应付款——应付股东股利”科目上;
第二、公司不断向自然人股东借入资金体现在“其他应付款——某某自然人股东”科目上;
第三、公司经营困难而不断向外借资形成的“其他应付款——某某公司”科目上;
第四、公司收到销售货款或劳务款,客户不需要发票,隐瞒收入,体现在“其他应付款——某某公司”科目上;
2、税收风险:
(1)存在“其他应付款”长期挂账未结转收入情况,少计增值税应税收入。
(2)公司作出利润分配方案未支付股东利润遗留的“其他应付款”的涉税风险: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00号)第三十五条的规定,扣缴义务人在向个人支付应税款项时,应当依照税法规定代扣税款,按时缴库,并专项记载备查。
根据《关于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征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1997]656号)规定:扣缴义务人将属于纳税义务人应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收入,通过扣缴义务人的往来会计科目分配到个人名下,收入所有人有权随时提取,在这种情况下,扣缴义务人将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分配到个人名下时,即应认为所得的支付,应按税收法规规定及时代扣代缴个人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2)公司作出利润分配方案未支付股东利润遗留的“其他应付款”的涉税风险: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因此,基于以上税收政策规定,公司应在向个人支付个人股利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但是如果将应付个人股利通过公司往来会计科目分配到个人名下的,个人有权随时提取的,在分配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3)公司借股东资金遗留的“其他应付款”的涉税风险:金税四期监控股东持续借给企业的资金来源,涉嫌公款私存,逃税。同时公司向股东支付的借款利息没有发票,不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4)公司经营困难而不断向外借资形成的“其他应付款——某某公司”科目上的税收风险:没有视同销售缴纳借款利息的增值税
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四条第(一)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要视同销售依法缴纳增值税。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公司无偿借资金给各企业,必须按照视同销售行为,依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3、应对之策
(1)公司作出利润分配方案未支付股东利润,挂在“其他应付款”的,必须履行申报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
(2)公司收到销售货款或劳务款,客户补需要发票,隐瞒收入,体现在“其他应付款——某某公司”科目上的,必须将“其他应付款——某某公司”科目结转到“主营业务收入”,按照未开票收入申报增值税。
(3)公司借股东资金遗留的“其他应付款——股东”税务风险应对之策:应该按照债权转股权的方法化解。即公司欠股东的钱转为股东对公司增加注册资本,在财务上的处理如下:
借:其他应付款——股东
贷:实收资本
(4)公司经营困难而不断向外借资形成的“其他应付款——某某公司”科目上的税收风险:视同销售缴纳借款利息的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