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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无偿划拨的非货币性资产,无法获取公允价值,为什么不能按照评估价值入账

访问量:236 | 作者:南京薪算盘财务管理有限公司 | 2022-09-08 11:25:56

摘要:政府无偿划拨的非货币性资产,无法获取公允价值,为什么不能按照评估价值入账? 政府无偿划拨的非货币性资产入账应当按照公允价值入账,没有公允价值的,按照名义金额1元入账,那么为什么不能按照评估价值或者其他价值入账呢?为什么只有这两个选择?

政府无偿划拨的非货币性资产,无法获取公允价值,为什么不能按照评估价值入账?

政府无偿划拨的非货币性资产入账应当按照公允价值入账,没有公允价值的,按照名义金额1元入账,那么为什么不能按照评估价值或者其他价值入账呢?为什么只有这两个选择?

解答:

《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2017)》第七条规定:“政府补助为货币性资产的,应当按照收到或应收的金额计量。政府补助为非货币性资产的,应当按照公允价值计量;公允价值不能可靠取得的,按照名义金额计量。”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9号)“一、企业接收政府划入资产的企业所得税处理”规定:

(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包括政府有关部门,下同)将国有资产明确以股权投资方式投入企业,企业应作为国家资本金(包括资本公积)处理。该项资产如为非货币性资产,应按政府确定的接收价值确定计税基础。

(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将国有资产无偿划入企业,凡指定专门用途并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规定进行管理的,企业可作为不征税收入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其中,该项资产属于非货币性资产的,应按政府确定的接收价值计算不征税收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将国有资产无偿划入企业,属于上述(一)、(二)项以外情形的,应按政府确定的接收价值计入当期收入总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政府没有确定接收价值的,按资产的公允价值计算确定应税收入。

在会计准则和税务规定中,对于政府无偿划拨的非货币性资产,都涉及到“公允价值”的问题,但是会计准则没有做强制性要求,而税务方面则是强制性要求。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9号——公允价值计量(2014)》规定:“公允价值,是指市场参与者在计量日发生的有序交易中,出售一项资产所能收到或者转移一项负债所需支付的价格。”在税法中,没有单独对“公允价值”进行定义,可以按照同类市场售价进行理解。

实务中的评估价值,如果评估报告是按照规定的评估程序严格做的话,评估价值应与公允价值不存在明显的差异,或者评估价值就是公允价值。如果公允价值无法可靠取得,那么评估价值的真实性就存疑,为了防止企业虚增资产和利润,企业会计准则基于谨慎性原则就规定只能以名义金额计量。而税务规定要求按照“公允价值”确认,是为了防止企业逃避税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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