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稽查案例:已注销个人独资企业被税务稽查

访问量:229 | 作者:南京薪算盘财务管理有限公司 | 2022-09-08 11:21:08

摘要:家税务总局淮安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 淮税一稽处〔2022〕85号 涟水县***医药咨询服务部:(纳税人识别号:9132082***WED27) (小编注:经爱企查查询,该服务部为个人独资企业,已于2021年12月注销) 我局(所)于2022年1月21日至2022年4月14日对你(单位)(地址:淮安市***号)2018年1月1日至2021年

国家税务总局淮安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

淮税一稽处〔2022〕85号

涟水县***医药咨询服务部:(纳税人识别号:9132082***WED27)

(小编注:经爱企查查询,该服务部为个人独资企业,已于2021年12月注销)

我局(所)于2022年1月21日至2022年4月14日对你(单位)(地址:淮安市***号)2018年1月1日至2021年11月16日涉税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你单位2018-2019年个人所得税申报异常

2022年1月20日检查人员向你单位送达了《税务事项通知书》(淮税一稽税通〔2022〕7号),要求你单位于2022年2月11日前报送服务项目的成本费用证明材料等涉税资料。你单位于2022年4月8日对未能及时提供账薄及涉税成本资料作说明如下:当时被告知是核定征收的,所以没有建账。因为当时条件所限以及后来疫情原因,无法获得成本票据。

综上所述,由于你单位没有建账,未提供完整、准确的纳税资料,且2020年你单位个人所得税征收方式已调整为定期定额征收方式。

二、处理决定及依据

关于你单位2018-2019年个人所得税申报异常行为

根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主席令2011第四十八号)第二、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主席令【2001】第049号)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财税〔2000〕91号)第七、九条规定,2018年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4879052.95×10%=487905.29元,2019年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4309001.00×10%=430900.10元。根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主席令2011第四十八号)第三条规定,2018年应补缴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487905.29×35%-14750.00(速算扣除数)-1165.98(预缴数)=170766.85-14750.00-1165.98=154850.87元。根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主席令2018第九号)第三条规定,2019年应补缴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430900.10×30%-40500(速算扣除数)=87770.03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对上述所追缴税款依法加收滞纳金2021年12月1日。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涟水县税务局将上述税款及滞纳金缴纳入库,并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逾期未缴清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强制执行。

你(单位)若同我局(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淮安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税务机关(印章)

二O二二年七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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