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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实务解答3则:三流不一致能否抵扣、微信红包是否交个税、网络主播打赏

访问量:210 | 作者:南京薪算盘财务管理有限公司 | 2022-08-07 12:27:27

摘要:01 购进货物后,我公司委托第三方付款,导致三流不一致,是否允许抵扣增值税? 答复:可以抵扣增值税,不属于税务规定的“三流不一致”的情况。建议三方签订一个三方委托付款协议,作为附件附在凭证后面。

01 购进货物后,我公司委托第三方付款,导致三流不一致,是否允许抵扣增值税?

答复:可以抵扣增值税,不属于税务规定的“三流不一致”的情况。建议三方签订一个三方委托付款协议,作为附件附在凭证后面。

注意:只要业务是真实的,即使是收付款与发票不一致,而且存在着合理的商业理由,就不会作为虚开的行为,因此真实的业务即便是三流不一致,也不会成为抵扣进项税的障碍。

参考: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92号)第一条第(三)项规定,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货款、劳务费用的对象。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运输费用,所支付款项的单位,必须与开具抵扣凭证的销货单位、提供劳务的单位一致,才能够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否则不予抵扣。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诺基亚公司实行统一结算方式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6〕1211号)的规定,对诺基亚各分公司购买货物从供应商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由总公司统一支付货款,造成购进货物的实际付款单位与发票上注明的购货单位名称不一致的,不属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92号)第一条第(三)款有关规定的情形,允许其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3、在2016年5月26日,国家税务总局视频会政策问题解答(政策组发言材料)中对一个住宿费发票进项税抵扣中的“三流一致”的问题答复如下:

“第二个问题是说纳税人取得服务品名为住宿费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但住宿费是以个人账户支付的,这种情况能否允许抵扣进项税?是不是需要以单位对公账户转账付款才允许抵扣?”

其实现行政策在住宿费的进项税抵扣方面,从未作出过类似的限制性规定,纳税人无论通过私人账户还是对公账户支付住宿费,只要其购买的住宿服务符合现行规定,都可以抵扣进项税。而且,需要补充说明的是,不仅是住宿费,对纳税人购进的其他任何货物、服务,都没有因付款账户不同而对进项税抵扣作出限制性规定。”

02 个人之间互发微信红包,是否存在个人所得税?

答复:个人取得微信红包收入,应区分情况来看:

1.企业给员工发微信红包按“工资、薪金所得”所得缴纳个税,由企业代扣代缴。

2.企业派发给社会上个人的中奖性质的红包按“偶然所得”代扣个税,税款由派发红包的企业代扣代缴。

3. 个人之间派发的现金网络红包,不属于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应税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03 网络主播打赏收入,是否存在个人所得税?

答复:网络主播打赏收入肯定是存在个人所得税,至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还是劳务报酬所得来代扣个税,需要取决于网络主播的身份界定。

1. 若是主播是公司雇员,那么按照工资薪金申报税款;

2. 如果主播并没有公司,仅以个人身份参与直播活动获得打赏则按照劳务报酬的方式申报。因为打赏收入是以主播提供秀场、游戏劳务为前提获得的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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