访问量:235 | 作者:南京薪算盘财务管理有限公司 | 2022-07-07 03:45:16
施工方在结算工程款时被扣掉一部分质保金该怎么做账?如何确认收入?
本问题涉及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和会计核算的处理。
一、增值税处理
对于扣除一部分质保金,增值税方面涉及到开票不同有两种情况。
1.后开具发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境外提供建筑服务等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9号)第四条的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被工程发包方从应支付的工程款中扣押的质押金、保证金,未开具发票的,以纳税人实际收到质押金、保证金的当天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因此,施工方的增值税处理:
(1)工程价款结算时,未开具发票的,质保金的纳税义务尚未发生,不需要申报纳税。
(2)未发生质量缺陷,承包人如期收到质保金的当天,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可向承包人开具发票。
(3)发生质量缺陷,承包人承担维修责任的,或未承担维修责任被发包人扣除全部或部分质保金的,承包人应就质保金全额发生纳税义务,可向承包人开具发票。
(4)发生质量缺陷,承包人未承担维修责任,被发包人扣除全部质保金的,承包人应就质保金全额发生纳税义务,可向承包人开具发票;超额索赔部分,发包人未发生应税行为,不应向承包人开具发票。
2.先开具发票的
工程价款结算时,连同质保金在内按照总工程价款一并开具发票的,则质保金的纳税义务发生,需要在发票时申报纳税。(政策依据:财税[2016]36号文附件一第四十五条)
二、企业所得税的处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第二条的规定,企业在各个纳税期末,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的,应采用完工进度(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提供劳务收入。
因此,由于质保金属于工程价款结算之后发包人预留的资金,对应的建造合同收入已经确认,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已在工程价款结算所在年度确认。
1.缺陷责任期内未发生质量缺陷,承包人如期收到质保金,属于债权转化为货币资金,不涉及企业所得税的问题。
2.缺陷责任期内发生质量缺陷,承包人承担维修责任发生的支出,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如果未承担维修责任,被发包人扣除或者索赔的金额,根据相关凭据,也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三、会计核算
对于建筑施工的收入进行会计核算,需要区分企业执行的会计准则,同时也要区分企业是先开发票还是后开发票。
(一)未执行新收入准则的
1.先开具发票的
(1)工程结算时,扣除质保金:
借:银行存款/应收账款—质保金等
贷:工程结算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同时,预计可能发生的保修成本:
借:销售费用
贷:预计负债
(2)质保到期后,被业主扣除质保金的:
借:营业外支出
贷:应收账款—质保金
(3)质保期到期收到返还的质保金:
借:银行存款
贷:应收账款—质保金
(4)质保期间发生的保修支出:
借:预计负债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等
(5)剩余的保修费在质保期结束时冲回:
借:销售费用(红字)
贷:预计负债(红字)
2.后开具发票的
(1)工程结算时,扣除质保金:
借:银行存款/应收账款—质保金等
贷:工程结算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结算部分)
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质保金部分)
后续的保修费预提、实际支出以及扣除质保金的会计处理,与前面的“先开具发票”是一样的,不再赘述。
(2)收回质保金,开具发票或按照合同约定质保期到期,按实际结算的质保金计算增值税,产生纳税义务:
借: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二)执行新收入准则的
执行新收入准则后,主要会计科目发生了变化,同时对于质保金可能发生不能全额收回的可能,应按照可变对价处理。
1.先开具发票的
(1)工程结算时,扣除质保金:
借:银行存款/合同资产—质保金等
贷:合同结算-价款结算
合同负债-质保金(可变对价)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质保期内发生保修支出:
借:销售费用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等
(3)质保期内,预估收款的可能性增加的:
借:合同负债-质保金(可变对价)
贷:主营业务收入
预估收款可能性降低的,做相反分录,直至将“合同负债-质保金(可变对价)”冲减为0为止。
(4)质保到期:
借:银行存款/应收账款
贷:合同资产-质保金
同时,将“合同负债-质保金(可变对价)”余额冲平:
借:合同负债-质保金(可变对价)
贷:主营业务收入
2.后开具发票的发票
后开具发票的,在会计核算时,只是对于质保金部分的增值税确认需要先计入“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在质保金到期时按照实际收款金额,重新计算并转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四、税会差异与纳税调整
质保金的税会差异很大,企业一定需要分清楚税会处理的差异,并仔细进行纳税调整,避免出现税务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