访问量:256 | 作者:南京薪算盘财务管理有限公司 | 2022-06-14 03:07:59
1、大额劳务费个税被稽查
行政相对人名称: 东莞市***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行政相对人类别: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1***LK0F38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 东税稽 罚 〔2022〕 39 号
违法行为类型: 发票违法
违法事实: 你公司是一户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1月21日成立,主要经营范围是计算机软、硬件设计,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图文设计;通讯设备和通讯系统技术开发;信息传输和信息技术服务;企业管理咨询;文化艺术交流活动组织策划;影视文化信息咨询;舞台灯光设计服务;会务服务;展览展示服务;礼仪服务,注册经营地址为广东省东莞市***室。经检查,发现你公司于2020年7月23日向李某某支付劳务费用150,000元,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检查发现问题后,你公司已于2022年4月25日代扣代缴李某某个人所得税41,000元。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3号)第六十九条、《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第八条的规定
处罚类别: 罚款
应扣
罚款金额(万元): 2.05
处罚决定日期: 2022-05-13
处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东莞市税务局稽查局
2、自然人限售股减持应缴个税逾1亿元
国家税务总局南京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
宁税稽三处〔2022〕163号
蔡某:(纳税人识别号:210504********1327)
我局(所)于2020年7月30日至2021年10月8日对你(单位)2014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个人所得税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 违法事实
你持有北京中科金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科金财,证券代码002657,2012年2月28日在中小板上市)限售股总数15316273股,并于2015年3月2日全部解禁。你于2016年1月至4月间6次减持限售股,减持总股数为12500000股,成交金额625250000元,证券公司已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85127500元。你对上述减持限售股未进行个人所得税清算申报。
二、 处理决定及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一条、第二条第九项、第三条第五项、第六条第五项、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条、第五条、第九条、第三十六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规定》(财税〔2009〕167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0〕70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证券机构技术和制度准备完成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08号)的规定,因你无法提供本次减持限售股的实际成本资料,对你上述减持“中科金财”限售股股票12500000股的行为,按限售股转让收入的15%核定限售股原值及合理税费,应补征你“财产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21165000元。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南京市溧水区税务局将上述税款及滞纳金缴纳入库,并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逾期未缴清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强制执行。
你(单位)若同我局(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南京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税务机关(印章)
二O二二年五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