访问量:277 | 作者:南京薪算盘财务管理有限公司 | 2022-06-14 02:22:50
母公司吸收合并全资子公司,属于一般性税务处理,子公司注销后,母公司承接其债务,是否可以税前扣除?
解答:
母公司对全资子公司,是一种权益投资。
现在母公司吸收合并全资子公司,且按照一般性税务处理,可以视为收回权益性投资。
如果子公司净资产大于0(资产大于负债),负债已经包含在收回的投资额中,母公司按照收回投资进行财税处理后,偿还子公司的原来债务,跟偿还母公司自己的债务一样,是不会也不能直接在税前扣除的。
如果子公司净资产小于0(资产小于负债),说明子公司不但已经把母公司最初的投资额全部亏损,而且还有额外的负债,母公司吸收合并子公司就相当于对子公司债务提供担保,母公司权益投资的实际亏损就等于“长期股权投资”+子公司净资产(净负债)。
企业对外投资损失,是可以按规定在税前扣除的,企业需要在账面确认投资损失,并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以下简称25号公告)准备充足的证明材料,留档备查。
根据25号公告第四十四条 规定:“企业对外提供与本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担保,因被担保人不能按期偿还债务而承担连带责任,经追索,被担保人无偿还能力,对无法追回的金额,比照本办法规定的应收款项损失进行处理。
与本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担保是指企业对外提供的与本企业应税收入、投资、融资、材料采购、产品销售等生产经营活动相关的担保。”
因此,母公司承担权益投资额以外的子公司债务,只要满足上述规定,也是可以按规定进行税前扣除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