访问量:268 | 作者:南京薪算盘财务管理有限公司 | 2022-05-18 06:13:33
股东的出资,是公司设立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物质基础,股东出资形成的有限责任公司的全部法人财产,是公司对外承担债务责任的保证。确保股东出资到位,是维护公司的正常经营与发展,保证公司必要的偿债能力,维护债权人利益的必要条件。所以,股东在公司成立后,不得将自己的出资从公司中抽逃。如果违反法律规定抽逃投资,股东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现行法律抽逃资金虽然不再追究刑事责任,但工商管理部门仍然可以行政处罚)。但按照公司法的规定,股东可以接照法定程序依法减资。如果公司减资是按各股东出资比例,以“成本价”减资是否缴纳个人所得税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终止投资经营收回款项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1号)的规定,个人股东对被投资企业减资取得的资产,视同对被投资企业的股权转让收入,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适用20%的税率来计算缴纳个税,计算公式:应缴个税=(收入-原始投资成本)*20%。
因此,如果个人股东减资时,净资产并没有在原来的基础上有所增加,只是对原有投入资金的撤回,则不用缴纳个人所得税。如果减资时的净资产大于最初的投资成本,则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实务中,虽然股东是以“成本价”减资,但税务机关对价格明显偏低而无正当理由的,有权核定收入额。
举例:某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6日成立,公司注册资本(实收资本)为1000万元。股东为甲乙二人,其中甲投入400万元,占比为40%,乙投入600万元,占比60%。2021年12月31日,甲乙决定公司的注册资本(实收资本)降低为800万元,实际减资并支付个人股东的资金为200万元。但税务机关确认2021年12月31日对应的净资产公允价值为1500万元,相应减资应确认取得的净资产公允价值为:1500*20%=300万元。对应应扣除的初始投资成本为:1000 * 20% = 200万元。则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为:( 300 - 200 ) * 20% = 20万元,其中甲应缴纳个人所得税8万元,乙应缴纳个人所得税12万元。
应当注意:个人股东在下一次股权转让或撤资计算个人所得税时,应扣除上次减资中实际未支付给股东个人,但税务机关已确认的所得部分。仍以上例,假设于一年后,甲将持有的40%股权以500万公允价转让给丙。在计算甲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时,应扣除甲原始投资成本为320万元( 400 * 80% ),另外还应扣除上次减资时税务机关已“纳税调增”但个人股东并未实际实现的所得40万元,由此计算甲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为:(500-320-40)*20%=28万元。这也权当是个人所得税中的“税会差异”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