访问量:248 | 作者:南京薪算盘财务管理有限公司 | 2022-05-16 04:18:19
1、某律师事务所通过私人账户收取费用
行政相对人名称: 广东***律师事务所
行政相对人类别: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31440***43652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 佛税稽 罚 〔2022〕 32 号
违法行为类型: 逃避缴纳税款
违法事实:
(一)你单位于2017-2019年期间,通过私人账户收取合同费用629,000.00元(含税)。该部分收入没有入账,没有开具发票,没有申报纳税,造成少缴税款,已构成偷税。
(二)你单位于2017-2019年期间,存在应扣未扣个人所得税的违法行为。你单位利用七位律师(包括四位合伙人律师和三位挂靠律师)的私人帐户收取合同费用合计629,000.00元,其中通过合伙人律师收取516,000.00元,通过挂靠律师收取113,000.00元。你单位未对三位挂靠律师取得的收入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
处罚类别: 罚款
处罚内容: 对偷税行为处以罚款共17,019.47元;对应扣未扣个人所得税的行为处以罚款6,865.55元。
罚款金额(万元): 2.388502
处罚决定日期: 2022-04-26
处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税务局稽查局
注:以上内容摘录自官方网站,内容有删减!
2、未按规定建立库存明细账骗取留抵退税
格尔木科新贸易有限公司-其他违法
发布时间:2022-05-05 00:00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
税务行政处罚公示
行政相对人名称 格尔木科新贸易有限公司
行政相对人代码_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632801MA752GB76F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西税一稽罚〔2022〕4号
违法行为类型 格尔木科新贸易有限公司-其他违法
违法事实 格尔木科新贸易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定建立库存商品明细账来对库存商品进行分类分项目核算登记,同时在销售货物时隐匿公司销售收入641,406.27元并进行虚假申报,从而减少销项税额83,382.82元并骗取了留抵退税83,382.82元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九条第二款
处罚类别 罚款
处罚内容 留抵退税多退增值税83,382.82元处以一倍罚款83,382.82元
处罚金额(万元) 8.338282
处罚决定日期 2022-05-05 00:00:00
处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税务局第一稽查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