访问量:284 | 作者:南京薪算盘财务管理有限公司 | 2022-05-13 04:24:39
1、未按规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申报纳税
行政相对人名称 绍兴市****化工有限公司
行政相对人代码_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30***05510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绍税二稽罚〔2022〕34号
违法行为类型(具体违反的某项法律法规) 偷税
处罚事由
2018年-2020年,该企业以“账外账”的方式,隐匿销售收入2000000.00元(含税),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该企业少列收入导致少缴应纳税款,属于偷税。2018年-2019年该企业未按规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申报纳税3715815.50元,将发生在2018年-2019年的销售收入申报在了2020年3月和5月,不认定为偷税。
上述隐匿销售收入2000000.00元和未按规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申报收入3715815.50元导致该企业少缴增值税596117.42元,城市维护建设税29805.87元,教育费附加17883.52元,地方教育附加费11922.35元,印花税282.4元。该企业2018年自行申报应纳税所得额-211405.70元,成本率为0.97,纳税调增隐匿销售收入2604645.49元(不含税),纳税调减相应成本2526506.13元,追缴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应纳税调减37436.54元,自行补报的印花税312元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应纳税调减312元,核实应纳税所得额为-171014.88元。该企业2019年自行申报应纳税所得额-183379.62元,成本率为0.97,自行纳税调增收入类其他项3288332.30元及自行纳税调减扣除类其他项3117339.02元中有部分属于2018年销售收入及销售成本应予以剔除,该企业应纳税调减原销售利润170993.28元,纳税调增2019年收入2353313.42元(不含税),纳税调减相应成本2282714.02元,纳税调减允许列支的追缴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合计22175.20元,纳税调减追缴的印花税282.40元,核实应纳税所得额为-306231.10元。2019年自行纳税调增收入类其他项3288332.30元及自行纳税调减扣除类其他项3117339.02元中有部分属于2018年销售收入及销售成本的部分,该部分在会计账簿上记在2020年,但原2020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中该企业已经自行调整,因此2020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并不受账外销售收入的影响,但该企业于2020年4月14日补报的属于2018年印花税312元,应在2020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予以剔除,该企业2020年自行申报应纳税所得额-737409.57元,纳税调减312元,核实应纳税所得额为-737721.57元。
该企业于2020年4月补申报印花税312元,应调整到纳税义务发生的当月,追缴滞纳金89.4元。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处罚类别 罚款
处罚结果 100,904.08元
处罚金额(万元)(精确到小数点后6位) 10.090408
处罚生效期 2022/4/8
处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绍兴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2、无经营用车,违规列支油费
行政相对人名称 杭州飞霖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行政相对人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30***G2C86G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杭税三稽罚〔2022〕66号
违法类型 逃避缴纳税款
违法事实 该单位在无经营用车的情况下存在违规列支油费(销售费用)的行为,共计金额9420.39元,增值税进项抵扣1109.61元。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
处罚类别 罚款
处罚内容 对应补缴税款处以55%罚款合计889.65元
罚款金额(万元) 0.09
处罚决定日期 2022/3/21
处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杭州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3、暂估费用被税务稽查罚款近200万
行政相对人名称 ***房地产开发(杭州)有限公司
行政相对人代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3***599P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杭税三稽罚〔2022〕85号
违法类型 编造虚假计税依据
违法事实
1、该单位在2018年3月30日预估开发成本建筑安装工程费用36378543.19元,该笔预估开发成本对应可售面积部分在2018年3月至2018年12月已按照已售面积比例结转至经营成本,共结转成本16918017.95元(已售面积占比50515.36/108622.37);上述预估开发成本该单位在2021年2月取得浙江新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开具的发票11718053.26元,按照已售面积比例计算为5449537.50元,已结转成本中仍有11468480.45元未取得发票。该笔暂估费用在2020年1月按照当月已售面积比例结转成本413072.66元(已售面积占比1233.39/108622.37);上述预估开发成本该单位在2021年2月取得浙江新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开具的发票11718053.26元,按照已售面积比例计算为133056.66元,已结转成本中仍有280016.00元未取得发票。
2、该单位在2020年12月预估成本3800000.00元,并于当月结转成本,未取得的相关发票,应按规定补缴企业所得税。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
处罚类别 罚款
处罚内容 1943562.06元
罚款金额(万元) 194.36
处罚决定日期 2022/4/15
处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杭州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4、代发员工绩效奖金
行政相对人名称 ***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行政相对人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30***367H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杭税三稽罚〔2022〕80号
违法类型 在账簿上多列支出,逃避缴纳税款
违法事实 "1、该单位收到杭州茂飞劳务服务有限公司金溪分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3份,内容:劳务费,明细如下:
发票代码 发票号码 开票日期 销方名称 金额(元) 税额(元) 价税合计(元) 认证月份
3600201130 07279923 2020-06-19 杭州茂飞劳务服务有限公司金溪分公司 324315.92 19458.95 343774.87 2020年8月
3600202130 03124693 2020-09-30 杭州茂飞劳务服务有限公司金溪分公司 323833.30 19430.00 343263.30 2020年10月
3600203130 01894800 2021-01-29 杭州茂飞劳务服务有限公司金溪分公司 369332.74 22159.96 391492.70 2021年3月
该单位取得上述发票后计入工程施工科目,分别在2020年8月、2020年10月及2021年3月认证抵扣,并结转成本。上述发票内容实际为该单位委托杭州茂飞劳务服务有限公司金溪分公司代发员工绩效奖金,不属于杭州茂飞劳务服务有限公司金溪分公司提供的劳务费,不得税前列支,不得认证抵扣。
2、该单位2020年、2021年向员工发放绩效奖金981463.08元,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3、该单位收到杭州国太健康管理有限公司开具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4份,内容为咨询费,明细如下:
发票代码 发票号码 开票日期 销方名称 金额(元) 税额(元) 价税合计(元)
033002000411 21577851 2020-07-22 杭州国太健康管理有限公司 99009.90 990.10 100000.00
033002000411 21577852 2020-07-22 杭州国太健康管理有限公司 99009.90 990.10 100000.00
033002000411 21577853 2020-07-22 杭州国太健康管理有限公司 99009.90 990.10 100000.00
033002000411 21577854 2020-07-22 杭州国太健康管理有限公司 99009.90 990.10 100000.00
该单位取得上述发票后于2020年7月计入工程施工科目,在2020年结转成本。上述发票实际为该单位请客户到杭州国太健康管理有限公司进行相关健康咨询,属于业务招待费,该单位2020年业务招待费已超出税法规定比例,不得税前列支。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
处罚类别 罚款
R处罚内容 合计罚款89115.62元
罚款金额(万元) 8.91
处罚决定日期 2022/4/7
处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杭州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