访问量:243 | 作者:南京薪算盘财务管理有限公司 | 2022-05-13 04:12:43
1、逾200万税款过了追征期
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
佛税一稽处〔2022〕307号
佛山市顺德区***机械实业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3718XH)
我局于2022年2月18日至2022年4月11日对你单位(地址:佛山市顺德区***)2015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期间的纳税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 违法事实
你单位2015年、2016年取得以“广东标钢贸易有限公司”名义开具的59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代码4400144130,发票号码:05814678~05814683、05814734~05814747、08639090~08639100;发票代码:4400152130,发票号码:09003923~09003931;发票代码:4400153130,发票号码:20230800~20230810;发票代码:4400153130,发票号码20975875~20975882,货物名称:线材,发票不含税金额合计5,348,516.50元,税额合计909,247.78元,价税合计6,257,764.28元。***公司已于增值税税款所属期2015年5月、6月、8月、9月及12月、2016年2月、3月对上述59份发票作账务处理并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税额共909,247.78元,并于2015年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税前列支上述发票成本4,653,909.50元,于2016年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税前列支上述发票成本694,607.00元。经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证实,上述发票为虚开发票。
你单位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和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九条和《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十二条的规定。增值税方面,你单位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构成了少缴增值税、增值税附加税费的违法行为。企业所得税方面,你单位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能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并且不能按照《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规定提供相关资料,相应支出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构成了少缴企业所得税的违法行为。
二、 处理决定及依据
(一)增值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补税款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3号)的规定,对你单位未按照规定取得增值税扣税凭证,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追缴增值税909,247.78元。
(二)城市维护建设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一款、第五条的规定,追缴城市维护建设税63647.36元。
(三)教育费附加:根据《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第六条的规定,追缴教育费附加27277.43元。
(四)地方教育附加:根据《关于统一地方教育附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0〕98号)第二条、《广东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粤府办〔2011〕10号)第六条、第十条的规定,追缴地方教育附加18184.96元。
(五)企业所得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第一款、第二条第二款、第四条第一款、第五条、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六条的规定,你单位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能作为税前扣除凭证,相应支出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列支,应调增你单位2015年度应纳税所得额4653909.50元,追缴2015年度企业所得税1163477.38元;应调增该单位2016年度应纳税所得额694607.00元,追缴该单位2016年度企业所得税173651.75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八十二条,上述(一)至(四)项及第(五)项2015年少缴企业所得税违法行为已超过法定追征期, 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2015年企业所得税及其滞纳金本案不作追缴处理。
以上追缴税费合计173651.75元。
(六)滞纳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对上述少缴税款从滞纳税款之日起至实际缴纳之日止,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将上述税款及滞纳金缴纳入库,并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逾期未缴清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强制执行。
你单位若同我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四日
2、暂估成本科目被税务稽查
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税务局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
佛税稽处〔2022〕180号
佛山市***农贸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440***264209A)
我局(所)于2021年5月13日至2022年3月31日对你(单位)(地址:佛山市禅城区***(住所申报))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涉嫌接受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情况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 违法事实
你单位在2018年2月期间产生的成本包含:记账凭证号为记-032号对应的摘要为“暂估入账”的主营业务成本1,984,018.46元, 记账凭证号为记-043号对应的摘要为“暂估成本”的主营业务成本75,471.43元。以上2份记账凭证共计列支成本2,059,489.89元,存在缺失合法、有效的税前扣除凭证进行成本列支的问题,且账簿中后续未见合理关联的账务处理及真实、合法、有效的税前扣除凭证,造成少缴企业所得税的事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第一款和《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十二条的规定,你单位缺失合法税前扣除凭证,并且不能按照《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规定提供相关资料,相应支出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列支,造成少缴企业所得税514,872.47元。
二、 处理决定及依据
(一)企业所得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第一款、第二条第二款、第四条第一款、第五条、第二十二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第六条、《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的规定,你单位在2018年2月期间的主营业务成本共2,059,489.89元,缺失合法、有效的税前扣除凭证,未就上述成本支出向主管税务机关作出相应的专项申报及说明,且在规定期限亦未能补充提供相应合法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及相关材料,相应成本支出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拟追缴你单位2018年度少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514,872.47元。
(二)滞纳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五条规定,对你单位未按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行为,从滞纳税款之日起至实际缴纳之日止,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将上述税费及滞纳金缴纳入库,并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逾期未缴清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强制执行。
你单位若同我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税务机关(印章)
二O二二年四月七日
3、拒不提供纳税资料接受检查,从重3倍罚款
国家税务总局惠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
惠税一稽罚告〔2022〕49号
惠州***实业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441***138011):
对你(单位)(地址:惠州市鹅岭西路***层)的税收违法行为拟于2022年5月30日之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税务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拟作出的处罚决定: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南宁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已证实虚开通知单》证实,广西南宁致繁商贸有限公司2016年8月12日开具的25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代码4500162130,发票号码01077993-01078000,01086001-01086017,金额合计2485683.70元,税额合计422566.30元,价税合计2908250元),购方为你(单位),上述发票已被证实虚开。
(二)经查询电子底账系统,你(单位)取得上述发票的其中16份发票于2016年8月申报抵扣增值税税额270563.31元。
1.认定“非正常”情况
你(单位)2017年4月20日被认定为非正常户,
认定原因为查无下落。
2.电话联系你(单位)相关人员情况
就你(单位)涉嫌取得上述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况,检查人员通过电话方式与你(单位)在“金税三期”系统登记的法定代表人曾某某(联系方式130****1293)、财务人员李某(联系方式189****7128)进行联系,电话均无人接听。
3.实地核查情况
检查人员于2021年8月4日对你(单位)生产经营注册地址惠州市鹅岭西路***层进行实地检查,在其注册地址未发现有你(单位)在场,经现场工作人员确认,你(单位)未在该地址生产经营。
4.文书送达情况
检查人员于2021年8月4日向你(单位)邮寄了《税务检查通知书》(惠税一稽检通〔2021〕272号)因无人签收被退回,检查人员于2022年1月19日向你(单位)邮寄了《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惠税一稽限改〔2022〕7号),限你(单位)于2022年1月24日前向我局提供涉案的纳税资料,因号码无人接听被退回,已分别于2021年9月2日、2022年3月10日对上述文书进行公告送达。上述文书公告到期后,你(单位)仍拒不提供纳税资料接受检查。
5.银行流水调查情况
2021年12月29日检查人员依程序向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分行调取了你(单位)2016年8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区间对公账户银行流水,根据银行流水显示,你(单位)未从对公账户上支付过款项给广西南宁致繁商贸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的规定,你(单位)涉嫌取得广西南宁致繁商贸有限公司虚开的16份增值税专用发票,经公告送达《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惠税一稽限改〔2022〕7号)后,仍拒不提供纳税资料接受检查,隐匿税收违法证据,是偷税行为。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国家税务总局南宁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已证实虚开通知单》(协查编号:44501000121031814656)、《关于广西南宁致繁商贸有限公司_发票违法案件的协查函》(南市税一稽协〔2021〕147号);
2.《国家税务总局惠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税务检查通知书》(惠税一稽检通〔2021〕272号)、《国家税务总局惠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惠税一稽限改〔2022〕7号)邮寄送达回执及文书公告;
3.《国家税务总局惠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现场笔录》及现场视频录像光盘;
4. 相关的申报表、发票认证抵扣信息清单等资料;
5.2016年8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期间对公账户银行流水;
6.电话联系企业的录像光盘。
上述1至6项证据资料证实,你(单位)取得广西南宁致繁商贸有限公司虚开16份增值税专用发票,经公告送达《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惠税一稽限改〔2022〕7号)后,仍拒不提供纳税资料接受检查,隐匿税收违法证据,是偷税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修订<广东省税务系统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2号)第六条“税务机关实施行政处罚,应当根据本办法,按照《广东省税务系统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执行。”、第十一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从重处罚…(四)隐匿、销毁税收违法证据的” 及《广东省税务系统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七)项第45目违法情节:“纳税人阻碍税务机关正常纳税检查的;违法行为严重的;违法行为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或五年内被税务机关发现实施两次以上偷税行为的”,违法程度:“严重”,“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的规定,经公告送达《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惠税一稽限改〔2022〕7号)后,你(单位)仍拒不提供纳税资料接受检查,隐匿税收违法证据,拟对你(单位)处不缴或者少缴税款639528.81元(增值税270563.31元、城建税18939.43元、企业所得税350026.07)三倍的罚款,即罚款1918586.43元(639528.81*3)。
二、你(单位)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请在我局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到我局进行陈述、申辩或自行提供陈述、申辩材料;逾期不进行陈述、申辩的,视同放弃权利。
三、若拟对你单位罚款10000元(含10000元)以上,或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其他情形的,你(单位)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可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我局书面提出听证申请;逾期不提出,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二O二二年四月二十六日
4、销售清单明细与实际交易货物不符
行政相对人名称: 佛山市***工业用品有限公司
行政相对人类别: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1257930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 佛税一稽 罚 〔2022〕 49 号
违法行为类型: 违反税收管理
违法事实: 你单位2019年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共383份,其中有247份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服务清单》中货物明细内容与实际交易货物不一致(票面总金额不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的规定,你单位构成违反发票及票证管理规定的行为。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项、《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修订<广东省税务系统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2号)第六条及附件《广东省税务系统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15项规定,你单位2019年未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开具发票合计247份,违法程度严重,但没有违法所得
处罚类别: 罚款
处罚内容: 对你单位处以罚款10000.00元。
罚款金额(万元): 1
处罚决定日期: 2022-04-24
处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