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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第18号、2022年第9号、税总办纳服发〔2022〕29号、2022年第8号

访问量:258 | 作者:南京薪算盘财务管理有限公司 | 2022-05-10 11:24:57

摘要:现将快递收派服务免征增值税政策公告如下: 自2022年5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纳税人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快递收派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快递收派服务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8号

现将快递收派服务免征增值税政策公告如下:

自2022年5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纳税人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快递收派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特此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2年4月29日

02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便利出口退税办理 促进外贸平稳发展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9号

全文有效 2022.4.29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积极落实《税务总局等十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大出口退税支持力度促进外贸平稳发展的通知》(税总货劳发〔2022〕36号),进一步助力企业纾解困难,激发出口企业活力潜力,更优打造外贸营商环境,更好促进外贸平稳发展,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完善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

出口企业管理类别年度评定工作应于企业纳税信用级别评价结果确定后1个月内完成。

纳税人发生纳税信用修复情形的,可以书面向税务机关提出重新评定管理类别。因纳税信用修复原因重新评定的纳税人,不受《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6号发布,2018年第31号修改)第十四条中“四类出口企业自评定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评定为其他管理类别”规定限制。

二、优化出口退(免)税备案单证管理

(一)纳税人应在申报出口退(免)税后15日内,将下列备案单证妥善留存,并按照申报退(免)税的时间顺序,制作出口退(免)税备案单证目录,注明单证存放方式,以备税务机关核查。

1.出口企业的购销合同(包括:出口合同、外贸综合服务合同、外贸企业购货合同、生产企业收购非自产货物出口的购货合同等);

2.出口货物的运输单据(包括:海运提单、航空运单、铁路运单、货物承运单据、邮政收据等承运人出具的货物单据,出口企业承付运费的国内运输发票,出口企业承付费用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费发票等);

3.出口企业委托其他单位报关的单据(包括:委托报关协议、受托报关单位为其开具的代理报关服务费发票等)。

纳税人无法取得上述单证的,可用具有相似内容或作用的其他资料进行单证备案。除另有规定外,备案单证由出口企业存放和保管,不得擅自损毁,保存期为5年。

纳税人发生零税率跨境应税行为不实行备案单证管理。

(二)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纸质化、影像化或者数字化方式,留存保管上述备案单证。选择纸质化方式的,还需在出口退(免)税备案单证目录中注明备案单证的存放地点。

(三)税务机关按规定查验备案单证时,纳税人按要求将影像化或者数字化备案单证转换为纸质化备案单证以供查验的,应在纸质化单证上加盖企业印章并签字声明与原数据一致。

三、完善加工贸易出口退税政策

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进料加工出口企业,在国家实行出口产品征退税率一致政策后,因前期征退税率不一致等原因,结转未能抵减的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企业进行核对确认后,可调转为相应数额的增值税进项税额。

四、精简出口退(免)税报送资料

(一)纳税人办理委托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时,停止报送代理出口协议副本、复印件。

(二)纳税人办理融资租赁货物出口退(免)税备案和申报时,停止报送融资租赁合同原件,改为报送融资租赁合同复印件(复印件上应注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企业印章)。

(三)纳税人办理来料加工委托加工出口货物的免税核销手续时,停止报送加工企业开具的加工费普通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四)纳税人申请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时,停止报送代理出口协议原件。

(五)纳税人申请开具《代理进口货物证明》时,停止报送加工贸易手册原件、代理进口协议原件。

(六)纳税人申请开具《来料加工免税证明》时,停止报送加工费普通发票原件、进口货物报关单原件。

(七)纳税人申请开具《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时,停止报送《出口货物已补税/未退税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对于本条所述停止报送的资料原件,纳税人应当妥善留存备查。

五、拓展出口退(免)税提醒服务

为便于纳税人及时了解出口退(免)税政策及管理要求的更新情况、出口退(免)税业务申报办理进度,税务机关为纳税人免费提供出口退(免)税政策更新、出口退税率文库升级、尚有未用于退(免)税申报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已办结出口退(免)税等提醒服务。纳税人可自行选择订阅提醒服务内容。

六、简化出口退(免)税办理流程

(一)简化外贸综合服务企业代办退税备案流程

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在生产企业办理委托代办退税备案后,留存以下资料,即可为该生产企业申报代办退税,无需报送《代办退税情况备案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5号发布)和企业代办退税风险管控制度:

1.与生产企业签订的外贸综合服务合同(协议);

2.每户委托代办退税生产企业的《代办退税情况备案表》;

3.外贸综合服务企业代办退税风险管控制度、内部风险管控信息系统建设及应用情况。

生产企业办理委托代办退税备案变更后,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将变更后的《代办退税情况备案表》留存备查即可,无需重新报送该表。

(二)推行出口退(免)税实地核查“容缺办理”

1.对于纳税人按照现行规定需实地核查通过方可办理的首次申报的出口退(免)税以及变更退(免)税办法后首次申报的出口退(免)税,税务机关经审核未发现涉嫌骗税等疑点或者已排除涉嫌骗税等疑点的,应按照“容缺办理”的原则办理退(免)税:在该纳税人累计申报的应退(免)税额未超过限额前,可先行按规定审核办理退(免)税再进行实地核查;在该纳税人累计申报的应退(免)税额超过限额后,超过限额的部分需待实地核查通过后再行办理退(免)税。

上述需经实地核查通过方可审核办理的首次申报的出口退(免)税包括:外贸企业首次申报出口退税(含外贸综合服务企业首次申报自营出口业务退税),生产企业首次申报出口退(免)税(含生产企业首次委托外贸综合服务企业申报代办退税),外贸综合服务企业首次申报代办退税。

上述按照“容缺办理”的原则办理退(免)税,包括纳税人出口货物、视同出口货物、对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发生零税率跨境应税行为涉及的出口退(免)税。

上述累计申报应退(免)税额的限额标准为:外贸企业(含外贸综合服务企业自营出口业务)100万元;生产企业(含生产企业委托代办退税业务)200万元;代办退税的外贸综合服务企业100万元。

2.税务机关经实地核查发现纳税人已办理退(免)税的业务属于按规定不予办理退(免)税情形的,应追回已退(免)税款。因纳税人拒不配合而无法开展实地核查的,税务机关应按照实地核查不通过处理相关业务,并追回已退(免)税款,对于该纳税人申报的退(免)税业务,不适用“容缺办理”原则。

3.纳税人申请变更退(免)税方法、变更出口退(免)税主管税务机关、撤回出口退(免)税备案时,存在已“容缺办理”但尚未实地核查的退(免)税业务的,税务机关应当先行开展实地核查。经实地核查通过的,按规定办理相关变更、撤回事项;经实地核查发现属于按规定不予办理退(免)税情形的,应追回已退(免)税款后,再行办理相关变更、撤回事项。

七、简便出口退(免)税办理方式

(一)推广出口退(免)税证明电子化开具和使用

纳税人申请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代理进口货物证明》《委托出口货物证明》《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中标证明通知书》《来料加工免税证明》的,税务机关为其开具电子证明,并通过电子税务局、国际贸易“单一窗口”等网上渠道(以下简称网上渠道)向纳税人反馈。纳税人申报办理出口退(免)税相关涉税事项时,仅需填报上述电子证明编号等信息,无需另行报送证明的纸质件和电子件。其中,纳税人申请开具《中标证明通知书》时,无需再报送中标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的名称、地址、邮政编码。

纳税人需要作废上述出口退(免)税电子证明的,应先行确认证明使用情况,已用于申报出口退(免)税相关事项的,不得作废证明;未用于申报出口退(免)税相关事项的,应向税务机关提出作废证明申请,税务机关核对无误后,予以作废。

(二)推广出口退(免)税事项“非接触”办理

纳税人申请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证明开具及退(免)税申报等事项时,按照现行规定需要现场报送的纸质表单资料,可选择通过网上渠道,以影像化或者数字化方式提交。纳税人通过网上渠道提交相关电子数据、影像化或者数字化表单资料后,即可完成相关出口退(免)税事项的申请。原需报送的纸质表单资料,以及通过网上渠道提交的影像化或者数字化表单资料,纳税人应妥善留存备查。

税务机关受理上述申请后,按照现行规定为纳税人办理相关事项,并通过网上渠道反馈办理结果。纳税人确需税务机关出具纸质文书的,税务机关应当为纳税人出具。

八、完善出口退(免)税收汇管理

纳税人适用出口退(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有关收汇事项应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纳税人申报退(免)税的出口货物,应当在出口退(免)税申报期截止之日前收汇。未在规定期限内收汇,但符合《视同收汇原因及举证材料清单》(附件1)所列原因的,纳税人留存《出口货物收汇情况表》(附件2)及举证材料,即可视同收汇;因出口合同约定全部收汇最终日期在退(免)税申报期截止之日后的,应当在合同约定收汇日期前完成收汇。

(二)出口退(免)税管理类别为四类的纳税人,在申报出口退(免)税时,应当向税务机关报送收汇材料。

纳税人在退(免)税申报期截止之日后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的,应当在申报退(免)税时报送收汇材料。

纳税人被税务机关发现收汇材料为虚假或冒用的,应自税务机关出具书面通知之日起24个月内,在申报出口退(免)税时报送收汇材料。

除上述情形外,纳税人申报出口退(免)税时,无需报送收汇材料,留存举证材料备查即可。税务机关按规定需要查验收汇情况的,纳税人应当按照税务机关要求报送收汇材料。

(三)纳税人申报退(免)税的出口货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税务机关未办理出口退(免)税的,不得办理出口退(免)税;已办理出口退(免)税的,应在发生相关情形的次月用负数申报冲减原退(免)税申报数据,当期退(免)税额不足冲减的,应补缴差额部分的税款:

1.因出口合同约定全部收汇最终日期在退(免)税申报期截止之日后的,未在合同约定收汇日期前完成收汇;

2.未在规定期限内收汇,且不符合视同收汇规定;

3.未按本条规定留存收汇材料。

纳税人在本公告施行前已发生上述情形但尚未处理的出口货物,应当按照本项规定进行处理;纳税人已按规定处理的出口货物,待收齐收汇材料、退(免)税凭证及相关电子信息后,即可申报办理出口退(免)税。

(四)纳税人确实无法收汇且不符合视同收汇规定的出口货物,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

(五)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人申报退(免)税的出口货物收汇材料为虚假或者冒用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理,相应的出口货物适用增值税征税政策。

本条所述收汇材料是指《出口货物收汇情况表》及举证材料。对于已收汇的出口货物,举证材料为银行收汇凭证或者结汇水单等凭证;出口货物为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委托出口并由受托方代为收汇,或者委托代办退税并由外贸综合服务企业代为收汇的,可提供收取人民币的收款凭证;对于视同收汇的出口货物,举证材料按照《视同收汇原因及举证材料清单》确定。

本条所述出口货物,不包括《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第一条第二项(第2目除外)所列的视同出口货物,以及易货贸易出口货物、边境小额贸易出口货物。

九、施行时间

本公告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第四条、第五条自2022年6月1日起施行,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自2022年6月21日起施行。《废止的文件条款目录》(附件3)中列明的条款相应停止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

1.视同收汇原因及举证材料清单

2.出口货物收汇情况表

3.废止的文件条款目录

国家税务总局

2022年4月29日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便利出口退税办理 促进外贸平稳发展有关事项的公告》的解读

2022年04月29日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近日,税务总局制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便利出口退税办理促进外贸平稳发展有关事项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现解读如下:

一、《公告》出台的背景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助力外贸企业缓解困难、促进进出口平稳发展,更好发挥出口退税这一普惠公平、符合国际规则政策的效用,并从多方面优化外贸营商环境,经国务院同意,税务总局会同公安部、财政部、交通运输部、商务部、文化和旅游部、人民银行、海关总署、外汇局及银保监会等9部门印发了《税务总局等十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大出口退税支持力度促进外贸平稳发展的通知》(税总货劳发〔2022〕36号,以下简称《通知》),推出一系列出口退税支持措施,积极服务稳外贸大局。

为深入细化落实《通知》,确保出口退税支持措施落地见效,税务总局制发《公告》,细化明确精简报送资料和申报事项、简化办税流程和办理方式、优化退税管理和提醒服务等事项,供税企双方遵照执行。

二、《公告》主要内容解读

(一)《公告》优化调整了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规定,优化调整的内容主要有哪些?

答:《公告》对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规定进行了两方面的优化调整:一是要求税务部门及时完成管理类别评定工作。为确保守信企业及时享受优质服务,失信企业及时纳入从严管理,《公告》要求,税务部门应于出口企业纳税信用级别评价结果确定后的1个月内,完成企业管理类别的年度评定。二是方便纳税信用修复企业重新评定管理类别。为鼓励企业及时主动纠正失信行为,结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信用评价与修复有关事项的公告》(2021年第31号),《公告》明确,发生纳税信用修复情形的企业,可及时向税务部门提出申请,重新评定其分类管理类别,不受《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办法》有关“四类出口企业自评定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评定为其他管理类别”的规定限制。

(二)《公告》优化便捷了出口退(免)税备案单证管理,具体调整了哪些内容?

答:《公告》从以下两个方面,优化便捷了出口退(免)税备案单证管理:

一方面,优化调整备案单证种类。主要包括:一是根据海关等部门管理要求的变化实际,不再要求企业将出口货物装货单作为备案单证管理。二是为引导企业强化风险意识,提高内控质效,将企业委托报关出口货物必备的委托报关协议、发票等单据,作为备案单证管理。

另一方面,丰富备案单证留存保管方式。支持出口企业根据自身实际,灵活选择数字化、影像化或纸质化方式留存保管出口退(免)税备案单证,为企业提高单证收集整理效率提供便利,进一步减轻出口企业办税负担。

(三)《公告》完善了加工贸易出口退税政策,具体完善了哪些内容?

答:按照现行出口退税政策规定,在免抵退税计算时,出口货物征退税率之差形成的“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企业应将其从增值税进项税额中扣减。对从事进料加工出口业务的企业,其计算依据为出口金额扣除出口产品耗用保税进口料件后的余额。具体执行中,企业应先按照计划分配率(即计划进口总值在计划出口总值中的占比)计算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并在手册和账册结案后,按实际分配率进行核销。因实际分配率与计划分配率之间的差异,核销产生的多计算的“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即少计算的“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允许企业与此后产生的“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进行抵减。

目前,除“两高一资”产品外,国家对出口产品实行征退税率一致的政策。因此,免抵退税计算时,将不再产生新的“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前期少计算的“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结转,无法参与后续计算。根据国务院部署,《通知》中明确“对出口产品征退税率一致后,因征退税率不一致等原因而多转出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允许企业转入进项税额予以抵扣”。《公告》对该条规定的具体操作办法作了进一步细化,明确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进料加工出口企业,在国家实行出口产品征退税率一致政策后,因前期征退税率不一致等原因,结转未能抵减的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企业进行核准确认后,可调转为相应数额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即,企业对自身前期因征退税率不一致而多转出的增值税进项税额,经核实清楚、确认金额后,可转入进项税额予以抵扣。

(四)《公告》对多项出口退(免)税业务的报送资料进行了精简,具体精简的资料有哪些?

答:通过优化税务信息系统、深化税收大数据应用,《公告》精简优化了3个出口退(免)税申报事项的报送资料:一是在委托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环节,取消报送代理出口协议副本、复印件。二是在融资租赁货物出口退(免)税申报环节,将原需报送的融资租赁合同原件调整为合同复印件。三是在来料加工委托加工出口货物的免税核销环节,取消报送加工企业开具的加工费普通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五)《公告》取消了多项出口退(免)税证明开具申请事项所需的报送资料,具体包括哪些内容?

答:《公告》取消了4个出口退(免)税证明事项开具申请所需的报送资料:一是在《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开具申请环节,取消报送代理出口协议原件;二是在《代理进口货物证明》开具申请环节,取消报送的加工贸易手册原件、代理进口协议原件;三是在《来料加工免税证明》开具申请环节,取消报送加工费普通发票原件、进口货物报关单原件。四是在《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开具申请环节,取消报送《出口货物已补税/未退税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六)《公告》施行后,税务部门将为企业免费提供多项出口退(免)税提醒服务内容。企业是否可以根据实际,自行选择需要接受的提醒服务内容?

答:可以。为支持引导企业加速出口退税申报,税务部门设置了出口退(免)税政策更新、已办结出口退(免)税等多项提醒服务内容,供纳税人参考。企业可以根据实际,自愿选择是否接受提醒服务。对于自愿接受提醒服务的企业,使用电子税务局、国际贸易“单一窗口”等信息系统的订阅功能,即可自行“定制”需要接受的具体提醒服务内容。税务部门根据企业“定制”情况,为其提供提醒服务。

需要说明的是,由于提醒服务内容仅是帮助企业了解出口退(免)税有关情况的参考信息,不作为出口退(免)税的办理依据,因此,企业在关注提醒服务内容的同时,应根据自身实际情况,按照现行规定申报办理出口退(免)税。

(七)《公告》对外贸综合服务企业代办退税备案流程进行了哪些调整?

答:《公告》简化了外贸综合服务企业代办退税备案流程。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在生产企业完成委托代办退税备案后,即可为该生产企业申报代办退税,无需先行办理代办退税备案。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原来在代办退税备案环节,需报送的代办退税风险管控制度,改为企业留存备查。

(八)《公告》推行的出口退(免)税实地核查“容缺办理”措施,具体指什么?

答:出口退(免)税实地核查“容缺办理”措施是指,以风险可控为前提,对于按照现行规定,需实地核查通过后方可办理的首次申报退(免)税以及变更退(免)税办法后的首次申报退(免)税业务,区分不同企业的不同业务类型设置不同退(免)税限额标准。企业累计申报的退(免)税额未超限额标准前,税务部门为企业先行审核办理退(免)税;超过限额后,超额部分待实地核查通过后再行办理退(免)税。税务机关经实地核查发现,企业已办理退(免)税的业务属于按规定不予办理退(免)税情形的,应追回已退(免)税款。

需要说明的是,上述适用“容缺办理”的出口退(免)税业务,既包括企业出口货物、视同出口货物申报的出口退(免)税,也包括企业对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发生零税率跨境应税行为申报的出口退(免)税。

(九)《公告》优化调整了出口退(免)税证明开具和使用方式,主要优化调整了哪些内容?

答:主要是优化调整了《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等6类出口退(免)税证明的开具和使用方式。《公告》施行后,纳税人申请开具6类证明的,税务部门通过信息系统为其开具电子证明,并通过电子税务局、国际贸易“单一窗口”等网上渠道(以下简称网上渠道)向企业反馈电子证明。企业办理后续涉税事项时,无需另行报送纸质证明,改由税务部门自行查验电子证明信息。

需要注意的是,纳税人需要作废上述6类电子证明的,需要先行确认证明使用情况,已用于申报出口退(免)税相关事项的,不得对证明予以作废。

(十)《公告》“非接触”办理措施施行后,是否意味着企业出口退(免)税相关事项做到了申报、审核、反馈全程网上办?

答:是的。《公告》“非接触”办理措施施行后,企业申请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证明开具及退(免)税申报等事项时,按照现行规定需要现场报送的纸质表单资料,可选择通过网上渠道,以影像化或者数字化方式提交。税务部门受理申报后,使用信息系统为纳税人审核办理相关事项,并通过网上渠道反馈办理结果,做到了申报、审核、反馈的全程网上办。

(十一)《公告》优化调整了出口退(免)税收汇管理要求,主要包括了哪些内容?

答:经广泛调研企业和基层税务部门,《公告》对出口退(免)税收汇管理进行了梳理和优化,主要包括以下四方面内容:

一是减少事前申报事项。取消出口退税货物无法收汇时,需事前申报的要求,改为企业自行留存相关资料以备税务部门核查。

二是扩大视同收汇范围。对于为应对疫情等影响购买出口信用保险、无法收汇时获得保险赔款的企业,将未收汇则不能退税的政策,调整为将保险赔款视同收汇,予以办理退税。

三是实施分类精准管理。(1)对于存在出口退税分类管理类别为四类、提供过虚假或冒用收汇材料等高风险情形的企业,强化风险防范,要求企业在申报退(免)税时提供收汇材料;(2)对于不存在上述高风险情形的企业,在申报退(免)税时无需报送收汇材料,留存备查即可。

四是区分情况进行处理。(1)对于未按规定收汇且不符合视同收汇规定的出口货物,不得办理出口退(免)税;待收齐收汇材料后,可继续按规定申报办理出口退(免)税。(2)对于确实无法收汇且不符合视同收汇规定的出口货物,则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

(十二)《公告》中的八条措施内容分三步实施,这样安排的主要考虑是什么?

答:《公告》是对《通知》的具体细化,涉及多项出口退税支持举措。为确保措施精准便捷、直达快享,我们在会同相关部门加紧开发升级相关信息系统的前提下,结合系统改造难度、措施实现速度,对《公告》中八条措施的实施时间进行了安排:5月1日施行三条措施,6月1日施行两条措施,6月21日再施行三条措施,实现出口退税支持举措“长流水、不断线、打连发、呈递进”,持续增进出口企业退税服务体验感,不断为出口企业减负担、增便利、添活力。

03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办公厅关于印发《2022年助力小微市场主体发展“春雨润苗”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

税总办纳服发〔2022〕29号

全文有效 2022.4.26

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商联:

现将《2022年助力小微市场主体发展“春雨润苗”专项行动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办公厅

2022年4月26日

2022年助力小微市场主体发展“春雨润苗”专项行动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实施新的组合式税费支持政策决策部署,持续推进落实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进一步巩固拓展党史学习教育成果,国家税务总局与全国工商联决定,结合“我为纳税人缴费人办实事暨便民办税春风行动2.0版”,联合开展2022年助力小微市场主体发展“春雨润苗”专项行动(以下简称“春雨润苗”行动),特制定本方案。

一、行动内容

2022年“春雨润苗”行动以深入推进落实各项新的组合式税费支持政策,助力市场主体增信心、强创新、解难题为抓手,通过部门间紧密协作发挥合力,为小微市场主体提供“政策暖心、服务省心、解难舒心、护助可心”系列服务,让各项税费支持政策和创新服务举措及时惠及小微市场主体,以“春风化雨”滋润“小微之苗”,助力小微市场主体行稳致远、发展壮大。

——“惠苗有知”。加大政策宣传与精准推送力度,推动提升新的组合式税费支持政策知晓度,扩大退税减税降费红利账单推送范围,持续推进“政策直达、红利得享”,帮助小微市场主体固根本、增信心。

——“助苗有感”。不断简化办税缴费程序,将重点支持与精准帮扶相结合,推动重点行业、重点类型市场主体转型升级,持续推进“提效办理、重点扶助”,帮助小微市场主体提效率、添动力。

——“扶苗有效”。落实常态化问题响应联动机制,规范强化税银互动,推广信用贷款助解融资难题,加强信息数据融通并做好风险提示,持续推进“真应诉求、纾困解难”,帮助小微市场主体顺心气、强底气。

——“护苗有力”。巩固加强部门多级会商和政企对话机制,聚焦企业发展探索开展“税意达”行为洞察研究、税企直联和典型性调查等工作,持续推进“长效机制、久久为功”,帮助小微市场主体稳发展、行长远。

二、行动安排

本次行动共推出“政策暖心”“服务省心”“解难舒心”“护助可心”4大类主题活动,贯穿12项服务措施,按照总体设计、层层分解、分步推进的原则具体实施。

(一)开展“政策暖心”活动

各级税务机关及工商联联合开展“政策暖心”税费支持政策宣传辅导活动,进一步携手扩大政策宣传辅导范围、拓展渠道方式、送达政策红利,通过提升政策关注度、知晓度,合力做到“惠苗有知”。

1.优惠政策精准直达。各级税务机关以税收大数据为支撑,精准搜集涉税业务需求,结合纳税人缴费人办税缴费行为,分析确定涉税政策标签,主动智能匹配适宜不同小微市场主体的税费优惠政策,通过电子税务局开展精准推送。有条件地区的税务机关探索依托各地征纳沟通平台建立“精准推送-智能提醒-回访研判”闭环机制,对推送结果强化跟踪评估和动态监测。各地税务机关及工商联根据小微市场主体需求打造组合政策“套餐”,共同梳理制作具有区域特色、实操简便、易于理解的多媒体税宣产品,通过税务机关和工商联新媒体平台等渠道实现精准送达。

2.培训辅导精细滴灌。各地税务机关及工商联共同组建“税商企零距离”政策培训工作组,主动问计问需,量身定制培训辅导内容,联合开展“滴灌式”政策培训辅导;根据疫情防控要求,着力拓展线上辅导渠道,结合新媒体形式特点,围绕落实税费支持政策和小微市场主体关心的热点问题开展针对性在线宣讲,扩大政策辅导覆盖面;联合开展商会系列培训课程,在各级工商联所属商会设立税收志愿者,定期开设小微市场主体减税降费政策、创业辅导等公益讲堂,在讲解最新政策的同时解答企业日常税务问题。

3.宣传宣讲协力共治。各地税务机关及工商联联合各大高校设立“助力大学生就业创业税费服务站”,广泛动员院校学生参与办税体验活动,了解税费政策和办税缴费流程,组织税费专家顾问团队为大学生上好“就业创业税费第一课”;结合各地实际需求,在有条件的村镇(社区)设立税费服务站,聘任村镇(社区)干部担任“协税服务员”,积极为从事地方产业的小微市场主体和村民(社区居民)提供税费优惠政策宣传讲解,“税村共治”助力乡村振兴。

4.红利账单推送扩围。各级税务机关及工商联协同做好退税减税降费红利账单推送的推广工作,借鉴前期试点经验,进一步细化账单评估、优化功能、完善流程,建立常态化推送机制,持续提升推送质效;联合做好红利账单宣传推介,持续提高新的组合式税费支持政策及企业获益的知晓度,扩大红利账单推送的良好社会效应。

(二)开展“服务省心”活动

各级税务机关及工商联联合开展“服务省心”税费服务优化体验活动,聚焦体验办税缴费创新服务举措,聚焦助力重点行业、重点类型企业发展,通过提升服务便利性、质效性,合力做到“助苗有感”。

5.税费办理快办优办。各级税务机关进一步提升小微市场主体税费优惠政策享受的便利度,持续优化相关办理流程,提供更多更好的信息资料预填免填服务,落实好加快出口退税办理进度、不断拓展“非接触式”办税缴费服务等工作。充分发挥基层工商联及所属商会的组织作用,会同当地税务机关组织小微市场主体积极参与办税缴费流程优化体验活动,积极反馈办税缴费流程意见建议。

6.重点企业赋能助力。各级税务机关及工商联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大力培育促进“专精特新”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的决策部署,认真落实《为“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办实事清单》和“一户一档”“一户一策”服务,推动更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成长为“小巨人”企业。各地工商联认真贯彻《全国工商联关于服务小微企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全国工商联关于推动民营企业“专精特新”发展的意见》,常态化开展创新型成长型民营企业发掘培育、数据库建设和赋能行动,联合各级税务机关与赋能机构,共同为创新型成长型民营企业提供服务,探索形成合作平台和长效机制。

(三)开展“解难舒心”活动

各级税务机关及工商联联合开展“解难舒心”助企纾困活动,采取联合调研问需、快速响应诉求、推广信用贷款等方式切实为企业解决堵点难点,通过提升惠企针对性、实效性,合力做到“扶苗有效”。

7.问题诉求快速响应。各地税务机关及工商联通过联合召开税企座谈会、问卷调查、上门走访等方式,及时收集小微市场主体反映强烈的堵点和普遍关注的难点,充分听取市场主体诉求和意见建议,主动为企业把脉问诊、答疑释惑、纾困解难;进一步完善双方已经建立的小微企业诉求联动响应机制,通过工商联及所属商会收集到的小微企业涉税诉求,税务部门将第一时间做好受理、转办、处理、反馈等各环节工作,确保“件件有回复”,以诉求响应的加速度和纾困解难的精准度提升小微企业满意度。

8.税银互动以信换贷。各级税务机关及工商联要重视加强对民营企业、中小微企业的金融支持,增进与银保监部门和银行业金融机构合作,持续规范强化税银互动、推广信用贷款,在确保数据安全、保护纳税人缴费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充分发挥税务部门“银税互动”和工商联“助微计划”的品牌效应和实践效应,助力提高企业贷款获得率,缓解企业融资难题。

9.数据赋能风险提示。各地税务机关及工商联以小微市场主体发展需求为导向,依托税收大数据和工商联信息渠道,联合为小微市场主体融入大企业配套牵线搭桥,推动形成大企业带动小微市场主体发展、小微市场主体为大企业注入活力的融通发展新格局。各级税务机关强化小微市场主体涉税风险提示预警,综合运用征纳沟通平台、工商联企业服务平台等多种渠道,及时向企业推送涉税风险点,提示提醒可能存在的风险,帮助小微市场主体做好风险事前防控。

(四)开展“护助可心”活动

各级税务机关及工商联联合开展“护助可心”服务小微成长发展活动,探索开展行为洞察研究和直联典型调查跟踪,做好精准分析和重点破题解题,通过提升企业健康值和成长值,合力做到“护苗有力”。

10.行为洞察关注发展。在部分地区税务机关开展“税意达”行为洞察试点工作,持续关注小微市场主体发展情况,对其行为偏好进行多维度动态分析,促进税务部门更好送达真知、主动精细服务。在试点研究基础上,各地税务机关可与工商联配合,积极推进“税意达”行为洞察试点研究成果的实践应用,重点围绕落实落细小微市场主体税费优惠政策、持续提高纳税人缴费人办税缴费遵从度等方面,不断优化改进“税意达”应用产品,并适时扩大推广覆盖。

11.典型调查跟踪成长。各级税务机关及工商联积极主动开展企业直联和典型调查工作,吸收相关业务部门、工商联、事务所、企业中的专业人才组建课题团队,调研小微市场主体创立、经营、发展等各阶段中的涉税成长难题,开展典型性分析,了解企业发展现状和问题背景,分析制约发展的瓶颈和原因,努力寻找破题对策和途径,为不断优化税费服务提供决策支持。

12.网格服务共同护航。各地税务机关及工商联在实施属地化、专业化管理基础上,以基层政府网格化管理为依托,主动探索建立“税务+工商联+基层政府”网格化服务模式,构建网格化服务团队,巩固加强部门多级会商和政企对话机制,共同打造常态化、长效化、精细化服务,为小微市场主体持续健康发展保驾护航。

三、行动要求

(一)坚持党建引领,有序统筹推进。各级税务机关及工商联要充分认识“春雨润苗”行动持续开展的重要意义,与推进党史学习教育常态化长效化结合起来,坚持党建引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制定好本地实施方案,细化措施和责任分工,进一步完善配套机制,确保各项工作有序推进。

(二)注重部门联动,强化协同配合。各级税务机关及工商联要建立健全“春雨润苗”行动双方定期沟通机制,强化协同配合、相互主动对接、凝聚协作合力,进一步发挥各自优势,构建良好工作格局。

(三)加强指导督导,确保工作落实。各级税务机关及工商联要加强对本系统的行动督导和业务指导,联合对重点举措实施情况开展跟踪评估、问责问效,对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和建议及时共商共议,明确解决方案和改进方向,确保各项行动措施顺利开展、有效落实。

(四)发掘创新亮点,积极宣传推广。各级税务机关及工商联要勇于守正创新、精于发掘亮点,在打造特色化行动措施的同时,积极探索开展创新举措的复制推广;要总结好阶段性、创新性工作成果,做好经验提炼和案例归集,并有序开展宣传,持续提升行动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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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发布《免征车辆购置税的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目录》(第五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2年第8号

全文有效 2022.4.21

为贯彻落实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更好服务市场主体,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有关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35号)、《国家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有关管理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20号)相关规定,现将《免征车辆购置税的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目录》(第五批,附《免申请列入〈免征车辆购置税的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目录〉车辆名称清单》)予以发布。

特此公告。

附件:免征车辆购置税的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目录(第五批)

国家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2022年4月21日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发布〈免征车辆购置税的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目录〉(第五批)的公告》的解读

2022年04月28日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现就《国家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发布〈免征车辆购置税的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目录〉(第五批)的公告》(以下简称本公告)相关事项解读如下:

一、本公告出台的背景

自2019年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法》实施,至2021年1月1日《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有关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35号,以下简称35号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有关管理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20号,以下简称20号公告)实施前,税务总局参照交通部门以往的管理模式规定,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以下简称专用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实行以下工作机制,即由相关企业通过工业和信息化部信息采集系统,提交将车型列入《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免税图册》(以下简称《免税图册》)的申请,工信部将相关信息传递给税务总局,税务总局审核编列发布《免税图册》,纳税人依据《免税图册》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免税。

为切实落实国务院优化营商环境改革要求,提高纳税服务水平,更好地维护纳税人权益,进一步提升专用车辆免税管理的精确性、便捷性和及时性,35号公告和20号公告进一步优化专用车辆免税管理机制,对专用车辆实行《免征车辆购置税的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管理,车辆生产企业、进口车辆经销商或个人(以下简称申请人)按要求通过工信部“免征车辆购置税的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管理系统”,提交将车型列入《目录》的申请材料,国家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委托工业和信息化部装备工业发展中心(以下简称装备中心)对申请人所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技术审查。装备中心按照《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技术要求》(以下简称《技术要求》)依规开展技术审查,并将通过审查的车型列入拟发布的《目录》并提请国家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目录》。为减轻企业负担、简化操作流程,在《目录》中附设《免申请列入〈免征车辆购置税的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目录〉车辆名称清单》(以下简称《清单》)。已经列入《目录》或《清单》的专用车辆,申请人在上传车辆电子信息时标注免税标识,主管税务机关依据车辆电子信息中标注的免税标识办理免税事宜。

二、《目录》涵盖的企业和车型

第五批《目录》为今年首次发布的《目录》,涵盖了278家企业的1006个车型。本批《清单》新增3款车辆,分别是绿化喷洒车、洒水车、洗扫车,包括本批《目录》附设的《清单》在内,《清单》共涵盖了69款车辆。

三、车型未通过技术审查后申请人如何处理

(一)车型未通过技术审查的几种情形

申请人通过申报系统提交相关资料。对不符合技术要求、材料提交不全或者填写有误的车型,装备中心给予“不通过”的结论。举例说明:

1.甲公司申请将XXX型通讯车列入《目录》,该车辆额定载质量(生产厂家为车辆设定的最大允许装载质量)小于1000kg,但企业提供的专用装置在车厢地板上的投影面积小于车厢地板面积的50%,不属于专用车辆。

2.乙公司申请将XXX压缩式垃圾车列入《目录》,该车辆装备有液压机和填塞器,为垃圾自行压实装入、转运和卸料的专用自卸运输车,以载运垃圾为主要目的,不属于专用车辆。

3.丙公司申请将XXX型宣传消防车列入《目录》,该车辆为装备有影像、音响和发电设备,用于消防知识宣传的厢式专用作业汽车;但其专用装置多为可移动的装置及设备,未被固定在车体上,不属于专用车辆。

(二)车型未通过技术审查后申请人如何处理

第一步,若申请人不认可装备中心技术审查结论,可以通过申报系统随时重新申报;在重新申报时,可对装备中心技术审查结论提出自己的意见,并提供相应的佐证材料;装备中心重新给予技术审查结论。

第二步,若申请人仍不认可装备中心技术重新审查结论,一是可以通过工信部12381公共服务电话平台咨询、建议、投诉;工信部按照统一受理、按责办理、统一回复、统一督办和统一评价的原则,提供对外公共服务“一站式”服务。二是可以以信函的形式向工信部反映相关问题。

四、如何确定列入《清单》中的专用车辆

为简化操作流程,减轻企业负担,税务总局与工业和信息化部根据多年来专用车辆免税的税收实践及车辆技术标准的实际情况,在20号公告中编列了《免申请列入〈免征车辆购置税的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目录〉车辆名称清单》。

本公告将工业和信息化部装备中心在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完全满足20号公告附件1《技术要求》的、并建议列入《清单》的绿化喷洒车、洒水车、洗扫车3种专用车辆列入《清单》。

凡是列入《清单》的专用车辆,申请人无需再申请列入《目录》,可直接在上传车辆电子信息时标注免税标识。

五、申请人在什么情形可以重新标注免税标识

依据现行重新标注免税标识的规定,第五批《目录》发布前已出厂销售的专用车辆,申请人可在所销售车辆的车型列入第五批《目录》后,在所销售车辆的车辆电子信息中重新标注免税标识,重新上传,纳税人据此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免税手续。

举例说明:A公司于2022年3月25日销售给B纳税人一台未列入《目录》的车辆,A公司上传车辆电子信息时未标注免税标识;随后国家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的第五批《目录》包含了上述销售车辆的车型,A公司在第五批《目录》发布后,可以修改B纳税人所购车辆的车辆电子信息,标注免税标识并重新上传。

六、重新标注免税标识后纳税人应如何处理

如果纳税人尚未缴纳车辆购置税,可以凭申请人重新标注免税标识的车辆电子信息及相关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免税。

如果纳税人已缴纳车辆购置税,在申请人重新标注免税标识并上传信息之后,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税,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申请人重新标注的免税标识及相关资料,依法退还纳税人已缴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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