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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稽查:税率选择错误定偷税、股权转让印花税被查

访问量:257 | 作者:南京薪算盘财务管理有限公司 | 2022-05-06 03:22:31

摘要:苏尼特右旗***商贸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152***13RRK855): 因采用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无法向你公司送达税务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向你公司公告送达《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锡税稽罚告〔2022〕2号),文书内容如下:

1、适用税率选择错误按偷税处理:罚款2倍

税务文书送达公告(苏尼特右旗***商贸有限公司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

国家税务总局锡林郭勒盟税务局稽查局2022年第1号送达公告

发布时间:2022-04-11 来源:锡盟税务局

苏尼特右旗***商贸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152***13RRK855):

因采用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无法向你公司送达税务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向你公司公告送达《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锡税稽罚告〔2022〕2号),文书内容如下:

对你公司(地址: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苏尼特右旗***号)的税收违法行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税务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拟作出的处罚决定:

你公司2021年1月7日销售“非金属矿物制品*矿渣”价税合计金额248,200.00元。2021年1月19日销售“非金属矿物制品*矿渣”价税合计金额248,200.00元。2021年2月2日销售“非金属矿物制品*矿渣”价税合计金额89,199.68元。以上销售额你公司按3%的税率开具了59份增值税专用发票。2021年2月按简易征收办法申报1月属期计税销售额240,970.75元,缴纳增值税7,229.12元。

你公司2021年1月属期实际应申报销售额439,292.04元,按13%税率申报增值税销项税额57,107.96元,2021年2月属期实际申报销售额78,937.77元,按13%税率申报增值税销项税额10,261.91元。以上合计应补缴增值税60,140.75元(57,107.96+10,261.91-7,229.12)。

你公司造成少缴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水利建设基金。2021年度你公司应补缴城市维护建设税3,007.04元,应补缴教育费附加1,804.23元,应补缴地方教育费附加1,202.82元,应补缴水利建设基金518.23元。

你公司未按照“购销合同”足额申报缴纳印花税,2021年度你公司应补缴“购销合同”印花税103.40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你公司采取虚假纳税申报和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的手段,造成少缴增值税60,140.75元、城市维护建设税3,007.04元、印花税103.40元的行为属于偷税行为。拟对你单位处以少缴税款2倍的罚款,即126,502.38元。

二、你公司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请在我局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到我局进行陈述、申辩或自行提供陈述、申辩材料;逾期不进行陈述、申辩的,视同放弃权利。

三、若拟对你公司罚款10000元(含10000元)以上,或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你单位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可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本局书面提出听证申请;逾期不提出,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请你公司及时到我局(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锡林浩特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阿巴嘎街15号)领取《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锡税稽罚告〔2022〕2号)正本,否则,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上述《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锡税稽罚告〔2022〕2号)正本被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锡林郭勒盟税务局稽查局

2022年4月11日

2、股权转让印花税被税务稽查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

津税一稽处〔2022〕89号

天津***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120***0540B)

我局(所)于2021年12月21日至2022年3月11日对你(单位)(地址:天津市河西区***)2014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纳税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 违法事实

2014年4月30日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转让金额37000000元。未申报缴纳印花税。

二、 处理决定及依据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第二项、第三条第三款、第五条第二款、第七条和第八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1〕155号第十条规定,你单位应按“产权转移书据”税目补缴2014年4月印花税18500(37000000*0.05%)元。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河西区税务局将上述税款及滞纳金缴纳入库,并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逾期未缴清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强制执行。

你(单位)若同我局(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税务机关(印章)

二O二二年三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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