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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热点税务答疑精选

访问量:237 | 作者:南京薪算盘财务管理有限公司 | 2022-04-19 11:11:58

摘要:问题内容:总公司在合肥市,中介服务业,职工36人,年末资产总额871万元、2021年营业收入1179.74万元。分公司在滁州市12人,年末总资产127万元,2021年度营业收入127万元。分公司原税务登记为独立核算、自行申报纳税。总公司享受所得税小微企业优惠,分公司还可以享受所得税小微企业优惠吗?

1、分公司所得税

咨询对象:安徽

留言时间:2022-04-03

问题内容:总公司在合肥市,中介服务业,职工36人,年末资产总额871万元、2021年营业收入1179.74万元。分公司在滁州市12人,年末总资产127万元,2021年度营业收入127万元。分公司原税务登记为独立核算、自行申报纳税。总公司享受所得税小微企业优惠,分公司还可以享受所得税小微企业优惠吗?

答复机构:安徽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2022-04-08

答复内容: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12366纳税缴费服务中心答复: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现行企业所得税实行法人税制,企业应以法人为主体,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由于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其经营情况应并入企业总机构,由企业总机构汇总计算应纳税款,并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企业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总机构及其各分支机构的从业人数、资产总额、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依据合计数判断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安徽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2、违约金能否税前扣除,需要哪些资料和手续

咨询对象:浙江

留言时间:2022-04-04

问题内容:违约金能否税前扣除,需要哪些资料和手续

答复机构:浙江省

答复时间:2022-04-08

答复内容:浙江12366中心答复:您好:您在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

第八条 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第十条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不得扣除:

(一)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

(二)企业所得税税款;

(三)税收滞纳金;

(四)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五)本法第九条规定以外的捐赠支出;

(六)赞助支出;

(七)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

(八)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规定:

第五条 企业发生支出,应取得税前扣除凭证,作为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相关支出的依据。

第六条 企业应在当年度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汇算清缴期结束前取得税前扣除凭证。

第九条 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以下简称“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

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判断标准是个人从事应税项目经营业务的销售额不超过增值税相关政策规定的起征点。

税务总局对应税项目开具发票另有规定的,以规定的发票或者票据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第十条 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不属于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单位的,以对方开具的发票以外的其他外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个人的,以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虽不属于应税项目,但按税务总局规定可以开具发票的,可以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3、付给个人的佣金符合什么条件可以税前扣除,需要哪些凭证

咨询对象:浙江

留言时间:2022-04-04

问题内容:付给个人的佣金符合什么条件可以税前扣除,需要哪些凭证企业优惠吗?

答复机构:浙江省

答复时间:2022-04-08

答复内容:浙江12366中心答复:您好:您在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

第八条 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规定:

第五条 企业发生支出,应取得税前扣除凭证,作为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相关支出的依据。

第六条 企业应在当年度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汇算清缴期结束前取得税前扣除凭证。

第九条 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以下简称“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

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判断标准是个人从事应税项目经营业务的销售额不超过增值税相关政策规定的起征点。

税务总局对应税项目开具发票另有规定的,以规定的发票或者票据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第十条 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不属于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单位的,以对方开具的发票以外的其他外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个人的,以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虽不属于应税项目,但按税务总局规定可以开具发票的,可以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4、统借统贷下属单位的判断

咨询对象:四川

留言时间:2022-04-06

问题内容:我集团内母公司向银行借款,再将这笔借款借给孙公司(三级公司),资金流清晰,利率等均符合统借统贷的政策要求,是否可以按统借统贷的政策?

答复机构:四川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2022-04-07

答复内容:四川12366纳税缴费服务热线: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金融机构统借统还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2000〕7号)的规定:“对企业主管部门或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等单位向金融机构借款后,将所借资金分拨给下属单位(包括独立核算单位和非独立核算单位),并按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向下属单位收取用于归还金融机构的利息不征收营业税。如果统借方将资金分拨给下属单位,不得按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向下属单位收取利息,否则,将视为具有从事贷款业务的性质,应对其向下属单位收取的利息全额征收营业税。”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第二十一条规定:“企业集团或其成员企业统一向金融机构借款分摊集团内部其他成员企业使用的,借入方凡能出具从金融机构取得借款的证明文件,可以在使用借款的企业间合理地分摊利息费用,使用借款的企业分摊的合理利息准予在税前扣除。”

以上答复仅供参考,如有其他疑问请联系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5、小规模纳税人相关问题咨询

咨询对象:四川

留言时间:2022-04-06

问题内容:小规模纳税人

1、税点:2022年4月前,专票/普票税点1%;2022年4月及之后,专票3%、普票免税。

2、专用发票:一直需要缴税;

3、普通发票:2022年4月前,每个季度有45万的免税额度;2022年4月及之后,免税,无金额限制。

请老师帮忙看一下我的理解是否准确呢,谢谢老师

答复机构:四川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2022-04-07

答复内容:四川12366纳税缴费服务热线: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2022年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政策分为两段:

1月1日至3月31日,执行的政策是: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4月1日至12月31日,执行的政策是: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

根据15号公告规定,可以享受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应税销售收入,仅为纳税人取得的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对于纳税人取得的适用5%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仍应按照现行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

小规模纳税人不涉及进项税额抵扣问题,可以根据实际经营情况和下游企业抵扣要求,对自己取得的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部分享受免税政策,部分放弃免税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纳税人放弃免税无需提供书面声明材料,在开具3%等征收率发票时系统会记录纳税人未开具免税发票的原因。

6号公告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的,应按规定开具免税普通发票。需要强调的是,小规模纳税人应开具税率栏次标注“免税”的普通发票,而不要选择3%、1%、0等征收率

小规模纳税人取得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放弃免税、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开具征收率为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5号公告已经明确,小规模纳税人3%征收率减按1%征收增值税政策,截至今年3月31日到期。到期之后,纳税人开展相关业务的征收率,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和《营改增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附件1)规定的3%。因此,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4月1日之后的业务,小规模纳税人取得适用3%征收率的销售收入,选择放弃免税、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开具3%征收率的专用发票,不能再开具1%征收率的专用发票。

以上答复仅供参考,如有其他疑问请联系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6、股权激励所得税

咨询对象:四川

留言时间:2022-04-07

问题内容:母公司在香港上市,对境内子公司员工股权激励,境内子公司按股份支付确认的成本费用能否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答复机构:四川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2022-04-07

答复内容:四川12366纳税缴费服务热线: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我国居民企业实行股权激励计划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8号):二、上市公司依照《管理办法》要求建立职工股权激励计划,并按我国企业会计准则的有关规定,在股权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时,按照该股票的公允价格及数量,计算确定作为上市公司相关年度的成本或费用,作为换取激励对象提供服务的对价。上述企业建立的职工股权激励计划,其企业所得税的处理,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对股权激励计划实行后立即可以行权的,上市公司可以根据实际行权时该股票的公允价格与激励对象实际行权支付价格的差额和数量,计算确定作为当年上市公司工资薪金支出,依照税法规定进行税前扣除。

(二)对股权激励计划实行后,需待一定服务年限或者达到规定业绩条件(以下简称等待期)方可行权的。上市公司等待期内会计上计算确认的相关成本费用,不得在对应年度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扣除。在股权激励计划可行权后,上市公司方可根据该股票实际行权时的公允价格与当年激励对象实际行权支付价格的差额及数量,计算确定作为当年上市公司工资薪金支出,依照税法规定进行税前扣除。

(三)本条所指股票实际行权时的公允价格,以实际行权日该股票的收盘价格确定。

三、在我国境外上市的居民企业和非上市公司,凡比照《管理办法》的规定建立职工股权激励计划,且在企业会计处理上,也按我国会计准则的有关规定处理的,其股权激励计划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可以按照上述规定执

以上答复仅供参考,如有其他疑问请联系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7、限制性股票 企业所得税扣除问题

咨询对象:四川

留言时间:2022-04-07

问题内容:我公司2020年7月授予员工限制性股票200万股,授予价2元,登记日公允价值5元,2021年7月员工达到业绩解锁条件,解锁50%的限制性股票,流通日股票市价12元。

问题:所得税税前扣除的费用是否为200*50%*(12-2)=1000万元。

2020年-2021年度等待期内计算的成本费用已纳税调增,2021年度达到解锁条件的部分,是否应纳税调减1000万元?

答复机构:四川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2022-04-08

答复内容:四川12366纳税缴费服务热线: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企业在限售股解禁前将其持有的限售股转让给其他企业或个人,其企业所得税问题按以下规定处理:1.企业应按减持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限售股取得的全部收入,计入企业当年度应税收入计算纳税。2.企业持有的限售股在解禁前已签订协议转让给受让方,但未变更股权登记、仍由企业持有的,企业实际减持该限售股取得的收入依照本条第一项规定纳税后,其余额转付给受让方的,受让方不再纳税。

以上答复仅供参考,如有其他疑问请联系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8、关于租用他人土地自建房的房产税问题

咨询对象:四川

留言时间:2022-04-08

问题内容:租用他人土地建自用房,租金需要加入房产原值计房产税吗,如果无租使用呢?出租方给的土地出让金与我的房产税计税基础无关吧?

答复机构:四川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2022-04-08

答复内容:四川12366纳税缴费服务热线: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121号)文件规定:“三、关于将地价计入房产原值征收房产税问题,对按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无论会计上如何核算,房产原值均应包含地价,包括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价款、开发土地发生的成本费用等。宗地容积率低于0.5的,按房产建筑面积的2倍计算土地面积并据此确定计入房产原值的地价。”

以上答复仅供参考,如有其他疑问请联系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9、小规模开票问题

咨询对象:天津

留言时间:2022-04-08

问题内容:小规模纳税人取得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享受免税政策后,应如何开具发票?

答复机构: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答复时间:2022-04-08

答复内容: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等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6号)的规定:“ 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的,应按规定开具免税普通发票。纳税人选择放弃免税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开具征收率为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纳税缴费服务热线或主管税务机关。

10、六税两费优惠

咨询对象:天津

留言时间:2022-04-08

问题内容:哪些纳税人可以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

答复机构: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答复时间:2022-04-08

答复内容: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均可以按规定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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