访问量:288 | 作者:南京薪算盘财务管理有限公司 | 2022-04-02 04:05:16
1、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2022年4月1日后,能否放弃免税优惠,开具给客户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答复:可以的。
参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等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6号)解读中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取得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可以选择放弃免税、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果纳税人选择放弃免税、对部分或者全部应税销售收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当开具征收率为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并按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
2、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2022年4月1日后,是否允许继续开具1%的发票?
答复:不可以的。3%降至1%优惠政策2022年3月31日到期。4月1日以后若是放弃免税的话只能开具征收率为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但是提醒大家,若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22年3月31日前的业务,可以开具1%征收率的发票。
参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等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6号)解读中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取得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是否适用免税政策,应根据纳税人取得应税销售收入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进行判断,纳税人取得适用3%征收率的销售收入,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22年4月1日至12月31日的,方可适用免税政策,若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22年3月31日前的,则应按照此前相关政策规定执行。
3、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2022年4月1日后,增值税免征是否适用5%征收率的业务?
答复:不可以的。4月1日后增值税免税优惠只适用于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不适用于5%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5%主要有销售不动产、出租不动产、劳务派遣和安保服务差额征税等。
参考:《关于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5号)规定,自2022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
4、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2022年4月1日后,增值税免征了如何填报增值税申报表哪一行?
答复:需要具体区分情况对待:
1、若是销售额没有达到15万或45万的标准,填在“小微企业免税销售额或未达起征点销售额”,没有其他免税,不需要另外填写附表中的减免税明细表。
2、若是销售额超过15万或45万的,填写申报时应填在“其他免税销售额”栏次,而且需要填写附表中的减免税明细表。
参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等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6号)解读中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5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45万元,下同)的,免征增值税的销售额等项目应当填写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小微企业免税销售额”或者“未达起征点销售额”相关栏次,如果没有其他免税项目,则无需填报《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合计月销售额超过15万元的,免征增值税的全部销售额等项目应当填写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其他免税销售额”栏次及《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对应栏次。
上述月销售额是否超过15万元,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2021年第5号)第一条和第二条确定。
5、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2022年4月1日后,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上还有余额,是之前转登记纳税人尚未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以及转登记日当期的期末留抵税额,这部分金额如何处理?
答复:做个结转凭证,也就是截至2022年3月31日的余额,在2022年度可分别按照之前业务性质计入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投资资产、存货等相关科目,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
参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等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6号)解读中规定,2018年至2020年,连续三年出台了转登记政策,转登记纳税人尚未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以及转登记日当期的期末留抵税额按规定需计入“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用于对其一般纳税人期间发生的销售折让、退回等涉税事项产生的应纳税额进行追溯调整。目前,转登记政策已执行到期,对该科目核算的相关税额应如何处理,本公告第四条明确规定,因转登记计入“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科目核算、截至2022年3月31日的余额,在2022年度可分别计入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投资资产、存货等相关科目,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对此前已税前扣除的折旧、摊销不再调整;对无法划分的部分,在2022年度可一次性在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