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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些细节问题尚值得琢磨,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政策和细则发布

访问量:228 | 作者:南京薪算盘财务管理有限公司 | 2022-04-02 03:56:51

摘要: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的传闻坊间流传已久,今天不仅两部门文件发布、总局实施细则也出台了。文件字数不多,但优惠重大,小微企业都非常关注。但细读两个文件,我们认为还是有些细则值得琢磨。

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的传闻坊间流传已久,今天不仅两部门文件发布、总局实施细则也出台了。文件字数不多,但优惠重大,小微企业都非常关注。但细读两个文件,我们认为还是有些细则值得琢磨。

1、两部门文件的标题是“关于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的公告”,内容里面也是“自2022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但在文件前面,有一个大标题“为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发展”。我们最怕这种标题。现在问题是,你这里“为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发展”仅仅是一个口号(即文件是为了响应党中央、国务院支持小微企业发展而发,但所有小规模纳税人都享受),还是也属于文件限定条件(即必须是小微企业中的小规模纳税人),这个对文件实际执行有很大的差异。比如,我是一家投资公司,资产规模20亿以上,但一开始投资没有取得收入,认定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2022年4月-12月间,取得一笔9000万的利息收入。如果仅按小规模纳税人来看,我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的待遇。但如果加上小微企业这个限定条件,资产规模肯定超标了,就不能享受。当然,我相信,这个减免税优惠一定会做到申报系统中自动判断,此时“小微企业”是否作为判定条件自然在进行申报系统程序开发的时候就要明确了。

2、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按1%税率的优惠政策执行期到2022年3月31日。但总局6号公告明确,自2022年4月1日起,小规模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票,税率就变为3%了。所以,可能对于部分小规模纳税人,如果有必须开专票的业务,这个政策实际和原先1%比可能抵免了部分优惠效果。特别是对于原先那些本身就不达增值税起征点的小规模纳税人,且有很多必须开增值税专票的业务,新政策实施后反而会出现税负增加的情况。为此,我们做了一个新政实施后,对小规模纳税人税负升降的总结:

3、第三个重要的文件是“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粗一看这个表述,很多房地产企业可能高兴了,终于可以不预交增值税了。但这句话如何理解有争议。如果看文件大标题,明确是小微企业,那这里也只能是小微企业使用3%预缴率的暂停预缴。所以,如果我们在这句话前面加两个字“其中”,即“其中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这样就大大增强了文件的确定性,更加严谨。

4、当然,部分房地产公司还是想看看能否争取套15号公告去避免预缴增值税。比如,我现在新办项目公司就一开始认定为小规模纳税人,前期建设阶段付款暂不接受增值税专票,等后期正式开全款票环节转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这里,同样看第一个问题,受不受“小微企业”的限制,房地产企业中小微企业资产总额不能超5000万,按这个标准基本没戏。如果不卡“小微企业”,地产是否可以套这个政策可能有空间,但有损失土地成本后期增值税差额扣除的风险。

5、免税开什么样的发票,这个应该是总局来具体定了。从增值税原理来看,免税发票,应该在税率栏直接打“免税”字样,不要去开0%税率发票。不过对于小规模纳税人,你开出0%税率发票也没有影响,他也没进项税去免、抵、退。所以,严谨一点,增值税开票系统还是把免税、零税率、不征税,在“税率”这一栏通过不同的标识区分开来,也方便后期统计。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5号 

为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现将有关增值税政策公告如下:

2022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应对疫情部分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7号)第一条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2年3月31日。

特此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2年3月24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等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6号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新的组合式税费支持政策的重大决策部署,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发展,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的公告》(2022年第15号)的规定,现就将有关征管事项公告如下:

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的,应按规定开具免税普通发票。纳税人选择放弃免税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开具征收率为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应税销售收入,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22年3月31日前,已按3%或者1%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等情形需要开具红字发票的,应按照对应征收率开具红字发票;开票有误需要重新开具的,应按照对应征收率开具红字发票,再重新开具正确的蓝字发票。

三、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5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45万元,下同)的,免征增值税的销售额等项目应当填写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小微企业免税销售额”或者“未达起征点销售额”相关栏次。

合计月销售额超过15万元的,免征增值税的全部销售额等项目应当填写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其他免税销售额”栏次及《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对应栏次。

四、此前已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通知》(财税〔2018〕33号)第二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2019年第4号)第五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二手车经销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2020年第9号)第六条规定转登记的纳税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等若干增值税问题的公告》(2018年第18号)相关规定计入“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科目核算、截至2022年3月31日的余额,在2022年度可分别计入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投资资产、存货等相关科目,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对此前已税前扣除的折旧、摊销不再调整;对无法划分的部分,在2022年度可一次性在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

五、已经使用金税盘、税控盘等税控专用设备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小规模纳税人,可以继续使用现有设备开具发票,也可以自愿向税务机关免费换领税务UKey开具发票。

六、本公告自2022年4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22年3月24日

解读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等征管问题的公告》的解读

2022年3月5日,李克强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明确提出“对小规模纳税人阶段性免征增值税”。3月24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制发《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的公告》(2022年第15号),为确保相关政策顺利实施,税务总局制发本公告,就相关征管问题进行了明确。

一、小规模纳税人取得的适用3%征收率的销售收入是否均可以享受免税政策?

答:小规模纳税人取得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是否适用免税政策,应根据纳税人取得应税销售收入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进行判断,纳税人取得适用3%征收率的销售收入,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22年4月1日至12月31日的,方可适用免税政策,若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22年3月31日前的,则应按照此前相关政策规定执行。

二、小规模纳税人取得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享受免税政策后,应如何开具发票?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适用免税规定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据此,本公告第一条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取得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享受免税政策的,可以开具免税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三、小规模纳税人是否可以放弃免税、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若可以开具,应按照什么征收率开具专用发票?

答:按照本公告第一条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取得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可以选择放弃免税、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果纳税人选择放弃免税、对部分或者全部应税销售收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当开具征收率为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并按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小规模纳税人在2022年3月底前已经开具了增值税发票,如发生销售折让、中止、退回或开票有误等情形,应当如何处理?

答:本公告第二条明确,小规模纳税人在2022年3月底前已经开具增值税发票,发生销售折让、中止、退回或开票有误等情形需要开具红字发票的,应按照原征收率开具红字发票。即:如果之前按3%征收率开具了增值税发票,则应按照3%的征收率开具红字发票;如果之前按1%征收率开具了增值税发票,则应按照1%征收率开具红字发票。纳税人开票有误需要重新开具发票的,在开具红字发票后,重新开具正确的蓝字发票。

五、小规模纳税人适用本次免税政策,在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应当如何填写相关免税栏次?

答:本公告第三条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5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45万元,下同)的,免征增值税的销售额等项目应当填写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小微企业免税销售额”或者“未达起征点销售额”相关栏次,如果没有其他免税项目,则无需填报《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合计月销售额超过15万元的,免征增值税的全部销售额等项目应当填写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其他免税销售额”栏次及《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对应栏次。

上述月销售额是否超过15万元,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2021年第5号)第一条和第二条确定。

 六、2018年至2020年办理过转登记的纳税人,其转登记前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以及转登记日当期的留抵税额按规定计入了“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科目,此部分进项税额可否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应如何处理?

答:2018年至2020年,连续三年出台了转登记政策,转登记纳税人尚未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以及转登记日当期的期末留抵税额按规定需计入“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用于对其一般纳税人期间发生的销售折让、退回等涉税事项产生的应纳税额进行追溯调整。目前,转登记政策已执行到期,对该科目核算的相关税额应如何处理,本公告第四条明确规定,因转登记计入“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科目核算、截至2022年3月31日的余额,在2022年度可分别计入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投资资产、存货等相关科目,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对此前已税前扣除的折旧、摊销不再调整;对无法划分的部分,在2022年度可一次性在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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