访问量:271 | 作者:南京薪算盘财务管理有限公司 | 2022-04-02 03:40:07
1、如何确定偷税是公司行为还是个人行为
行政相对人名称 ***(武汉)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临空中心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201***MDCXF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武税三稽 罚[2022]37 号
违法行为类型 逃避缴纳税款
违法事实 企业2020年3月至6月取得外采口罩销售收入未通过财务核算,未并入企业应税收入,3-6月共计外采入库12,790,500个。通过对你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招行水果湖支行,410062127116777)及副总王某某(招行街道口支行,6214830279409337)的个人账户进行检查,发现你公司法人收到深圳图腾体育股东胡某某(农行深圳市分行,6228460128001988479)及胡某某(建行重庆市分行,6227003761280001642)打入的口罩款共计17,900,000.00元,再转给公司副总王某某个人账户13,355,450.00元,再由王某某将资金13,355,450.00全部支付给仙桃口罩供应赵某某(中国农业银行,6228483268760279273)及程某(招行宜昌支行6214857170663795),客户摘要中也注明了上述款项为口罩款。
经询问企业法人及财务人员,了解到上述业务你公司采购后组织工人按购货人要求提供了包装,搬运、清点、物流等相关流程,应确认为公司的经营行为,销售收入应并入公司应税收入进行核算。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应调增相关成本13,355,450.00元,应调增2020年应纳税所得额4,023,190.78 元,弥补亏损2,177,085.00元,实际应纳税所得额为1,846,105.78 元,应补2020年企业所得税134,610.58 元。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处罚类别 罚款
处罚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对你公司处涉税罚款134,610.58元。
罚款金额(万元) 13.461058
处罚决定日期 2022/03/10
处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武汉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主管税务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武汉市东西湖区税务局走马岭税务所
2、未明确交易对方身份取得的虚开发票是偷税
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表(2022年第8期)
发布时间:2022-03-11 09:03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表(2021年第8期).xls
行政相对人名称 温州市***铸钢厂
行政相对人代码_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30***367059E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温税二稽罚〔2022〕69号
违法行为类型 偷税
违法事实 你单位2017年8月收到上海***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开具的5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代码3100171130、发票号码28924102-28924106,金额合计453162.38元、税额合计77037.62元。上述发票已在2017年列支成本,2017年9月认证抵扣13105.98元、10月认证抵扣63931.64元。你单位称与上海筱梁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合作,对方送货上门,未提供可证明交易对方为上海筱梁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的证据。综合上述,你单位未明确交易对方身份,取得已证实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少缴应纳税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定性偷税
处罚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浙江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17年第3号公告)之规定
处罚类别 罚款
处罚内容 对上述所偷的2017年增值税77037.62元、城建税5392.63元、个人所得税155371.25元处以0.55倍罚款,共计130790.83元
罚款金额(万元) 13.079083
处罚决定日期 2022/3/8
处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