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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案件:个税稽查、不完成个税清缴、低价过户房产、转让房产隐匿收入

访问量:259 | 作者:南京薪算盘财务管理有限公司 | 2022-03-29 08:31:40

摘要:温州***眼镜厂(纳税人识别号:330***196390): 对你(单位)(地址:温州市***村)的税收违法行为拟于2022年2月12日之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1、个税被稽查罚款1倍近700万

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

温税一稽罚告〔2022〕27号

温州***眼镜厂(纳税人识别号:330***196390):

对你(单位)(地址:温州市***村)的税收违法行为拟于2022年2月12日之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税务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拟作出的处罚决定:你(单位)2019年11月经法院拍卖并交易了坐落在温州市***村的厂房,价格31240000元。该处房产原值8507598.51元,已缴增值税1487619.05元,城市维护建设税104133.33,产权转移书据15620元,城市教育附加29752.38元,教育费附加44628.57元,土地增值税892571.43元,以上交易未申报个人所得税,少缴个人所得税6968826.86元,已构成偷税。以上事实有瓯海区人民法院网拍卖成交确认书,纳税申报表,瞿溪税务所责令整改通知书可以证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拟对你(单位)少缴的个人所得税6968826.86元处以一倍罚款计6968826.86元。

二、你(单位)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请在我局(所)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到我局(所)进行陈述、申辩或自行提供陈述、申辩材料;逾期不进行陈述、申辩的,视同放弃权利。

三、若拟对你单位罚款10000元(含10000元)以上,或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其他情形的,你(单位)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可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所)书面提出听证申请;逾期不提出,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二O二二年一月二十四日

2、通知申报拒不完成个税汇算清缴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

深税三稽罚告〔2022〕98号

李**(纳税人识别号:440102XXXXXXXX6018):

对你(地址:广州市海珠区新港街道晓港中马路**号*栋***房)的税收违法行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税务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拟作出的处罚决定

(一)违法事实、理由及法律依据

经查,你经通知申报而拒不完成2020年度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造成2020年度少缴个人所得税33796.31 元,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一条、第二条、第六条及第十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2020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号)第一条、第三条、第五条、第十条第(二)项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 你经通知申报而拒不完成2020年度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造成少缴个人所得税的行为是偷税,对你处少缴税款百分之五十的罚款16898.16元

二、你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请在我局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到我局进行陈述、申辩或自行提供陈述、申辩材料;逾期不进行陈述、申辩的,视同放弃权利。

三、若拟对你罚款2000元(含2000元)以上,或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其他情形的,你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可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我局书面提出听证申请;逾期不提出,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二O二二年三月一日

3、低价合同过户申报方式销售房产

4、多次转让房产隐藏收入被稽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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