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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员工旅游的个人所得税被税务稽查

访问量:254 | 作者:南京薪算盘财务管理有限公司 | 2022-03-14 11:04:25

摘要: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锡税一稽罚[2022]45号 案件名称 无锡***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逃避缴纳税款 处罚事由 经查,你单位2017年、2018年组织员工旅游,2017年参加旅游的员工为17人,旅游费用支出191912.00元,人均旅游费用11288.94元;2018年参加旅游的员工为16人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锡税一稽罚[2022]45号

案件名称 无锡***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逃避缴纳税款

处罚事由 经查,你单位2017年、2018年组织员工旅游,2017年参加旅游的员工为17人,旅游费用支出191912.00元,人均旅游费用11288.94元;2018年参加旅游的员工为16人、未参加旅游的员工为14人,参加旅游的员工旅游费用支出113070.00元,人均旅游费用7066.88元,未参加旅游的员工人均补助2000.00元。你单位未对员工旅游支出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规定:“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关于发布<江苏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1号)第十四条第(二)项规定:“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税收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关于发布<江苏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8号)有关规定:“1、扣缴义务人在税务检查过程中积极协助税务机关追回税款的,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50%的罚款。”鉴于你单位在税务机关实施检查过程中,积极协助税务机关追回税款,根据违法情节从轻处罚

纳税人名称 无锡***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

纳税人识别号 9132***9369417M

处罚结果 对你单位处应扣未扣税款50%罚款计27286.29元。

违法行为登记日期 2022-02-18

处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无锡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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