访问量:237 | 作者:南京薪算盘财务管理有限公司 | 2022-03-11 03:56:05
违法行为类型: 其他违法
违法事实: 你单位2020年11月与杭州***科技有限公司签订《快麦ERP商家服务软件销售及服务合同》,同年12月取得杭州***科技有限公司开具两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代码3300202130,发票号码20429302、20429305,应税劳务名称为快麦ERP商家服务软件V3,金额合计26,548.68元、税额合计3,451.32元、价税合计30,000.00元。上述相关费用30,000.00元你单位已于2020年度税前扣除,至检查日止杭州***科技有限公司未向你单位提供相应的软件服务,你单位亦未支付上述款项,虚报2020年亏损。经我局发出《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穗税一稽限改〔2022〕1号)后,你单位于2022年1月11日对2020年企业所得税进行了改正申报。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
处罚类别: 罚款
处罚内容: 对你单位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行为处以罚款2,000.00元。
罚款金额(万元): 0.2
处罚决定日期: 2022-02-11
处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