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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地产公司偷税案:在五年内未被发现,不再给予行政处罚

访问量:223 | 作者:南京薪算盘财务管理有限公司 | 2022-02-17 04:14:54

摘要:长春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2201***175X2): 对你单位(地址: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室)的税收违法行为拟于2022年1月19日之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条

国家税务总局长春市税务局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

长税稽罚告〔2022〕1号

长春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2201***175X2):

对你单位(地址: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室)的税收违法行为拟于2022年1月19日之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税务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拟作出的处罚决定:

(一)你单位销售不动产、收取物业费在账簿上少列收入未按规定申报纳税,造成少缴纳税款合计14,777,745.28元(其中,增值税1,800,947.6元、营业税3,010,892.02元、城市维护建设税336,828.78元、企业所得税9,629,076.88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上述少缴税款的行为属于偷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十六条“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在五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之规定,对于你单位2014年5月15日之前应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不再给予行政处罚。

经计算,拟对你单位2014年5月16日至2019年2月少缴税款13,495,512.51元(其中:增值税1,800,947.6元、营业税2,140,664.54元、城市维护建设税275,912.86元、企业所得税9,277,987.51元)处以0.75倍罚款,罚款金额为10,121,634.38元。

(二)你单位2014年5月16日至2019年2月签订《定建房协议书》1份,合同金额61,950,000.00元;销售合同182份,金额合计57,150,066.7元,合同金额总计119,100,066.7元,未按规定缴纳印花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第十三条之规定,拟对你单位少缴印花税45,526.45元的行为处以0.5倍罚款,罚款金额22,763.23元。

综上,对你单位拟处罚款金额合计10,144,397.61元。

二、你单位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请在我局(所)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到我局(所)进行陈述、申辩或自行提供陈述、申辩材料;逾期不进行陈述、申辩的,视同放弃权利。

三、若拟对你单位罚款10000元(含10000元)以上,或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其他情形的,你单位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可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所)书面提出听证申请;逾期不提出,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二O二二年一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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