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稽查案例:房屋征收补偿款”

访问量:270 | 作者:南京薪算盘财务管理有限公司 | 2022-02-17 04:11:05

摘要:经我局(所)对你单位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房屋征收补偿涉税情况进行了检查,你单位存在违法事实及处罚决定如下:

国家税务总局长白山保护开发区税务局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长保税稽罚〔2021〕1号

长白山保护开发区申远温泉休闲山庄有限责任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2200007593315262)

经我局(所)对你单位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房屋征收补偿涉税情况进行了检查,你单位存在违法事实及处罚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一)你单位2017年6月3日收到征收补偿金额为58,650,000.00元,利息80,342.90元,未进行纳税申报;

(二)你单位签订的24,000,000.00元装修及改扩建工程合同相关的印花税未缴纳。

二、处罚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你单位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造成2017年少缴企业所得税1,468,258.57元认定为偷税,处少缴税款百分之六十的罚款,即处罚款880,955.14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第十三条“纳税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税务机关根据情节轻重,予以处罚:1.在应纳税凭证上未贴或者少贴印花税票的,税务机关除责令其补贴印花税票外,可处以应补贴印花税票金额20倍以下的罚款”。决定对你单位2016年少缴的7,200.00元印花税处2倍罚款,即处罚款14,400.00元。

以上应缴款项共计895,355.14元。限你单位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长白山保护开发区税务局池北税务分局缴纳入库。到期不缴纳罚款,我局(所)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如对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我局(所)将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税务机关(签章)

二O二一年二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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