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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案例:研发费费用化、取得虚开抵扣、规避个税

访问量:261 | 作者:南京薪算盘财务管理有限公司 | 2022-02-15 11:05:56

摘要:2017-2018年度取得的部分增值税专用发票不符合规定 经查明,你公司2017年度取得江西远成汽车配件有限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5份,金额合计450218.82元,税额76537.18元,价税合计526756元,增值税已申报抵扣。上述增值税专用发票不符合规定,发票内容不齐全

1、研发费费用化被税务稽查

国家税务总局亳州市税务局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 亳税稽处〔2019〕120019号

发布时间:2020-03-04 17:21 信息来源:亳州市税务局

安徽丰源车业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41623684999539L)

我局(所)于2019年5月13日至2019年9月2日对你(单位)2017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期间的涉税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 违法事实

(一)2017-2018年度取得的部分增值税专用发票不符合规定

经查明,你公司2017年度取得江西远成汽车配件有限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5份,金额合计450218.82元,税额76537.18元,价税合计526756元,增值税已申报抵扣。上述增值税专用发票不符合规定,发票内容不齐全,缺少规格型号、单位、数量、单价等相关内容,增值税不允许抵扣

2018年度取得六安市金牛钢圈有限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3份,金额144771.29 元,税额24611.11元,价税合计169382.40元,增值税已申报抵扣。上述增值税专用发票不符合规定,发票内容不齐全,缺少规格型号、单位、数量、单价等相关内容,增值税不允许抵扣

(二)2017-2018年度未申报缴纳房产税

经查明,你公司2017年初账面记载1号厂房房产原值611642.00 元,2号厂房房产原值233717.20 元,办公楼房产原值1178954.00 元,宿舍楼房产原值161928.50 元,职工食堂房产原值114251.00元。2017年应申报缴纳房产税19324.14元,未申报缴纳。

2018年初帐面记载1号厂房房产原值611642.00 元,2号厂房房产原值233717.20 元,办公楼房产原值1178954.00 元,宿舍楼房产原值161928.50 元,职工食堂房产原值114251.00元,2018年7月新增房产综合楼帐面原值3066750.00元。2017年应申报缴纳房产税30057.76元,未申报缴纳。

(三)2017-2018年度部分借款合同未申报缴纳印花税

经查明,你公司2017年度签订六份借款合同合计金额20000000.00元,应申报缴纳印花税1000元,未申报缴纳。

2018年度签订两份借款合同合计金额10500000.00元,应申报缴纳印花税525元,未申报缴纳。

(四)2017-2018年度部分研发项目在研发阶段发生的研发费用应予以资本化却进行费用化处理计入管理费用科目

经查明,你公司2017年研发的新产品蜂窝型吸能保险杠项目,10月初进入研发阶段。研发阶段发生的研发费用79981.96元应予以资本化,但你公司进行费用化处理计入管理费用科目。

2018年研发的新产品一种新能源汽车电驱动桥项目,9月底进入研发阶段。研发阶段发生的研发费用79981.96元应予以资本化,但你公司进行费用化处理计入管理费用科目。

(五)2017-2018年度企业所得税问题

经查明,你公司为高新技术企业,企业所得税税率为15%。

2017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中申报的2017年度纳税调整后所得573383.80元,弥补2016年度亏损136490.17元,应纳税所得额436893.63元,已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65534.05元。本次检查纳税调整后应纳税所得额452351.53元,应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67852.74元,已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65534.05元,少申报缴纳企业所得2318.69元。

2018年度所得税问题:2018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中申报的2018年度纳税调整后所得2270427.84元,应纳税所得额2270427.84元,已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340564.18元。本次检查纳税调整后应纳税所得额3200218.10元,应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480032.72元,已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340564.18元,少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139468.54元。

二、 处理决定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之规定,对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应做转出处理,补缴你公司2017年度增值税76537.18元、2018年度增值税24611.11元。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及《安徽省城市维护建设税实施细则》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二款之规定,对所补缴的增值税按照5%的税率追缴你公司2017年度城市维护建设税3826.86元、2018年度城市维护建设税1230.56元。

(三)根据《国务院关于教育费附加征收问题的紧急通知》第一条,《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第六条及《国务院关于修订<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48号)之规定,对所补缴的增值税按照3%的税率追缴你公司2017年度教育费附加2296.12元、2018年度教育费附加738.33元。

(四)根据《安徽省地方教育费附加征收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第三条之规定,对所补缴的增值税按照2%的税率追缴你公司2017年度地方教育附加1530.74元、2018年度地方教育附加492.22元。

(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七条及《安徽省房产税实施细则》第二条、第三条之规定,补缴你公司2017年度房产税19324.14元、2018年度房产税30057.76元。

(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七条,《印花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条、第四条及《印花税税目税率表》之规定,补缴你公司2017年度印花税1000元、2018年度印花税525元。

(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十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第十条、第二十七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之规定,补缴你公司2017年度企业所得税2318.69元、2018年度企业所得税139468.54元。

(八)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对你公司上述所补缴的房产税、印花税及企业所得税自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利辛县税务局将上述税款及滞纳金缴纳入库,并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逾期未缴清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强制执行。

你(单位)若同我局(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亳州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税务机关(签章)

二O一九年九月十六日

2、取得虚开抵扣被移送公安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哈尔滨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

哈税稽二处〔2022〕15号

哈尔滨杉杉龙江贸易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23011107001976XF)

我局(所)于2020年9月10日至2022年1月10日对你(单位)(地址:哈尔滨市利民开发区学院路柏林四季B18栋7单元3层2号)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期间取得发票代码:4200164130,发票号码:02484969-02484976的8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代码:2100164130,发票号码:01179486-01179491;发票代码:4400173130,发票号码:21875238-21875243的6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合计20份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涉税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 违法事实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武汉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提供的协查资料,你(单位)取得发票代码:4200164130,发票号码:02484969-02484976的8份已被证实为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沈阳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提供的协查资料,你(单位)取得发票代码:2100164130,发票号码:01179486-01179491的6份已被证实为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国家税务总局东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提供的协查资料,发票代码:4400173130,发票号码:21875238-21875243的6份已被证实为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合计20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并进行认证用以抵扣进项税款,抵扣进项税额335,461.58元。开具上述发票的3家企业均不存在真实业务。你(单位)存在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嫌疑。

二、 处理决定及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二百零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10号)第三条、《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六十一条和《黑龙江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办法》第五条的规定,你(单位)涉嫌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决定移送公安机关。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

你(单位)若同我局(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哈尔滨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税务机关(印章)

二O二二年一月二十五日

3、规避股息分红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滁州市税务局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

滁税稽处〔2019〕120020号

唐某某(纳税人识别号: 34011***36516):

2019年3月13日至2019年12月15日,我局对你2011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期间在滁州瑶海农机大市场开发有限公司涉及的个人所得税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2011年你本人通过从滁州瑶海农机大市场开发有限公司向合肥市大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滁州分公司和安徽亚坤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滁州分公司支付虚假工程预付款的形式,共套出分红资金48484947.45元, 滁州瑶海农机大市场开发有限公司未履行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你本人也未向我局申报缴纳该笔个人所得税。

二、处理决定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2011年6月30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第六次修正)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六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00号)第八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五条、《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 》(财税〔2003〕158号 )第二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5〕120号 )第三十五条第(四)项规定,滁州瑶海农机大市场开发有限公司应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股息所得)9,696,989.49元。

原滁州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根据《关于对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47号)规定,已责成扣缴义务人将上述应扣未扣个人所得税限期补扣,但至今滁州瑶海农机大市场开发有限公司尚未补扣补缴,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对该公司未代扣代缴你的个人所得税9,696,989.49元,现向你本人追缴。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对你上述2011年度少申报缴纳的个人所得税(股息所得)9,696,989.49元,责令你限期缴纳,并从税款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三)限你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滁州市税务局(滁州市政务服务大厅窗口)将上述税款及滞纳金缴纳入库。逾期未缴,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强制执行。

你若同我局在纳税上有争议,应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照本决定缴纳税款,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滁州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国家税务总局滁州市税务局稽查局

2019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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