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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还建房能否直接过户给第三人

访问量:269 | 作者:南京薪算盘财务管理有限公司 | 2022-02-10 02:27:17

摘要:首先,根据《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首先,根据《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第二百一十条规定,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其次,《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第九条规定,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契税征收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在契税征收机关核定的期限内缴纳税款。第十一条规定,纳税人应当持契税完税凭证和其他规定的文件材料,依法向土地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有关土地、房屋的权属变更登记手续。纳税人未出具契税完税凭证的,土地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不予办理有关土地、房屋的权属变更登记手续。

因此,产权调换房屋的产权人为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当事人,即被拆迁房屋的原产权人,必须办理产权证后才可以通过买卖、赠与或继承方式来实现房产转让。

具体操作中,被拆迁人可以通过与房地产企业、拆迁办协商,放弃还建房所有权,由房地产企业按照被拆迁人与最终购房人约定的价格销售,然后由房地产企业将售房款转交给被拆迁人。相当于被拆迁人由原来的实物补偿演变为货币补偿。作为房地产企业销售的还建房,一方面确认收入,同时确认拆迁成本。因为房屋价格是参照房屋交付的市场价格确定,与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当期市场价格存在差异,会存在税收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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