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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案例:增值税不予处罚、委托借款

访问量:236 | 作者:南京薪算盘财务管理有限公司 | 2022-02-10 11:09:33

摘要:深圳市***电机科技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440***61578K): 对你公司的税收违法行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1、增值税不罚企业所得税要罚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

深税三稽罚告〔2022〕64号

深圳市***电机科技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440***61578K):

对你公司的税收违法行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税务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拟作出的处罚决定:

你公司取得上海***实业有限公司虚开的40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代码3100153130,发票号码22262441-22262450、22275801-22275820、22262431-22262440,发票金额3996384.62元,税额679385.38元),已于2015年12月至2016年4月(所属期)认证抵扣税款。你公司取得虚开发票抵扣税款造成违法后果如下:

1、增值税及附加税费方面

你公司取得虚开发票抵扣税款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九条的规定, 相应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3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0〕182号)的规定,你公司上述行为应按偷税处理。经按免抵退方法重新计算,你公司上述违法行为造成2015年12月至2016年4月少缴增值税380318.61元、城市维护建设税26622.30元、教育费附加11409.56元、地方教育费附加7606.37元;多退税款976186.95元、少计免抵税额396153.42元、少缴城市维护建设税27730.74元、教育费附加11884.60元、地方教育附加7923.07元。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十九条和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二条和第三条,《国务院关于教育费附加征收问题的紧急通知》(国发明电〔1994〕2号)第一条,《深圳市地方教育附加征收管理暂行办法》(深府办〔2011〕60号)第二条和第四条的规定。

2、企业所得税方面

由于你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接受调查并提供账册凭证等资料,无法准确核算你公司的企业所得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和《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国税发〔2008〕30号)第三条规定,核定征收你公司企业所得税。根据《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国税发〔2008〕30号)第八条的规定,对你公司按8%应税所得率核定应纳税所得额。你公司2015年申报营业收入10207572.60元,经核定,你公司2015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为816605.81元,应纳企业所得税204151.45元,已纳企业所得税5366.75元,应补缴企业所得税198784.70元。你公司2016年申报营业收入11174954.16元,经核定,你公司2016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为893996.33元,应纳企业所得税893996.33元,已纳企业所得税0元,应补缴企业所得税223499.08元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第八条规定。

我局拟作出的处罚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你公司取得定性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税款造成少缴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企业所得税的行为是偷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因你公司少缴增值税和城市维护建设税的违法行为5年内未发现,不予行政处罚。对你公司少缴企业所得税的违法行为处以少缴税款百分之六十的罚款253370.27元。

二、你(单位)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请在我局(所)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到我局(所)进行陈述、申辩或自行提供陈述、申辩材料;逾期不进行陈述、申辩的,视同放弃权利。

三、若拟对你单位罚款10000元(含10000元)以上,或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其他情形的,你(单位)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可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所)书面提出听证申请;逾期不提出,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二O二二年一月七日

2、自然人委托借款被税务稽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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