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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在真实交易的虚开行为是否构成虚开发票罪

访问量:267 | 作者:南京薪算盘财务管理有限公司 | 2022-02-10 10:59:55

摘要:岁末年初,中国法学会财税法学研究会、首都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首都经济贸易大学财税法研究中心和德恒律师事务所经过两个多月的征集和评议,从2020年11月1日

岁末年初,中国法学会财税法学研究会、首都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首都经济贸易大学财税法研究中心和德恒律师事务所经过两个多月的征集和评议,从2020年11月1日~2021年12月20日期间各级法院公开的涉税司法审判案例中评选出10个典型案件,并分析了案例意义所在。我们选择重要案例刊发。

下述涉税司法案例是由财税法学界从2020年11月1日~2021年12月20日各级法院公开案例中征集选出的,其角度和标准是案件的典型性和学术研究价值。有关评选不代表本报编辑部观点,本文有关报道仅供税务司法专业化研究与实践参考和借鉴。

典型司法案例是生动的法律展示和教材,往往突出反映了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具有普法、预警和引导价值。

以下为:2021年度典型案件之二:存在真实交易的虚开行为是否构成虚开发票罪

王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刑事再审案﹝见(2021)鲁刑再4号再审刑事判决书﹞

2010年6月~2010年12月,王某为结算向甲公司和乙公司运输油井水泥的运输费,在与C物流公司无真实运输业务往来的情形下,按照与甲公司和乙公司之间真实的运费数额,以甲公司和乙公司为受票单位,从C物流公司取得具有税款抵扣功能的运输发票交受票单位。案发时,受票单位已将发票用于抵扣。原审法院认为王某的行为构成虚开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王某先后向原审法院及其上级法院提出申诉,均被驳回,又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申诉,该院决定提审。再审法院认为王某主观上是为了结算运费开具发票,不具有骗取税款的目的,客观上与受票公司存在真实运输业务,且抵扣行为未造成国家税款流失,其行为不构成虚开抵扣税款发票罪,最终依法改判王某无罪。

评选理由:刑法第205条规定的虚开发票犯罪,是否需要具备骗取国家税款的犯罪目的及造成国家税款损失的客观结果,一直存在争议。对此,最高人民法院以答复、指导案例等方式多次重申结果主义,但在实际审判活动中仍未能达成统一。本案中,再审法院法官基于国家税款利益未受损害的结果主义立场,从主客观要件分析,认定存在真实交易的虚开行为不构成虚开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这对于保护不以骗税为目的、未造成国家税款损失、有货代开行为人的合法权益,给法院审判同类案件提供了参照。对于有关虚开犯罪的争议,除了以个案判决和类案同判的方式推动解决外,尚需要立法和司法机关对刑法第205条的犯罪构成予以明确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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