访问量:235 | 作者:南京薪算盘财务管理有限公司 | 2022-02-09 02:51:54
1、开具3000多万元“咨询服务费”被稽查补税
关于送达阳明财富管理有限公司《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的公告
济南税稽二告字〔2021〕89号
阳明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我局于2021年12月20日作出《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济南税稽二罚告〔2021〕115号),由于你公司失联,采取其他送达方式无法送达《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济南税稽二罚告〔2021〕115号)。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106条之规定,将该文书予以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国家税务总局济南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二0二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国家税务总局济南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
济南税稽二罚告〔2021〕115号
阳明财富管理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70103MA3D5PHC6Q):
对你(单位)(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普利门三角地的绿地中心38层3801室)的税收违法行为拟于2022年1月30日之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税务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拟作出的处罚决定:你单位取得上海慧丽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1023068104936XG)分别于2017年10月、11月开具的13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已证实虚开,发票代码为3100172130,发票号码为24335656--24335665、16941101--16941103,开票日期为2017年10月11日、2017年11月7日,货物名称均为咨询服务费,金额合计1,224,528.28元,税额合计73,471.72元,价税合计1,298,000.00元,你单位已于2018年3月全部认证抵扣。你单位取得上海展城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102305515613657)分别于2017年11月、12月、2018年1月、2月、3月、4月、5月、6月开具的294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已证实虚开,发票代码为3100171130,发票号码为05970147--05970150、05970156--05970175,发票代码为3100173130,发票号码为17085101--17085116、17085177--17085198、17085201--17085250、17085278-17085300、35191001--35191017、35191049--35191054、35191057-35191079、35191109--35191113、35191143--35191186,发票代码为3100174130,发票号码为25970151--25970193、25970276,发票代码为3100181130,发票号码为19895176--19895179、19895181--19895196,货物名称均为咨询服务费,金额合计25,519,482.35元,税额合计1,531,169.67元,价税合计27,050,652.02元,你单位已于2018年3月、4月、5月、6月、7月、8月全部认证抵扣。你单位取得的上海积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10230674619002E)分别于2017年10月、11月开具的20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已证实虚开,发票代码为3100172130,发票号码为24336334--24336348、发票代码为3100173130,发票号码为01428405--01428409,货物名称均为咨询服务费,金额合计1,710,518.35元,税额合计102,631.16元,价税合计1,813,149.51元,你单位已于2018年3月全部认证抵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九条:“纳税人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补税款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3号):“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作为增值税合法有效的扣税凭证抵扣其进项税额。”的规定,你单位取得的上述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应做进项税额转出。经计算,你单位2018年3月期初留抵53,543.91元,销项税额300,000.14元,进项税额505,276.21元,检查后调减进项税额358,869.30元,应补缴增值税100,049.32元;2018年4月期初留抵0元,销项税额19,819.82元,进项税额341,705.60元,检查后调减进项税额253,483.86元,期末留抵68,401.92 元,补缴增值税0元;2018年5月期初留抵68,401.92元,销项税额300,311.37元,进项税额553,634.70元,检查后调减进项税额375,563.02元,期末留抵0元,应补缴增值税53,837.77元;2018年6月期初留抵0元,销项税额28,301.90元,进项税额454,360.59元,检查后调减进项税额382,708.12元,期末留抵43,350.57 元,补缴增值税0元;2018年7月期初留抵43,350.57元,销项税额285,505.04元,进项税额299,302.96元,检查后调减进项税额220,893.48元,期末留抵0元,应补缴增值税163,744.99元;2018年8月期初留抵0元,销项税额131,679.39元,进项税额227,227.68元,检查后调减进项税额115,754.77元,期末留抵0元,应补缴增值税20,206.48元。综上,你单位共计应补缴增值税337,838.56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的规定,你单位应补缴城市维护建设税23,648.69元,共计应补缴税款361,487.25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你单位上述行为属于偷税,拟处以偷税数额361,487.25元一倍罚款计361,487.25元。
二、你(单位)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请在我局(所)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到我局(所)进行陈述、申辩或自行提供陈述、申辩材料;逾期不进行陈述、申辩的,视同放弃权利。
三、若拟对你单位罚款10000元(含10000元)以上,或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其他情形的,你(单位)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可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所)书面提出听证申请;逾期不提出,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二O二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来源:济南税务局
2、税务稽查局在经营场所发现4张收据
行政相对人名称: 四会市***不锈钢厂
行政相对人类别: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1***7614841J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 肇税二稽 罚 〔2022〕 5 号
违法行为类型: 逃避缴纳税款
违法事实: 你厂在检查所属期间存在账外经营取得营业收入,且没有按规定申报纳税,造成少缴应纳税费。经检查,检查人员在你厂的经营场所发现4张收据,开具时间为2020年1月,内容均为不锈钢废料款,合计金额215,830.00元,经进一步核实确认,上述4张收据合计取得销售收入215,830.00元(含税)为你厂在2020年1月清理车间不锈钢废料的销售收入,但没有依法申报纳税。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并参考《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修订<广东省税务系统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的公告》(2021年第2号)第六条及附件《广东省税务系统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45点的规定,你厂在账簿上少列收入、少申报纳税造成少缴应纳税款的行为属偷税
处罚类别: 罚款
处罚内容: 对你厂处于少缴税款0.5倍的罚款、罚款金额13,035.75元【计算过程:(增值税24,830.00元+城市建设维护税1,241.50元)×50%】。
罚款金额(万元): 1.303575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0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处罚决定日期: 2022-01-06
处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肇庆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